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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下对我国水权的再审视——基于中国、德国与欧盟水治理的比较视野

         

摘要

2015年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我国改革再出发作了顶层设计;《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落实这个方案的尝试。作为人权的饮用水保障和卫生设施用水的公益保障具有绝对优先性。水治理的核心,是对涉水权限(力)、权利和利益的规范和实践,对水体利用加以限制、界定和排序,寻找平衡。通过市场促进使用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益本是良好意愿,但并非自然形成而是人为构建的水权市场,具有天然脆弱性。据此,提出我国水权体系的构建,应在综合水体治理理念和环境质量达标机制下,从时间维度上以规划制度来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在规划时期内的发展进程;在空间上以流域水治理补充行政治理,并综合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河口水体,水体与陆地,上下游之间等多种关系;在行政管理的职责上,要求在不同区域和不同政府部门横向协调与合作;在治理手段上,结合传统的行政管制和税费与水价的经济手段以及广泛实施公共参与,实行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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