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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立法目的之法律比较——我国水法与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德国《水平衡管理法》

摘要

我国水法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水治理理念,仍强调以水开发利用为重点。欧盟《水框架指令》从零碎的多个水指令已发展到以水体保护为直接立法目的、环境保护为统一理念的综合性指令。德国《水平衡管理法》明确保护作为生态平衡中的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的生活基础、作为动植物的生活空间以及 作为可利用物之水体。环境保护是欧盟和德国水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是可持续水治理的最终目的,与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置于同等地位。我国应尽快在环境保护的统一理念下实现水体的综合保护,提议《水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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