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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适用的溯及力证成

         

摘要

比较新旧刑法规定孰“处刑更轻”时,是比较处刑更轻的“可能性”,并非分别依据新旧刑法规定作出具体量刑之后再比较该具体量刑的轻重.量刑存在的时间节点是在有审判权的法官在法律框架内依据自己良知作出有效量刑之后,在此之前,任何的量刑预设对法律选择都是没有意义的.修正后《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在最高层次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在最高刑相同的情况下相较于旧法具有处刑更轻的可能性,至于是否适用“终身监禁”条款不是法律选择问题,而是法律选择之后的具体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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