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终身监禁刑的性质及其减刑适用的理论省思

终身监禁刑的性质及其减刑适用的理论省思

         

摘要

cqvip:《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针对贪腐犯罪特别适用的终身监禁制度被认为是法治反腐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一般人会理解“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意味着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特重大贪腐分子将不能适用一般的无期徒刑可减刑的规定,他们将终身不得出狱,就是俗称的将牢底坐穿。从终身监禁的性质来分析,终身监禁本质上还是属于死缓执行方式的一种,只是针对的对象特殊,所以当然也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的规定。从刑法体系中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看,第383条是分则规定,它没有明确说是总则的例外规定,当然也应当适用《刑法》总则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不应禁止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被告人被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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