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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与反思: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的设置与死刑废除的关系探析

         

摘要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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