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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4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教育、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4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65篇;相关期刊883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三届中国曲艺高峰(柯桥)论坛、第八届北京国际康复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人格尊严的相关文献由130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杨立新、刘娟等。

人格尊严—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94 占比:88.96%

会议论文>

论文:8 占比:0.51%

专利文献>

论文:165 占比:10.53%

总计:1567篇

人格尊严—发文趋势图

人格尊严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杨立新
  • 刘娟
  • 佚名
  • 刘德华
  • 张岱年
  • 张建文
  • 张玉胜
  • 徐迅
  • 潘林青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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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韩童
    • 摘要: 当前,“被遗忘的权利”虽有诸多探讨,但目前对其定义都不甚明确,对是否要引入这一新兴权利也有颇多争议。被遗忘权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保障人格尊严显然有其独特的价值,应当被本土化。本文通过梳理学者反对本土化的观点,并对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必要性及法理基础、实践精神、社会基础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应将被遗忘权本土化的结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将更为有效地保障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和人格尊严
    • 张凤仪
    • 摘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象征着我国对人权的重视态度进一步得以体现,人格权的保障制度日渐完备,途径愈加清晰,也体现出国家对于人民的利益的保护之切。而凡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不侵犯人格尊严。而本文从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明晰人格尊严内涵,讨论人格尊严权利能力,以阐释人格权编所体现和追求的价值基础之所在。
    • 赵威扬
    • 摘要: 西方以动物主体理论为基础的动物福利立法逻辑与我国的立法环境存在兼容性不高的现实困境。由于人类与动物的共生关系,动物福利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在宪法意义上,保障动物福利便是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因此,从观照人格尊严的高度促进动物福利,可为动物福利立法提供新的路径参考。
    • 丁晓东
    •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表面与形式上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高度相似,但并非后者的翻版,二者在法律性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文化渊源,其风险防范以人格与身份为核心,而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更加具有实用主义的特点,其保护的法益包括了人格与人身财产安全等多项权益。而中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存在重大差异,但也存在若干共同点。《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借鉴欧美立法的同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解释与适用这部法律,应坚持实用主义、风险规制、公私法合作治理、场景化适用等解释原理,从而创造出为全球个人信息保护贡献落地实施的中国方案。
    • 蒋太珂
    • 摘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应当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全面评价说的立场,不但错置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比较对象,而且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虽然保护同一法益,但相较于“收买”行为单纯侵害人格法益,“拐卖”行为由于包括了“拐”的行为,还侵害了人身法益。因此,对“收买”行为的处罚要轻于“拐卖”行为。“收买”行为直接侵害了人格法益,间接造成了对被害人人身法益的危险。由于后者已经由数罪并罚规则所评价,在判断“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仅需要考虑前者。鉴于纯粹的“收买”行为直接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和“侮辱”“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目前刑法关于“收买”行为的处罚规定,尚属允当。
    • 黄鑫政
    • 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之初,存在立法组成人员不够健全、立法匆促、无法足够专注的问题,进而导致国家赔偿的立法语言不够精细,留下诸多类似法条规定宽泛的问题,导致实践上国家赔偿不充分的问题。目前研究国家赔偿的群体,除了法院组成人员和行政法学者,还需要更多的人权研究者、人格尊严研究者、刑诉法及刑事冤案防范研究者的参与。刑事冤案赔偿需要更突出的地位,刑事冤案受害者人格尊严需要被重视、保护。国家赔偿实践及其立法修改,是需要有更多的权利关怀、人格尊严关怀的,体现在其修法理念、赔偿方式之中。国家赔偿与冤案防范的紧密关系也应该更充分被发现、关注、研究。
    • 宋海洋
    • 摘要: 隐私计算应运而生。隐私作为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人的精神性追求的直接体现,关乎人格尊严,是与人的本性相连的基本需求之一。当今,科技水平的飞速提升和网络信息的爆发式增长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正在使人们的隐私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隐私的合理保护之于当前时代背景下的人类社会可谓意义重大。
    • 梁瑛
    • 摘要: 人脸识别信息承载着重要的个人尊严价值,根据个人尊严价值优于私法自治原则,探究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路径时应立足于个人尊严保护,原则上禁止例外情形下允许处理人脸识别信息。而目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采用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提高处理人脸识别信息的门槛,仍是从规制人脸识别信息的处理行为出发,平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与人脸识别信息流动之间的关系,其本质上是原则上允许处理人脸识别信息,仅是采取更加严格的处理门槛。并没有采取像隐私一样的严格保护制度,源头制止对人脸识别信息的利用。同时,由于人脸识别信息具备可识别性、非公开性等私密信息的属性且与私密信息深度连接,将其纳入私密信息可以弥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免责事由、侵权行为模式与申请人格权禁令规定的不足。故应将人脸识别信息纳入私密信息范畴,通过隐私权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数双轨保护,充分维护其承载的个人尊严价值。
    • 苗晓杰
    • 摘要: 新冠疫情肆虐,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考量到社会公益高于个人自由与私益,个人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依法克减。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有其边界,必须遵循人权保障的本质。在强力防疫,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恢复社会秩序与经济建设的同时,暴露了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中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立法的不足。抗击疫情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将人权意识贯穿防疫全过程与各环节。
    • 陈迪
    • 摘要: 一、前言伴随着大数据的创新与发展,数据经济市场的大规模增长,给我们的交通出行、生活方式也带来巨大的改变。同时也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甚至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及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数据经济时代下发展的产物,是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同时,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现了数据经济下个人信息权利被侵害的保护与救济,为推动数据经济公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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