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役权
人役权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专利文献263188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甘肃行政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人役权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巩雪、李伟、李想等。
人役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3188篇
占比:99.97%
总计:263268篇
人役权
-研究学者
- 巩雪
- 李伟
- 李想
- 杨晓凝
- 杨梅
- 丁琼琼
- 万姗姗
- 于霄
- 付一耀
- 任翔宇
- 佟金彪
- 关涛
- 况亚军
- 刘晨卉
- 刘酉諝
- 刘酉谞
- 刘阅春
- 单平基
- 卞开星
- 历团结
- 吕军书
- 吴娜
- 周五四
- 呼醒宇
- 姜鉴纯
- 屈茂辉
- 张国华
- 张媛媛
- 张嫒嫒
- 张晓娟
- 张贤达
- 张静
- 张鹏
- 戴谋富
- 曹险峰
- 曾大鹏
- 朱仰华
- 朱彩霞
- 李一川
- 李冰
- 李卫华
- 李宇
- 李康宁
- 李潇晓
- 李莉
- 李颖
- 杨惠嘉1
- 杨柳
- 柯思萌
- 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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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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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仅规定合同与遗嘱两种意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对于法定居住权,并无明文进行规制。从武汉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出发,对其中的核心问题,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进行界定分析,发现法定居住权的法典化实属必要。借鉴比较法的制度经验,我国可以厘定重构居住权体系之思路,将家庭成员以及必要服务人员、离婚配偶、生存配偶纳入法定居住权的范围,同时设定法定居住权的兜底性条款,允许相同弱势情状下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如此方能真正合乎居住权立法之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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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险峰;
程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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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居住权制度本身的“住有所居”和“意思自治”目的、用益物权体系构造上的一致性和实践中的减纷息争需要,居住权应在替代住宅上存续。实现路径上,存在物权回复说、物上代位说和重新设立请求权说。用益物权具备物上代位可能,先前无此主张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皆为具有主体身份限制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役权立法例中,赋予居住权物上代位性也已比较普遍。因此,物上代位说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秩序性和保护居住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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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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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规定主要以意定方式来设立居住权,但却未注重发挥居住权的经济性功效,这种人役性与用益性的冲突,以及居住权制度定位与功能设计上的模糊,致使立法前后多有抵牾之处,故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和补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根据遗产分割形式决定是否登记,而非直接适用367条与230条;基于目的解释考量,居住权的主体宜扩张至非自然人;居住权的效力及于住宅内附属设施,且住宅的部分亦可为居住权客体;因征收拆迁等原因致使居住权客体灭失的,采用替代性住房补偿更切合法政策需求;因非公法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考虑到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不应支持其物上代位性;站在社会发展角度考察,未来还需赋予居住权以流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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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义莱;
赵迟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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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是对当今时代发展之回应。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仅要注重其公私属性的开放式运用,也要达到各类私权利间的利益平衡。文章以居住权的功能意图作为出发点,对居住权的要件逐步分析,明确居住权设立的法律效力,参照租赁合同的立法规范厘清居住权与所有人、抵押权人、受让人的深层次关系;凭借居住权利用财产的特点,进一步发挥投资性居住权在私法领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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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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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用六条法条构建了居住权制度,在法典的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权制度.尽管在居住权立法的过程中存在少数的质疑声音,但在民众和国家对居住权制度的迫切需求面前这些质疑的声音已经显得苍白无力.我国居住权制度在历史传承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的需求,对其做出了有益的制度改良和突破.但是《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规定并不周延,在期翼居住权制度实现长久以来人民"住有所居"的美好愿望时,还得认真审视其存在的现实问题,立足于更好的使居住权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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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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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制度的历史渊源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一项用益物权,主要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起源于罗马法时代的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在罗马法时代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罗马共和国期间,婚姻家庭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居住权就是为了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生活保障问题而设计出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因居住问题而使用他人房屋共涉及三项权利:居住权、使用权、用益物权,这三项权利均属于人役权,居住权作为人役权发挥着救助、抚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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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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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新增设的物权种类,是对社会现实需求做出的切实回应,其设定具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增加房产价值、完善物权管理之功能.在《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中,对居住权适用存在投资性居住权缺位、居住权主体限定、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下居住权适用难操作等问题;通过设立投资性居住权、扩大居住权主体范围、完善婚姻家庭关系中居住权适用等规定,以期实现居住权的适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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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洛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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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居住权制度,迎合了人民的居住需求,在制定过程中虽有少数反驳声音,但大多数人都是热切期盼它的到来.居住权的设定保障了特定群体的住房权益,充分发挥了房屋的利用价值,满足了司法裁判的需要.但为之欣喜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居住权制度的一些问题,如设定方式局限、客体范围不明确、居住权人利益受限、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实施中的困难,引起居住权纠纷,因而需要从其性质和必要性出发加以分析,并探究其出现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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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槿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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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居住权制度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值得肯定。《民法 典》第 371 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 371 条是一个不具有实质内容的参照适用的条款,如何 进行参照适用?本文将进行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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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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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治迈向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渐进和完善.该制度源于古罗马时期,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弱者利益.把居住权写入《民法典》体现了我国法治领域兼容并蓄的思想.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改变了历史中只存在地役权没有人役权的局面.然而,法律条文规定的还比较简陋,有许多问题还需要探讨.例如,居住权的立法价值取向、属性,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登记的效力问题以及居住权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并存时的问题.短短的六个条文来规定居住权制度不足以明确居住权的内涵,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解释学等角度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