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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

量刑协商的相关文献在2010年到2022年内共计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823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量刑协商的相关文献由112位作者贡献,包括侯倩、刘灿华、刘辰等。

量刑协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9 占比:3.0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2823 占比:96.91%

总计:2913篇

量刑协商—发文趋势图

量刑协商

-研究学者

  • 侯倩
  • 刘灿华
  • 刘辰
  • 卞建林
  • 原佳丽
  • 周健
  • 唐以明
  • 徐朝
  • 李江
  • 李美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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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焦娜
    • 摘要: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量刑协商制度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了制度保障,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其提供参考并发挥倒逼作用,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是实现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关键因素。目前,确定刑量刑建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亟需优化量刑协商制度、加强检法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强化检察机关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主导责任,以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落实。
    • 王曼
    • 摘要: 伴随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逐步发展,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成为关系到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高效的关键。从司法现状来看,虽然量刑建议精准化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认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存在着量刑协商不充分、量刑建议质量不高等问题,量刑建议本应是实践的产物,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给予了技术上的指引,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需要各方主体的努力来全方位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步发展。本文将立足于实践当中在量刑建议的产生于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再分别对应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与措施。
    • 卞建林; 钱程
    • 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生成机制存在本质不同,生成机制的差异使得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在性质、效力、调整机制层面具有内生性差异。目前中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生成机制为检察机关单方主导下的量刑协商模式,符合控辩协商机制的基本要素,但也存在控辩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等的潜在风险,应当逐步向控辩双方平等协商模式过渡。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得以生成的内在逻辑在于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具体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允许控辩双方协商,且参与协商的双方主体均存在权力(利)妥协和放弃的空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生成需具备意思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以及结果要件四个要件,遵循协商原则有序运行。为保障该生成机制良性运作,应当规范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机制,优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强化被害人量刑协商参与机制。
    • 吉冠浩
    • 摘要: 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能否被真正落实,规定所强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为“一般应当采纳”,即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这一效力体现了裁判权对诉权的尊重,而非检察机关之求刑权对审判机关之刑罚裁量权的干预。
    • 何显兵
    • 摘要: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虽不会侵蚀量刑权,但量刑的事务性负担将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导致控、辩、审三方围绕量刑建议权的运行展开复杂的互动。围绕量刑建议权的运行,应当保障量刑的协商性,规范控辩量刑协商机制,完善量刑协商程序;规范检法互动机制,限制非正式互动,并完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规范控、辩、审多边互动机制,强势权力方应当对弱势权力方保持适度宽容,实现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平衡。
    • 李宁
    •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处理重心由法庭审判程序转向审前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程序。诉讼效率明显提高的同时,引发了人们对量刑协商程序中公正价值的担忧。司法实践中,鼓励被追诉人在律师尚未介入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捕诉合一”内设机构改革、被追诉人知情权立法缺位、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等,使双方主体在信息资源方面失衡,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难以保障。鉴于此,亟需探索量刑协商程序中控辩平衡的实现路径。
    • 罗小喻
    • 摘要: 良好的检律关系对于保障司法工作良好运行,实现“保障人权”这一根本的刑事诉讼目的起着重要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案件重心前移至审前阶段,对检察机关和律师提出了新要求,应重新审视检律关系。通过量刑规范化、落实检律定期会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探究新型检律关系的塑造,从而加强检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促成双方良好协商,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发展。
    • 李振杰
    • 摘要: 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发展趋势.从司法现状来看,虽然量刑建议精准化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认可,但幅度型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仍较为普遍;从被告人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符合其趋利避害的心理,能够保障其刑罚预期,有效降低上诉率;从检察院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能够巩固量刑协商成果,提高检察公信力.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面临着公诉权与审判权的边界冲突、控辩审三方之间量刑协商和沟通不充分、缺乏相应的实体支撑、检察院对量刑活动把握不准确等理论和实践困境.对此,检察院要摒弃量刑建议权越界审判权的错误观念,树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意识,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强化量刑建议说理.同时,检察院既要与被告方、被害方进行充分的量刑协商,又要与法院进行量刑沟通.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对应,刑法要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精准的量刑指导意见,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提供规范依据和指引.检察院在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过程中,要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理念,严格遵循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等量刑原理,树立责任刑为上限,预防刑不能突破责任刑的现代量刑理念,在运用传统量刑方法的基础上善于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辅助量刑建议活动.
    • 李美福; 李江
    • 摘要: 作为新时代刑事诉讼改革的一项新创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起源于但又明显不同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覆盖面广,程序可择,具有较强的辩诉交易协商基因,但又极大限定交易内容。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反映出部分程序设计不合理,从宽幅度不大,可协商范围有限,现有适用比例不高,检法机关认识不尽一致,推进力度和司法效果不理想等现实问题。对此,应在借鉴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蓝本,对其从调整和补充规范内容,改革适用程序,加大实体从宽幅度等方面进行适当修正,为其今后的纵深发展拓展道路。
    • 杨柳
    • 摘要: 社会矛盾频发引起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使得对抗性司法的局限开始显现,给予了协商性司法生存空间,其在我国具体表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控辩协商机制的诞生.当前该机制已获得了法律层面的正当性基础,而且其保障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发挥刑罚特殊教育、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也证实了建构该机制的合理性.然而实务界和理论界诸多人士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为实现程序效率化的核心机制的观念、检察官强势的职权传统以及被告人协商能力不足的现状都不同程度阻碍着控辩协商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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