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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1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31294篇;相关期刊11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等;速裁程序的相关文献由215位作者贡献,包括樊崇义、孙伟杰、李艳飞等。

速裁程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6 占比:0.14%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31294 占比:99.86%

总计:131481篇

速裁程序—发文趋势图

速裁程序

-研究学者

  • 樊崇义
  • 孙伟杰
  • 李艳飞
  • 王学峰
  • 王宇坤
  • 吴小军
  • 徐文韬
  • 李云
  • 林喜芬
  • 王志坚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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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勉海虹; 党维燕
    • 摘要: 目前,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表现出两种趋势,针对一些重大或较为复杂的案件以审判为中心,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则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同时具备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司法改革制度,能够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其落实以速裁程序试点的先行探索为基准,通过持续的经验总结逐步拓展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是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
    • 刘学在; 赵贝贝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系立法机关为弥补侵权法规则难以满足人格权事前防范之需的不足而设计的。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相关程序缺位的现实,应在民事诉讼视域下就该禁令具有何种程序性质进行探讨。人格权侵害禁令不同于诉前禁令、行为保全,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同属于独立侵害禁令,是立法机关在借鉴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价值的基础上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应将其界定为兼具诉讼与非讼双重特点的速裁性特别救济程序。程序构建中应以“简”“速”为目的,同时兼顾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具体内容为:根据人格权侵害禁令类型分阶段配置程序并对紧急与通常两种侵害禁令区别适用,在通常侵害禁令的庭审中贯彻辩论原则、适用开庭审理以体现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 王澎湃; 王笑地
    • 摘要: 治安法庭,广泛存在于许多国家,另一种主要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审判机构。治安法庭具有对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批准或者决定、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的批准或者决定、对刑事案件的预审、审判轻微的刑事案件等职能。对我国设立治安法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分析,提出了我国治安法庭在受案范围、审判程序、上诉程序等方面的具体构想,以实现案件的专业化集中审理及繁简分流,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 张凯琦; 陈锦冉
    • 摘要: 刑事速裁案件的办理以诉讼效率的提高为主要价值目标,不仅遵循了诉讼经济原则,也创新了案件处理方式,但此类案件在审前阶段存在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界限不明、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动力不足、释法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为此,需要明晰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界限,设置速裁案件专门办案组,强化审前认罪协商的释法说理,进而从整体上推动刑事速裁案件的完善处理。
    • 毕潇潇
    • 摘要: 民法典第997条明确了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对人格权请求权的积极实现,属于救济权请求权。人格权侵害禁令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两者不可分割,其制度功能是预防损害的及时救济,而非保全诉讼的临时措施,禁令应当具有既判力。基于禁令救济对效率的特别要求,应建构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速裁程序”,以诉讼程序的对审和言辞为原则,吸收非讼程序的效率特点,一审终局,兼顾公平与效率。通过对禁令附加期限,缓解程序简化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禁令期限长短的确定,应考量救济利益的大小。同时,将附期限的禁令与行为保全、侵权之诉妥当衔接,在请求权产生竞合时,由当事人选择相应的程序。根据案件紧急程度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设置紧急禁令程序和一般禁令程序。
    • 摘要: 最高法发布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对外发布。该解释共27章、655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 李雪松
    • 摘要: 通常认为拖延诉讼留所服刑、利用上诉不加刑再度求轻是速裁案件上诉权滥用的主要表现.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拘役刑速裁上诉案件确实存在量刑偏重的迹象,被告人本就应当留所服刑,上诉理由比较可信,认罪认罚从宽存在制度效能有限、量刑规范化不足等问题.有期徒刑案件量刑总体上并无明显不当,二审后留所服刑增量明显,上诉合理性值得怀疑,但案件流转期限不明、二审效率过低无疑为留所上诉提供了制度温床,也使得量刑纠偏陷入被动.综合考虑速裁案件一审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和比较法层面制度与实践的背离,我国不宜过早对上诉权加以限制.
    • 汤火箭; 郝廷婷; 陶妍宇
    • 摘要: 自我国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效果逐步显现.但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观察司法实践后发现,依然存在速裁程序未得到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功能定位模糊、程序选择及转换不规范、普通程序功能发挥不到位、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因此,应顺应刑事审判程序繁简分流的改革趋势,以针对性、精细化的思路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不断提高速裁程序的全流程速度,在认罪认罚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试点书面审理机制,充实认罪认罚案件庭审功能,完善自愿性审查机制,从而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中构建由简到繁的程序格局,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多层次分流体系.
    • 孙勇; 瞿宏红
    • 摘要: 2020年8月7日,笔者从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 元轶
    • 摘要: 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在适用比例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其内生性的速裁动力系统尚未得到建构.具体而言,量刑协商范围狭小、从宽处遇确定性不足、值班律师效用不彰导致辩方无意于选择速裁程序;程序简化不足且错案风险增加导致裁判方无力适用速裁程序;而形式化的证明标准和畸低的控方败诉风险又消解了速裁程序本应具备的正向激励机制,导致控诉方怠于推动速裁.因此,为从辩、审、控三方激活速裁动力,有必要加强辩护权保障、扩大辩护方协商空间,推行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方法实质化并落实证据不足案件的无罪比例,使速裁程序真正成为具有自发生命力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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