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9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6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9704篇;相关期刊45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认罪案件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辩诉交易的相关文献由981位作者贡献,包括冀祥德、高珊琦、张建伟等。
辩诉交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704篇
占比:95.49%
总计:20635篇
辩诉交易
-研究学者
- 冀祥德
- 高珊琦
- 张建伟
- 刘振华
- 林能响
- 郭莹
- 侯艳玲
- 姚敏
- 姜金良
- 应俊
- 张慧
- 李哲
- 李益明
- 杜国伟
- 杨柳青
- 林强
- 耿业华
- 蔡志荣
- 谢鹏
- 贾艳阳
- 邓孝峰
- 郝赪
- 郭林将
- 黄豹
- 乔元猛
- 于乐平
- 伍双双
- 全亮
- 刘婵秀
- 刘慧
- 刘文莉
- 刘方权
- 刘根菊
- 刘梦
- 刘涛
- 史蕾
- 叶才勇
- 叶欣
- 启建新
- 吴思远
- 吴远锦
- 周保强
- 周立英
- 周聪
- 商琳琳
- 夏菲
- 孙力
- 孙晨博
- 孙瑜
- 尹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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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用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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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下因错误认罪导致的错案频发,错误认罪主要有认罪内容虚假和认罪形式虚假两种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辩诉交易制度有促进认罪的激励因素、轻罪案件处理程序不规范、检察官未能坚持客观真实义务、法官未能坚持发现事实的中立裁判功能以及轻罪案件的律师帮助不够等。我国目前轻罪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审前逮捕羁押率高、控辩协商以行政职权为主、法官中立性审查缺失、律师帮助不足等问题,存在易产生轻罪案件错误认罪现象发生的制度土壤。美国现象对我国的镜鉴作用在于,需完善我国轻罪治理体系,规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裁量权,法官对被告人作出答辩的事实基础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帮助量与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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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
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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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纳了我国试点的成熟经验和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等认罪协商制度的有益做法.而作为程序上先行先试的制度,在实施中既需要通过程序来避免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更要防控美国辩诉交易等协商性刑事司法折损正当程序衍生出的量刑失衡以及冤案的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完善需要针对制度实施极易产生风险的节点予以程序上特别控制,也需要完善相应风险控制的程序机制和救济制度,避免因程序简化可能带来的实体不公,保障我国这一制度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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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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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作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但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拥有绝对权力,律师作用有限,被告在决定是否接受控方提供的交易条件时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种机制性强迫压力的存在为无辜被告认罪的现实和心理学实验研究所证实,并已经引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关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强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是由于"自愿性"标准不明确,且其也存在控审权力配置不当、律师作用更为有限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存在强迫认罪甚至使无辜被告认罪的风险.为有效防控此种风险,需明确"自愿性"标准,整体性、系统性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并注重制度推行中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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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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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展开,量刑协商制度的研究已逐步发展成为立体化研究体系.在大量研究基础的涵摄下,量刑协商产生了法官参与模式、辩审协商模式、家长模式、商谈审查模式等多种模式建构方法.结合与域外之比较,发现量刑协商模式的建构需保持与司法适用的统一.在此基础上,以坚持协商契约性、坚持协商平等、构建统一协商平台的要义为指导,可以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相契合的法官参与模式进行细化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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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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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合理的庭前程序有助于促进审判公正和实现诉讼效率.共同犯罪诉讼程序由于被追诉人的复数性和诉讼客体的牵连性以及诉讼行为的关联性等特点,其庭前程序与单独犯罪的庭前程序相比,更具有复杂性.为此,立法应当对共同犯罪案件庭前程序中的追加起诉、认罪答辩及合并或分离审判、证据开示、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或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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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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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毋庸讳言,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诸多灵感来自子美国辩诉交易的实践.自1966年米兰达案半个多世纪以降,美国刑事司法一直在辩诉交易带来的高效率和保障辩诉交易的自愿性与真实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其中1970年北卡罗来纳州诉阿尔弗德一案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质言之,通过“接受有罪答辩但不承认犯罪”的阿尔弗德式答辩,美国将辩诉交易中自愿性审查的重要性几乎推崇至极致,巨大争议迄今未绝.自2019年年中起,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大规模推广适用,带来诉讼效率提升的同时,更应当注意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真实性问题;尤其是在正当程序尚有太多可待完善之处的情形下.阿尔弗德式答辩于中国立法之上没有存在空间,实践之中更需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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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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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证明其认罪的自愿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性质以及当被告人反悔撤回,其之前签署的具结书的效力却存在较大争议.《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被告人的认罪保证,在撤回后并不完全丧失证据价值,其可以用来弹劾被告人对于认罪反悔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