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3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566篇;相关期刊269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学术研讨会、中国航海学会船闸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等;行政违法的相关文献由36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运萍、杨解君、建华等。
行政违法
-研究学者
- 张运萍
- 杨解君
- 建华
- 张有泉
- 晓程
- 王文华
- 立文
- 冯琪琪
- 冯红
- 冷晖
- 唐洪文
- 孟亚生
- 建新
- 张荣森
- 惠向红
- 敦宁
- 朱訸
- 李明刚
- 李艳凤
- 林耀龙
- 毕可志
- 毕玉安
- 王储
- 王学平
- 石佑启
- 菅森
- 葛鹏涛
- 邢鸿飞
- 邹长贵
- 钱琼
- 陆彩鸣
- 陈平
- 陈杰
- 颜万发
- 高秦伟
- 黄厚秘
- 任燕珠
- 何乃忠
- 何庆仁
- 何百坤
- 何百坤1
- 余幸
- 余茂玉
- 余莎莎
- 余萍2
- 俞兰
- 修法小组
- 倪子岳
- 傅学良
- 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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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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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造成行政犯认定中存在大量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模糊问题,司法实践将仅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违法的做法屡见不鲜。由于行政犯条文大多以空白罪状的形式表述,刑法很多情况下并未规定行政犯的构成要件,这就使得行政犯的认定大多依赖于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剧行政犯构成要件要素判定的模糊性。行政犯的认定需要对其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边界进行实质判断,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应当对行政犯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把控,发挥前置法对案件的分流作用,严格把握行政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门槛,将不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在法秩序统一原则下实现行政犯认定的精确性与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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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克春;
王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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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存在诸多风险,我国对此多次出台政策,提示社会公众参与炒作的风险,并逐步限制交易炒作和禁止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鉴于上述政策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表述,当前社会公众对于境内虚拟货币持有、交易、经营等行为的合法性认识存在不少困惑。在当前政策背景下,我国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特殊虚拟商品的政策并未改变,公民仍有合法持有、妥善交易的自由。但是鉴于其关联行为的非法性,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经营行为可能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甚至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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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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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药品犯罪规制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基于我国法律对药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既有可能违反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有可能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亦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其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双重违法性,所以为了更好地规制药品犯罪行为,最为重要的便是处理好本罪中行刑衔接的问题,然而我国当前尚未有实体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体性行刑衔接概念,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二者的区分,药品犯罪中实体性行刑衔接的缺失及其完善等角度,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新规定,论述如何更好地规制我国的药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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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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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7年《刑法》关于惯窃、惯骗的有关规定到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有关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立法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在逐渐增加。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主要正当性根据中,人身危险性更为合理。虽然将多次违法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然而过多将违法行为纳入犯罪圈容易泛刑法化。并且,我国目前关于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的规定也过于冗杂、随意。基于此,我们应该衔接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借助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多次违法行为入罪化进行限缩,同时,在总则中增设其相关规定,使其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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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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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犯中的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既存在重叠,又存在差异。厘清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关系,是刑事犯罪实务认定的关键问题。刑事违法既要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又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危害严重达到犯罪程度。确定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之间的界线,对于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的两法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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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湖北省宜城市市场监管局举办打击传销工作培训会,相关业务股室、基层监管所和执法大队负责人、业务骨干共计5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会邀请沙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负责人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关系及区别、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关系、目前实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等方面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将多年执法办案工作的宝贵经验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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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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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背景下,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既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实际问题.通过梳理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文,发现衔接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条文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这些模糊性主要体现为就同一行为:可能会分别评价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关于特定法律术语的规定不够明晰.其消除路径主要是:界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规范含义;设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制裁方式;确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适用原则;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存在内在张力的法律条文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法律解释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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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鸿飞;
潘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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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对代孕持完全禁止态度.然而,由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制度规范缺失对代孕行为多方主体的全面规制、行政处罚种类受限以及行政处罚的罚款力度不大等原因,代孕行为在我国竟成愈演愈烈之势.在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下,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愈加成熟,对代孕的行政法规制完善势在必行.可以从明确代孕的行政违法属性、完善规范代孕的行政法依据、扩大代孕的行政法规制的对象范围、加大代孕的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代孕的行政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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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以祥;
刘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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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外来入侵物种的引进、释放和丢弃行为类型化、抽象化为具体的犯罪类型.然而,外来入侵物种的行政法规制面向与刑事立法规制面向却存在潜在的冲突,这一冲突制约着罪刑适用的科学性,不利于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基于此,《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所涉及的法益、罪状、罪量、罪过以及抗辩应予以科学的解释和分析.作为新增罪名,应以生态法益为其保护核心;对于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解释应与《生物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保持融洽;罪量要素方面应考虑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损害程度,罪过宜限缩解释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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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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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诈骗型传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入刑,传销犯罪逐渐成为我国当前重点打击惩治的犯罪类型.由于正常的直销、微商等合法类营销模式与非法传销在经营模式上存在共性,司法实践中仅依据经营者拥有合法牌照、固定经营点等因素便判断其经营模式的合法性与否存在瑕疵,混淆公众视听、模糊司法认定的情形时有发生.基于现今以"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作为传销活动司法认定主要切入点,通过认清直销、微商与传销的本质区别在于实质性产品的合理存在,厘清认定传销活动是以收取"入门费"和发展人数作为主要"计酬依据",同时无实际参与人员应当从发展人数中科学剔除等举措,进而完善司法实践视角,对直销、微商和传销进行有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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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林
- 《中国航海学会船闸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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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行政合法相对应,行政违法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不宜包括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违法种类的划分应当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习惯,并借鉴外国.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有其独立的内涵与外延,对各自的外延不能作不适当的扩展,避免相互交叉,造成混乱.违法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应区别为无效、可撤销、经补正而有效,也可在一定条件下经转化成其他有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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