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权
行政诉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篇、专利文献765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行政诉权的相关文献由80位作者贡献,包括梁君瑜、章志远、谭宗泽等。
行政诉权
-研究学者
- 梁君瑜
- 章志远
- 谭宗泽
- 唐惠羚
- 曹海青
- 李宏伟
- 李湘刚
- 栗志杰
- 王亚琴
- 陈子祯
- 丁良喜
- 乔继东
- 余保才
- 刘恒
- 刘慧
- 刘枫
- 刘黎明
- 史丽萍
- 周大韦
- 周春华
- 周晓明
- 姚合平
- 姚芳
- 姜书
- 孔维臣
- 孙紫微
- 孟志伟
- 宋国涛
- 宋国涛1
- 宣海林
- 尹一帆
- 崔小峰
- 张显伟
- 张智程
- 张智程1
- 张玮
- 彭璇1
- 徐国聪
- 徐舒扬
- 曹伊清
- 朱恒顺
- 朱静
- 李婷婷
- 李红
- 杜非
- 杨晓萌1
- 杨炳超
- 杨玉玉
- 杨阳
- 段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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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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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行政诉权在逐步实现有效行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使偏差,主要表现在行政案件"高裁驳率""案结事未了"以及办案数与权利救济不成正比。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性密切相关,主要包括当事人主观诉求偏离裁判重心、滥用诉权的泛化以及行政诉讼实质化解纠纷的有限性。为了充分保障行政诉权有效行使,纠正行使偏差,在司法进路上应坚持"原则思维"与"政策思维"的有机融合、"权利保障"与"行为控制"的协调推进以及"制度供给"与"司法需求"的双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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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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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诉权滥用的认定中,人民法院通常认为原告具有滥诉行为和主观恶意,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损害的后果,综合认定其构成诉权滥用.从宪法视角看,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具有违宪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才具有合宪性.司法实践中对于滥诉认定和规制措施部分存在合宪性瑕疵,包括有违依法裁判原则、对公共利益的论证模糊、限制后续起诉不符合比例原则.规制行政案件诉权滥用应在立法上明确行政滥诉的认定基准和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避免随意将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认定为滥用诉权,加强立案前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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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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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条件”虽无实质改变,但“诉权保障”的政策鼓呼仍使不少法院走上“有案必收”“先收后驳”的歧路.与此伴生的滥诉现象迫使法院频繁借助学理上的权利保护必要性之概念及法理,以此达到“滥诉规制”的目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尚面临理论研究之不足、立法层面之概念“缺位”与司法层面之概念“越位”的问题,亟待祛魅与返魅.具体包括纠正概念的误用现象、归纳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定标准及其欠缺表现、厘清其学理定位、完善其适用规则等.依托对判例的梳理,可勾勒出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的中国图景:其指涉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并以效率性、有用性、适时性、正当性及预期性作为判定标准,由法院驳回无效率、无实益、不适时、非正当或不可预见的起诉.权利保护必要性应纳入诉讼要件之范畴,且由诉讼过滤、权利塑造、筛选救济渠道的三重功能出发,可证成法院将其作为裁判事由之正当性;当其作为裁判事由被适用时,应让位于实定法中的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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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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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条件"虽无实质改变,但"诉权保障"的政策鼓呼仍使不少法院走上"有案必收""先收后驳"的歧路。与此伴生的滥诉现象迫使法院频繁借助学理上的权利保护必要性之概念及法理,以此达到"滥诉规制"的目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尚面临理论研究之不足、立法层面之概念"缺位"与司法层面之概念"越位"的问题,亟待祛魅与返魅。具体包括纠正概念的误用现象、归纳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定标准及其欠缺表现、厘清其学理定位、完善其适用规则等。依托对判例的梳理,可勾勒出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的中国图景:其指涉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并以效率性、有用性、适时性、正当性及预期性作为判定标准,由法院驳回无效率、无实益、不适时、非正当或不可预见的起诉。权利保护必要性应纳入诉讼要件之范畴,且由诉讼过滤、权利塑造、筛选救济渠道的三重功能出发,可证成法院将其作为裁判事由之正当性;当其作为裁判事由被适用时,应让位于实定法中的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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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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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是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积极性。由于相关制度建设尚在完善中,因此出现了部分投诉举报人以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恶意投诉举报变相对商家施压,一旦不成功便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缠诉”等现象。这种滥用程序性行政诉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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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宗泽;
陈子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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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宪法第41条中的"控告权"不等同于、但包含了"行政诉权"的内涵。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作为公权利的"监督权",二是作为私权利的侵权后的"救济权"。前者是政治性权利,也是实体性权利,后者是非政治性权利,是典型的程序性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长期把行政诉权仅仅作为一种救济权或程序性权利有失偏颇。为了规范行政诉权行使的秩序,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在内容上进行了缩限,并在权利的外在形式上体现出程序性特征,但这不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权所继受的权力属性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