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制
行政规制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4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6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821篇;相关期刊181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治研究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2014年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与可持续发展论坛、中国西部公共图书馆联合会首届年会暨学术讨论会等;行政规制的相关文献由28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曜、刘俊芳、姚淑媛等。
行政规制
-研究学者
- 张曜
- 刘俊芳
- 姚淑媛
- 曹琳
- 郭润昌
- 刘苏
- 孙启平
- 孙涛
- 宋华琳
- 张喆
- 张新宇
- 徐振铭
- 朱小川
- 李可
- 李春
- 李永军
- 杨建顺
- 毛金凤
- 王英亭
- 王锦畅
- 祝捷
- 程关松
- 章志远
- 董妍
- 覃俊清
- 谢源澔
- 贺爱英
- 阙占文
- 高秦伟
- He Ai-qun
- Lu Chao
- Shen Yu-he
- 于安
- 于德仲
- 于昊
- 于润田
- 井凯笛
- 任丽莉
- 任民
- 任际
- 何爱群
- 何生根
- 何跃军
- 余凌云
- 侯宇
- 傅淑均
- 关雨桐
- 冯俏彬
- 冯子轩
- 凌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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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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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必须以尊重私权和私法自治为起点,但应从规制这一相反方向进行制度和理论构建。规制是以禁止、限制和强制方式限缩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形式,源于并寓于经济法,由规制对象、目标、措施和机构等要素构成。作为一个枢纽型概念,规制集中反映了经济法的特质,并可将经济法与经济学及其他学科联结起来。规制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行动,其源头是法律而非行政。行政规制的实质是执法,与规制完全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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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涤宇;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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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台服务协议的行政规制,不仅是数字经济时代用户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而且有助于推进合同法实质化的趋势。就功能主义视角来看,行政规制能够弥补司法规制之个别性、被动性调整的局限,发挥全面性、主动性规制的优势。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既有行政规制在理念上落入格式合同规制模式的窠臼,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对象混同、内容简略、手段落后等问题。有鉴于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在宏观层面上,应考虑构建统一的行政规制体系,并顺应平台经济的发展趋势,推动行政规制理念革新。二是在微观制度上,有必要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改进示范协议和构建分类分级的备案审查制度等方式,充分实现对平台服务协议的预防性控制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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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妍;
王纪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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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存在风险识别滞后性、管控沟通不确定性、社群共生性和跨界联动依赖性等难点,使得其行政规制在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和信息沟通等皆面临严峻挑战。从整体性、动态性和全程性的视角来改进霍尔模型,将不同阶段的流程和对应内容结合时间维、逻辑维和认知维进行分析,以构建基于改进霍尔模型的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系统运行流程框架,政府则循此而坚持“逆碎片化”和“逆割裂化”,以网格化管理模式保障基层信息流、物流和资源流的协作和有序运转,而实现整体性治理并应重视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评估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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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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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下的一个重要产物,未来实现无人驾驶汽车全覆盖已成为了势不可挡的一个趋势。目前全球范围内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研究以及立法规制最为完善的当属美国,其中美国内华达州所颁布的“511”法案更是对全球的无人驾驶汽车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通过探究美国各州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以及深入分析“511”法案的相关内容,以期找到规制无人驾驶汽车这一新兴领域的正确立法方式,为我国未来的无人驾驶汽车行政立法提供一点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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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曦;
刘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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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5年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开展以来,这一制度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愈发显著的督政功能。以云南省一企业为例,企业所在市生态环境行政机关面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自上而下的层层压力,在环境执法中既存在亮眼之举,又存在不当之处。地方政府执法规制过度、行政行为合理性欠缺、缺乏执行激励机制的问题有待完善。规范地方政府行政规制尤为重要,其中,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和依法决策是规范环境执法的关键,重视行政复议是倒逼依法行政的长远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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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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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法规对如何认定与处置“套路贷”犯罪作了规范与要求,但对该类犯罪的衍生形态“套路借”犯罪的处罚却处于不明朗的状态,这在客观上会影响并制约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效果。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有必要对“套路贷”及其衍生犯罪的深层逻辑展开分析。利用逻辑具有结构性的特点,对“套路贷”犯罪的逻辑内涵、逻辑前提、逻辑构造进行深入研究,即对构成“套路贷”犯罪的结构要件与方式要件,以及确认此类犯罪的基础事实与特别事实,形式事实与内容事实展开分析。并由此发掘治理“套路贷”及其衍生犯罪的底层逻辑,即以行政规制为逻辑起点,以金融规制为重要环节,关注证据标准,明确违法与犯罪的区分,同时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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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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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价值,完善了个人信息的法权地位,确立了多主体协同的合作治理框架,丰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体系,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统筹协调者,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信息权利配置结构。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存在知情同意出罪功能的设定不清晰、不同法律间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不一致、法律域外效力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个人信息主体地位观照不充分、权力配置错位等潜在堵点。针对以上堵点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通过规制创设和规制修订打通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潜在堵点,完善信息公共基础设施降低个人信息搜索成本,通过新技术的应用解决“伤及无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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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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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从产生之初便备受争议.NPE诉讼作为NPE存在的行为逻辑,游离于专利投机与专利运营、权利滥用与正当维权、谋取私利与损害救济、抑制创新与价值实现之间.立足于NPE诉讼具有利弊互见的基本定位,对NPE诉讼的行政规制,须对专利聚合状态加以合理限制,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NPE经营者集中审查及NPE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执法亦应保持行政介入的谦抑性;对NPE诉讼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利用法院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损害赔偿与停止侵权的替代适用、诉讼费用的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司法裁量空间,在保障专利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亦应防止司法工具化趋向,防止NPE诉讼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禁令劫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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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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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对“三无商品”行政规制的难题与解决路径一个合法合规的生产着、经营者应该履行法律的义务,确保产品质量、标识标注符合要求。通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三无商品的认定和处罚,主要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多是一些没有牙齿的强制性条款或者可以自由选择执行与否的任意性条款,对故意的违法者毫无威慑力,在一个诚信体系尚在完善的社会,绝不能低估个别不法之徒钻法律空子的能力,也绝不能低估他们挑战法律底线、道德底线的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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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瑾瑜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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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消保法对消费者定型化契约之管制设有专节共九条规定,由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之一.其中,除一般原则外,牵涉定型契化「内容」监督者,无论系行政规制与司法审查标准,均各有一条规范.就法规设计上而言,无所偏重.但无论就消费者保护工作或导正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行政监督却比法院的司法审查有更强大的管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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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 Yu-he;
沈羽翯
- 《2014年全国无线电应用与管理学术会议》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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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无线电事业大发展的今天,无线电管理工作也应站在历史和环球的高度审视未来,实现新的跨越.加大对国外无线电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国无线电管理行业法规体系的研究力量和研究深度,促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本文通过中美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对比研究,提出了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目标与措施:即需改变目前无线电管理一些领域中的立法空白现状;科学地划分各有关部门关于无线电管理的事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无线电管理体制和反映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稀缺战略资源的管理机制;加快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相关法规及其他涉及无线电的国际法向国内无线电立法的吸收和转化;推动和完成《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等。为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一些参考,期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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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 Yu-he;
沈羽翯
- 《2014年全国无线电应用与管理学术会议》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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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无线电事业大发展的今天,无线电管理工作也应站在历史和环球的高度审视未来,实现新的跨越.加大对国外无线电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国无线电管理行业法规体系的研究力量和研究深度,促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本文通过中美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对比研究,提出了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目标与措施:即需改变目前无线电管理一些领域中的立法空白现状;科学地划分各有关部门关于无线电管理的事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无线电管理体制和反映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稀缺战略资源的管理机制;加快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相关法规及其他涉及无线电的国际法向国内无线电立法的吸收和转化;推动和完成《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等。为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一些参考,期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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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 Yu-he;
沈羽翯
- 《2014年全国无线电应用与管理学术会议》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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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无线电事业大发展的今天,无线电管理工作也应站在历史和环球的高度审视未来,实现新的跨越.加大对国外无线电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国无线电管理行业法规体系的研究力量和研究深度,促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本文通过中美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对比研究,提出了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目标与措施:即需改变目前无线电管理一些领域中的立法空白现状;科学地划分各有关部门关于无线电管理的事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无线电管理体制和反映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稀缺战略资源的管理机制;加快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相关法规及其他涉及无线电的国际法向国内无线电立法的吸收和转化;推动和完成《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等。为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一些参考,期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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