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67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60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领导决策信息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全军医学科研管理学术研讨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股权信托的相关文献由68位作者贡献,包括关淼、刘利荣、刘颖等。
股权信托
-研究学者
- 关淼
- 刘利荣
- 刘颖
- 刘鹏坤
- 师增轩
- 张德力
- 杨治朋
- 洪发胜
- 王学江
- 胡方俊
- 董海芬
- 赵学刚
- 邹光华
- 丛彦国
- 何扬
- 傅航
- 刘俊海
- 刘荟
- 史玉光
- 史瑞琳
- 周炜
- 喻强
- 奚勇
- 孙非亚
- 宋晓满
- 康新荣
- 张会雅
- 张奕
- 张雷
- 曾莉
- 李冀
- 李建英
- 李悦强
- 李金惠
- 杨凤
- 杨强强
- 杨茂琼
- 杨雪莹
- 汤杰
- 王月
- 田辉
- 祝建鹏
- 秦小雨
- 秦明正
- 程胜
- 罗飞
- 耿德兵
- 胡莉
- 范博宏
- 蔡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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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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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代持行为与商事外观主义相冲突,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需要法律给予科学规范与有效引导。根据股权代持关系在公司内外的不同透明度,隐名代理、股权信托等学说均可在特定情形下解释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性质。考虑到信托关系的规范性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适用股权信托关系解读和阐释代持股协议。在认定代持股协议效力时,应辨别强制性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合理限定协议无效的范围,同时对于援引公序良俗认定代持股协议无效须经严密论证。在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效力问题上,应区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应范围,以平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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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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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囿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属的模糊性规定和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我国境内设股权家族信托仅能采用间接设立方式,税收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我国家族企业传承“大周期”到来之际,股权家族信托以其独特功能成为高净值家庭实现“家企分治”、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慈善等多重目的的必由之路。《信托法》应当明确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重构信托登记制度、健全信托税收制度并建立信托稳定运行的内外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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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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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信托设立后,受托人不仅是信托受托人同时也作为信托股东,双重角色带来双重谨慎义务,二者在履行中极容易陷入义务冲突的困境.因此实践中发展出受托人免责条款来规避可能面临的执业风险,然而此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对此,应有限承认股权信托受托人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条款不得排除诚实善良地为受益人利益行事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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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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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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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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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是作为一项优秀的财产传承和财产管理制度,具有融合性,灵活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优越性。信托原本在英国产生并传入美国,即在英美法历史传承中,并在衡平法的基础上衍生出来,是一种规避普通法的消极性财产转移制度,起初以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为主要形式,信托一直是家族内部进行财富传承与管理的首选。在相当长时期内,信托财产的范围主要局限在不动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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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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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囿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属的模糊性规定和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我国境内设股权家族信托仅能采用间接设立方式,税收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我国家族企业传承"大周期"到来之际,股权家族信托以其独特功能成为高净值家庭实现"家企分治"、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慈善等多重目的的必由之路.《信托法》应当明确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重构信托登记制度、健全信托税收制度并建立信托稳定运行的内外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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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良;
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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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信托对于家族企业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具有独特的功能与价值.然而,由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信托文化传统的缺失,股权信托面临信托有效性的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穿透的风险、受托人违反职责的风险、治理决策与执行的风险等.设立股权信托需要在控股型、投资性、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股权信托架构中,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制度设计,建立灵活、高效、制衡的股权信托治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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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治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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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存托凭证制度实质是以"所有权二元结构"为特征的信托制度为基础而实施的股权代持结构.存托凭证是作为受托人的存托机构以发行人所托管的股票为基础而发行的一种股权凭证,持有人因此取得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存托凭证持有人投资利益的保护模式大相径庭:在隐名出资关系中,存托凭证持有人可通过存托协议实现对股份收益权的救济,并通过存托人在股东大会上不统一行使表决权以充分实现其权利指示;在信托关系下,其以表决权信托约束存托人,通过行使受益人撤销权取消违背信托目的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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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茂琼
- 《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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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企业在单纯依靠传统的银行贷款寻求资金支持的空间愈来愈小的情况下,必须转变观念,寻求新的融资渠道.股权信托融资无论从其融资价值、普通融资模式还是组合融资创新模式角度来看,无疑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片崭新的天地.股权信托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资金缺乏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产资源,通过实施积极的资本运作策略,寻找新的融资渠道,寻求新兴金融产品的支持,这样,可以较小的融资成本解决企业发展资金。股权信托是我国最近几年市场上非常受欢迎的一种信托模式,股权信托融资方式多样化,形式非常灵活,成本相对较低,可以按照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相应的信托产品。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中小企业所处的成长阶段,如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不同的阶段,结合企业的行业背景和信托融资模式的特点,设计出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阶段的信托融资模式。让各种类型、不同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到合适的融资模式,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信托平台具有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功能,中小企业应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自身资产资源,通过信托平台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甚至包括结构化融资的途径有效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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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非亚;
何扬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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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公司的隐名出资关系因其与公司人合性、公司登记以及外观主义存在冲突,导致在2011年以前立法并未对隐名出资规定的情形下,实务界多以割断隐名出资关系、返还投资款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度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回应.该司法解释在坚持外观主义的前提下,肯定了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但该司法解释对公司外观主义与其稳定性的强调,必然压缩具有相对性的隐名出资协议的适用空间,所以不利于平衡隐名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于隐名出资的探讨多集中于合伙、代理和信托制度上.相较之下,利用股权信托来构造隐名出资法律关系更具有可行性.因此,本文将以有限公司为立足点,对隐名出资关系予以探析,在兼顾多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中国有限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进行探索,以期使股权信托下的隐名出资关系与公司制度有效契合,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隐名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