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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67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60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领导决策信息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全军医学科研管理学术研讨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股权信托的相关文献由68位作者贡献,包括关淼、刘利荣、刘颖等。

股权信托—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4 占比:28.19%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1.32%

专利文献>

论文:160 占比:70.48%

总计:227篇

股权信托—发文趋势图

股权信托

-研究学者

  • 关淼
  • 刘利荣
  • 刘颖
  • 刘鹏坤
  • 师增轩
  • 张德力
  • 杨治朋
  • 洪发胜
  • 王学江
  • 胡方俊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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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杨强强
    • 摘要: 股权代持行为与商事外观主义相冲突,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需要法律给予科学规范与有效引导。根据股权代持关系在公司内外的不同透明度,隐名代理、股权信托等学说均可在特定情形下解释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性质。考虑到信托关系的规范性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适用股权信托关系解读和阐释代持股协议。在认定代持股协议效力时,应辨别强制性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合理限定协议无效的范围,同时对于援引公序良俗认定代持股协议无效须经严密论证。在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效力问题上,应区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应范围,以平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 刘鹏坤
    • 摘要: 囿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属的模糊性规定和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我国境内设股权家族信托仅能采用间接设立方式,税收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我国家族企业传承“大周期”到来之际,股权家族信托以其独特功能成为高净值家庭实现“家企分治”、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慈善等多重目的的必由之路。《信托法》应当明确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重构信托登记制度、健全信托税收制度并建立信托稳定运行的内外部保障机制。
    • 刘荟
    • 摘要: 股权信托设立后,受托人不仅是信托受托人同时也作为信托股东,双重角色带来双重谨慎义务,二者在履行中极容易陷入义务冲突的困境.因此实践中发展出受托人免责条款来规避可能面临的执业风险,然而此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对此,应有限承认股权信托受托人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条款不得排除诚实善良地为受益人利益行事的核心内容.
    • 刘俊海
    • 摘要: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 许琳琳
    • 摘要: 信托是作为一项优秀的财产传承和财产管理制度,具有融合性,灵活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优越性。信托原本在英国产生并传入美国,即在英美法历史传承中,并在衡平法的基础上衍生出来,是一种规避普通法的消极性财产转移制度,起初以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为主要形式,信托一直是家族内部进行财富传承与管理的首选。在相当长时期内,信托财产的范围主要局限在不动产领域。
    • 刘鹏坤
    • 摘要: 囿于《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属的模糊性规定和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我国境内设股权家族信托仅能采用间接设立方式,税收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我国家族企业传承"大周期"到来之际,股权家族信托以其独特功能成为高净值家庭实现"家企分治"、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慈善等多重目的的必由之路.《信托法》应当明确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重构信托登记制度、健全信托税收制度并建立信托稳定运行的内外部保障机制.
    • 韩良; 汤杰
    • 摘要: 股权信托对于家族企业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具有独特的功能与价值.然而,由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信托文化传统的缺失,股权信托面临信托有效性的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穿透的风险、受托人违反职责的风险、治理决策与执行的风险等.设立股权信托需要在控股型、投资性、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股权信托架构中,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制度设计,建立灵活、高效、制衡的股权信托治理架构.
    • 杨治朋
    • 摘要: 存托凭证制度实质是以"所有权二元结构"为特征的信托制度为基础而实施的股权代持结构.存托凭证是作为受托人的存托机构以发行人所托管的股票为基础而发行的一种股权凭证,持有人因此取得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存托凭证持有人投资利益的保护模式大相径庭:在隐名出资关系中,存托凭证持有人可通过存托协议实现对股份收益权的救济,并通过存托人在股东大会上不统一行使表决权以充分实现其权利指示;在信托关系下,其以表决权信托约束存托人,通过行使受益人撤销权取消违背信托目的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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