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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

罪过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5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281种,包括中国天主教、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博览等; 罪过的相关文献由357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洪兵、李瑞杰、薛瑞麟等。

罪过—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55 占比:99.44%

专利文献>

论文:2 占比:0.56%

总计:357篇

罪过—发文趋势图

罪过

-研究学者

  • 陈洪兵
  • 李瑞杰
  • 薛瑞麟
  • 丁世界
  • 何小俊
  • 佚名
  • 俞聪
  • 刘文杰
  • 刘雁鹏
  • 卢海娟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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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天虎
    • 摘要: 土壤污染作为一种公害,其污染过程具有隐蔽性、持久性和不可逆性等特性,因此土壤污染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土壤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区分为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在判断土壤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坚持科学因果关系理论,并结合特定的生态学等非法律专门知识对土壤污染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要把握测试方法的科学性、实施主体的专业性和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土壤污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的情形又包括过失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处置土壤污染犯罪行为,有效避免在适用污染环境罪时的争议,我国应单独增设污染土壤罪,将故意和过失类型在刑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于土壤污染犯罪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风险,在适用刑事责任的方式上更应具有针对性,要充分借助土壤修复等辅助刑罚措施,以更好地实现土壤保护之目的。
    • 浩丁
    • 摘要: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专题片《零容忍》第一集《不负十四亿》中,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面对镜头谈及自己的权力变得更大了,犯了更严重的罪过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到了公安部之后,我认为闯红灯是很正常的。”拥有了权力就想“闯红灯”,恰是孙力军权力观极度扭曲的体现。孙力军的反面教训说明:党员干部只有把好思想“方向盘”,才能杜绝行为“闯红灯”。
    • 袁龙明越; 姚贝
    • 摘要: 污染环境罪自设立以来,已经历过3次刑法修正案修正,其法益保护理念也逐步演进和变化。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形成了较为科学的三档刑罚处罚体系,但污染环境罪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变迁及法益保护理念,提出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扩大本罪规制的污染物范围,出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的污染环境罪完善途径。
    • 白海娟
    • 摘要: 人工智能实施的侵害行为能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能否成为刑法上的主体、是否具有罪过、能否承担刑罚三个方面分析.人工智能“类人性”特征有限,与人类的生物学特征和社会学特征相去甚远,不具备刑法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从“人机关系”来看,人工智能本质是人类创造的客体,其所实施侵害行为实为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志支配,不具备刑法上的罪过要素.对人工智能配置刑罚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为其创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的刑罚种类与立法理论、思维逻辑不符.
    • 杨晓庆
    • 摘要: 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观点,以结果作为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的传统观点论证不足且会得出片面的结论.以行为作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能够在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具有不同主观心态的情形下得出妥当结论,还能兼顾各种犯罪类型,且并不违反《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得到提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有意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无论其对结果的态度为何均可构成此罪,应当运用竞合理论实现罪刑相适应.
    • 徐沁轩
    • 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完善,绿色原则被引入其中,体现出人民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意愿。然而,对于环境的保护,仅仅依靠民法规定或行政条例、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运用刑法的刑罚强制性作为支撑。本文将着重分析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从多个角度对该罪的入罪条件以及罪过形式进行讨论,对此过程中产生的争论点,提出解决的思路和方法。
    • 李国歆; 郭珊珊
    • 摘要: 新冠肺炎这一人类有史以来遭遇范围最广的大流行病席卷全国,在此背景下《刑法》第330条得到了激活.然而,围绕保护法益以及与罪状有关的解释论下的问题在学界存在巨大争议.第一,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观点存在巨大缺陷,应以传染病防治秩序为法益保护的内容;第二,"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包括四类:不如实提供有关疫情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疫情医疗手段、措施的行为,违反疫情紧急措施、封锁措施的行为,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第三,"严重传播危险"这一具体危险的判断应当提倡具体危险说;第四,主流观点将本罪罪过形式认定为过失罪过,违背刑法基本原理,认定为故意罪过有助于保护国民行动自由,发扬刑法谦抑精神.
    • 孟璐
    • 摘要: 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进行行政处罚抑或刑事处罚,应当在恐怖主义治理大格局中考量.恐怖主义治理应坚持以《反恐法》为核心,慎重启动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出行入刑”中,除了“情节严重”的考察,还应坚持刑法规范意义的独立评价,并重视“但书”的出罪功能.在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下,过错应当是行政处罚的要件,行为人罪过的生成应当以过错为前提,但罪过有独立判断标准,在认定过程中也不应机械套用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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