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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

法定犯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96篇;相关期刊8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学术研讨会等;法定犯的相关文献由139位作者贡献,包括孙继科、刘艳红、孙道萃等。

法定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3 占比:17.0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28%

专利文献>

论文:596 占比:82.66%

总计:721篇

法定犯—发文趋势图

法定犯

-研究学者

  • 孙继科
  • 刘艳红
  • 孙道萃
  • 阎二鹏
  • 司月明
  • 唐稷尧
  • 孙万怀
  • 张开锐
  • 杜文俊
  • 米传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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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学科

年份

    • 许桂敏; 范玉婷
    • 摘要: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入罪条件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不能说明我国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已经演变为危险犯,应当理解为兼具危险犯与实害犯的混合形态。基于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的不适时,以及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判断基准不明确,我国环境刑法应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特征决定了对其入罪应当采取“一般违法+可罚的违法=刑事违法”的二重判断模式,以兼顾刑法的谦抑性与有效性。
    • 刘期湘
    • 摘要: 黄明儒教授的新作《刑法修改理性研究》(以下非关键处简称《理性》)已于晚近出版,阅读后感慨良多。现将部分所得与思考(尽管可能存在认识偏差),外加对“刑法修改理性”问题的理解,向广大读者作一分享。一、刑法修改的应然面向刑法修改应当遵循理性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社会的“只有自然犯才是犯罪”的观念早已彻底遭到消解,现在普遍的认知是“我国已进入法定犯的时代”。理性主义原则,得以成为我们处理具体问题时的基本准则之一,在刑法修改方面也自不例外。所以,刑法修改与理性主义的互动,则成为监测刑法修改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晴雨表,也是刑法修改发展方向的追求目标。
    • 孙继科
    • 摘要: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相比于自然犯,法定犯出罪更难。探究背后的原因,实体法上缺乏针对法定犯完整的出罪体系,导致法定犯出罪渠道不畅。鉴于此,应当以刑法谦抑性作为法定犯出罪的指导理念,以犯罪概念与法定犯的独特性为基础,在坚持犯罪认定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基础上构筑针对法定犯的层层阻却出罪体系:刑事违法性阻却——社会危害性阻却——应受刑罚性阻却。应确定行政规定不适格、具体行政行为、欠缺法益关联性、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法定犯的出罪事由。
    • 陈禹衡
    • 摘要: 法定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法定犯语境下对案件的事实和对应法律规范所产生的认识偏差,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前者又包括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后者又包括禁止规范认识错误、正当化事由认识错误和免责事由认识错误。与传统事实认识错误相比,法定犯事实认识错误注重其他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所产生的影响。对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需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围绕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建实质性的出罪路径。
    • 郑承友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应对实践经验进行反思和总结,及时清理与其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是将线上概念拟制为线下概念;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未能区分首次发行行为与后续发行行为;将发行解释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混淆了发行行为与其他法定利用行为的界限。问题导向的司法解释虽解决了现实社会需求,但同时引发了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定犯的逻辑结构决定了著作权法是前置规范,刑法是后置规范,对犯罪认定应坚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递进逻辑,应坚持体系思维对著作权法与刑法中的相同概念作同义解释,对著作权刑法保护规范进行优化整合。
    • 杜文俊; 陈超
    • 摘要: 法定犯是刑事立法活性化下重要的犯罪类型,有效厘清过往法定犯理论研究的历史脉络,系统总结既有研究的经验和不足,准确把握今后研究的趋势和动向,有助于推进新时代法定犯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国内法定犯理论研究具有特定背景动因,在实践引领中逐渐形成了围绕法定犯、行政犯、行政刑法为核心的宏观、中观、微观三条研究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围绕法定犯相关概念及其意义研究、行刑交叉下法定犯与前置法的衔接研究以及法定犯刑法体系构建研究而展开。当前法定犯的理论研究主要面临本体论上基础概念话语不明晰、认识论上本土理论研究滞后以及方法论上分析方法滞后等困境,未来法定犯的理论研究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积极回应时代需求,推动刑事法治不断完善发展。
    • 王震
    • 摘要: 在“法定犯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刑法典中的自然犯处于尴尬的境地,其数量已经是相对少数,且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模式状况百出,而法定犯自身在多个层面上也存在不足。在此背景下,挖掘自然犯的价值有其现实意义,自然犯能够帮助维护和强化社会的基本道德,为公众提供刑法权威的心理支撑,而且为法定犯的入罪与刑罚设置提供基准。为了巩固自然犯的价值,实行立法双轨制是必要的选择。立法双轨制不但能够保持自然犯刑法典的稳定,还能够为公众在心理上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奠定基础,避免人们因为对于自然犯的憎恶而迁怒于法定犯,从而导致重刑化倾向,侵害国民的自由与权益。采取立法双轨制能够为现行刑事立法模式提供一条新的建构性进路。
    • 朱叶雯
    • 摘要: 在法定犯语境下,不知法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风险如何分配的论争甚嚣尘上,确定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及司法认定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相比自然犯本身蕴含的反社会性、反伦理性,法定犯的设置主要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法定犯作为原先规定在经济法则、行政法规中的条款对于普通社会大众来说具有获取的困难性、理解上的复杂性。但是实践中以违法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抗辩理由基本不被采纳,也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与法律适用的抵蓿不可忽视。通过梳理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以此论证违法认识可能性在个案判断中不应仅作为责任阻却事由,而应同时发挥入罪和出罪的作用,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建构针对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判断方法及裁量机制。
    • 吴林生; 智逸飞
    • 摘要: 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予审查、审查不力两项问题。明确了违法性认识应属责任阶层的要素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应是“前置法中影响罪名成立的全部法规范”。其中,事实型违法性认识错误中应认识到事实要素具有与法律禁止的要素相同的特征;法律型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明显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犯应认识到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没有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犯应认识到违反了现实的法秩序。判定违法性认识应使用“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为标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分别使用“一般人平行评价”与“同行业平行评价”准则,同时兼顾主观认知能力和客观认知环境进行综合判断。
    • 罗翔
    • 摘要: 法益侵害说作为刑罚扩张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定犯提供全面辩护导致其陷入适用困境,应该由权利侵犯说代替其承担法定犯的立法批判和司法限缩的功能。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并且是由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权利是连接道德义务与法律利益的桥梁,刑法也必然具有道德属性。基于权利侵犯说理论,在立法限制层面,法定犯的设置前提是行为间接上侵犯了个人权利,用权利侵犯说代替法益侵害说作为法定犯的刑事立法基础,依据个人权利区分法定犯与行政犯,并且基于道德规范来限制法定犯设立。在司法限缩层面,权利侵犯说要求法定犯在司法适用中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限缩,在形式上,基于前置法与权利的联系判断限缩适用的范围,并在解释入罪过程中发挥刑法的补充性解释作用;在实质上,以法定犯在间接上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司法解释的基础,并依据个人权利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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