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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篇、专利文献5294篇;相关期刊76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确认之诉的相关文献由111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哲玮、冯勋胜、张修峰等。

确认之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6 占比:1.96%

专利文献>

论文:5294 占比:98.04%

总计:5400篇

确认之诉—发文趋势图

确认之诉

-研究学者

  • 刘哲玮
  • 冯勋胜
  • 张修峰
  • 李钟
  • 段厚省
  • 薄燕娜
  • 乔传福
  • 乔芳娥
  • 俞志凌
  • 冉瑞燕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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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刘学在
    • 摘要: 涉及普通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争议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但实践中不少法院将其误识为形成之诉。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错误采取形成判决的方式来处理合同解除问题的案例极为普遍。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效果的发生与否,仍应遵照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原告撤回诉讼的,其行使解除权的实体法效力不因诉的撤回而受影响。诉讼中原告将解除合同的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等其他请求时,关于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应根据解除意思是否已经到达对方以及是否符合实体法上解除权行使的要件进行判断,法院应当审查变更诉讼请求之前是否已经产生合同解除之私法上效果,并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 郭斯伦
    • 摘要: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的拟制侵权条款采用“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规避侵权一词,是因为国内对仿制药申请上市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争议,并且担忧侵权定性会对仿制药上市不利进而影响产业发展,于是借鉴了韩国的权利范围确认制度。但从专利法理论和实践来看,该条款会导致确认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与确认侵权相混淆,也增加了诉累,容易引起司法混乱。其实,从药品专利链接和相关制度的本貌分析,仿制药申请上市行为应当具有侵权属性,在立法中承认这一点不会影响我国制药产业的稳定发展,反倒是对韩国权利范围确认制度的借鉴不够合理。据此,我国的拟制侵权条款中应承认仿制药申请上市行为的侵权属性,明确规定其民事责任并取消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诉。
    • 潘宇航
    • 摘要: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有权不否认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而仅提起要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执行异议之诉,这一规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所确认。承包人优先权的限制效力、变价效力和优先效力在诉讼中体现出层次性和阶段性。在权利诉讼实现中,审判阶段的确认之诉解决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限制效力纠纷并提供执行依据。之后强制执行时发现与案外人利益冲突,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才就维持执行力的变价效力和优先效力产生争议。案外人的救济路径取决于其异议与实体效力及相应判决效力的冲突程度。可依据案外人否认原判决既判力、排除执行或不服执行顺位构建对应的执行救济路径。
    • 胡启迪
    • 摘要: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分立的,二者存在交叉地带,司法实务中无法避免地会出现二者适用竞合的情形.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比较法上共有两种规范模式,中国采用了二元论的规范模式.然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的范围之外,是我国立法的不当原创,一直为人所诟病.直至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中删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从立法上承认了二者并非完全相斥.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适用竞合的情形下应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应充分考虑司法实务中案件类型的差异化,通过比较各解决路径之间的优劣,选择最优解决方法.
    • 房家瑞
    • 摘要: 近些年企业破产的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尤其是在苏浙沪一带,企业破产已经成为拯救濒危企业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但《企业破产法》对于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属于一种新兴事物,多数民众并未真正地理解企业破产制度的含义,也包括诸多的法院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多数从一个大方向上给出指引,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尽相同的理解和适用,亟须制订一部较为完善的破产程序操作指引,以规范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行为.目前,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异议之诉,应该使用确认判决还是给付判决之争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非常不统一,本文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使用何种判决进行探讨.
    • 乔芳娥
    • 摘要: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范围,也决定着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边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尤其在现代型纠纷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变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因而如何扩大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范围成为学界与理论界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实践发展需要,诉的利益之概念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在厘清诉的利益之内涵与本质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之判断,以为当事人权利之保障和法院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提供些许助益.
    • 薄燕娜; 李钟
    • 摘要: 《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议之诉提供支撑,进而通过双方诉权的内在限制来代替已被废弃的异议期限制度。
    • 王杏飞; 王安冉
    • 摘要: 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我国《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可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未要求以诉的方式行使;二是虽未规定以诉的方式行使,但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即将争议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必须以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的形成权.在我国语境下,前两类因形成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应为确认之诉;后两类形成权的纠纷为形成之诉.因形成权类型复杂多样,作为形成之诉行使的形成权及其判决效力存在差异,需通过判决主文撰写的技术化、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化等手段,方可实现形成权及其判决效用的最大化.
    • 薄燕娜; 李钟
    • 摘要: 《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议之诉提供支撑,进而通过双方诉权的内在限制来代替已被废弃的异议期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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