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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25565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文献由96位作者贡献,包括马进、刘天宏、刘泽宇等。

破坏生产经营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4 占比:0.0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25565 占比:99.99%

总计:925660篇

破坏生产经营罪—发文趋势图

破坏生产经营罪

-研究学者

  • 马进
  • 刘天宏
  • 刘泽宇
  • 姚品超
  • 孙晓博
  • 崔佳宇
  • 张广志
  • 张秀玲
  • 李海洲
  • 杨毅

破坏生产经营罪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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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铭
    • 摘要: 我国部分刑法理论在司法中采用的传统刑法教义学的分析范式,仅注重实然规范本身的研究,忽视了刑法社会实效需求的缺陷。在讨薪型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刑法应对中,司法实践的罪名适用虽然在刑法范围内符合教义学结论,但结合刑法外的整体法秩序和社会现实条件进行宏观审视,发现教义学的司法结论未必具备整体视角下的法公正性。在积极的预防刑法观下,刑法以积极预防为目的,以规范确证机能为达成目的的手段,而规范确证必须以社会公众认同的刑法公正性为基础,因而法公正性的缺失在积极预防语境下是不能接受的。对此有必要在法公正需求的引导下,对罪名的适用进行修正,保证刑法运行过程中法公正性的完备,确保刑法机能与目的的实现。
    • 段清斌; 王刚
    • 摘要: 损毁农作物是一种侵犯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施害人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定罪和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四条立案追诉;对于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究施害人治安责任。同时,施害人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文以三起农作物疑似被人施用农药进行损毁案件的发生发展情况为案例,提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受理“被害人”的田间现场鉴定申请,建议免收鉴定费,组织3个以上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鉴定组及时、科学地开展鉴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有准确性,鉴定报告要有时效性、权威性。
    • 陈思桐
    • 摘要: 信息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适用应谨防堵截条款异化.本罪法益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生产资料增值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其他方法"的解释进路应以法益为基点,保证堵截条款与确定性规范间具有同质性,并整体把握"破坏"含义;行为模式应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或信息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破坏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关联的信息资料等经济利益,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妨害生产经营并致重大损失或无法开展业务的行为.
    • 冀洋
    • 摘要: 在网络空间的失范行为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网络黑(灰)产”,理论和实务上往往以网络犯罪“源头治理”为名对之进行刑事规制。在诸如恶意刷单、恶意抢购、恶意注册网络账号等以“恶意”冠名的“全国第一案”中,不少学者和司法机关均能够主动启用破坏生产经营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甚至非法经营罪来予以及时应对,将互联网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以“源头治理”为由归入“网络黑产”予以刑罚打击,但总避免不了“弱化客观行为评价”“以主观恶意类推适用相似罪名”等疑问。
    • 刘天宏
    • 摘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的最后一个罪名,向来关注度不高.然而,近年来,该罪被适用之频率愈来愈高.在网络发达的当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状需要扩张,以满足现实生活.在此背景下,以可罚必要性为内核的实质解释论将本罪的"其他方法"进行了扩张解释.在实践操作中,结果思维导向、三段论倒置推理使本罪几乎可以包含一切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必须合理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使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至于过度扩张.
    • 徐久生; 徐隽颖
    • 摘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传统行为方式限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物理性生产资料破坏,但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罪情,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客观解释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了 3次扩张解释,然而以入罪为导向的客观解释存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以主观解释之原则性对客观解释的任意性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主观解释依据形式化和主客观解释逻辑倒置问题.应针对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不足进行修正,以同质解释替代同类解释,通过探究前实定法的法益与类型性构成要件行为性质,在目的同一性与功能同一性重合的范围内确定主观解释的边界为"通过使必要的生产资料丧失效用,支配性地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重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主观解释完成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扩张解释任务,在主观解释的边界内适用客观解释进行适应现实变动的具体解释.
    • 王佳琪
    • 摘要: 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迅速发展,反向刷单行为频频发生,该行为的定性问题却尚无定论.从入罪角度出发,反向刷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刑法手段无法有效治理,理应交由刑法规制.文章从客观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对反向刷单行为的主客观要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互联网时代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作出适当的扩张解释,得出结论:将反向刷单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刑法谦抑性要求的重新理解.
    • 刘天宏
    • 摘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的最后一个罪名,向来关注度不高。然而,近年来,该罪被适用之频率愈来愈高。在网络发达的当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状需要扩张,以满足现实生活。在此背景下,以可罚必要性为内核的实质解释论将本罪的"其他方法"进行了扩张解释。在实践操作中,结果思维导向、三段论倒置推理使本罪几乎可以包含一切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必须合理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使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至于过度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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