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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

渎职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5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82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331篇;相关期刊23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犯罪学学会第21届学术研讨会暨年会、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2011年(首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等;渎职犯罪的相关文献由61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振川、刘雪梅、左勇等。

渎职犯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82 占比:62.58%

会议论文>

论文:17 占比:1.83%

专利文献>

论文:331 占比:35.59%

总计:930篇

渎职犯罪—发文趋势图

渎职犯罪

-研究学者

  • 王振川
  • 刘雪梅
  • 左勇
  • 余健明
  • 周光权
  • 李轩甫
  • 林乔木
  • 梁国武
  • 王全宝
  • 王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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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晓雯; 张龙
    • 摘要: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等严重实害结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解释为可能导致严重实害后果的紧迫危险。本罪需要专门判断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在司法认定中,应当以客观处罚条件为切入,以行为人监管职责的内容为核心,以因果归责为联结,作为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案件的客观规则。
    • 刘晓梅; 张浩宇
    • 摘要: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 李海滢; 王延峰
    • 摘要: 对于因受贿而渎职进而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情形,刑法与司法解释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渎职犯罪规定了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两种处理方案.对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如果持拟制性规定的观点,两种方案能够相互协调;如果持注意性规定的观点,那么司法解释就与刑法相抵触,应弃而不用.从刑法理论上看,对这两种观点的审视与选择必须建立在厘清相关罪数问题的基础之上.由于受贿罪与保护公正性法益的渎职犯罪都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二者存在法益同一性,构成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与之相对,受贿罪与其他渎职犯罪不存在法益同一性,但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因而因受贿而渎职的情形构成牵连犯.同时,无论是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还是牵连犯,都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
    • 刘冕; 康均心
    • 摘要: 因实务经验的积累和理论认识的深化,“两高”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经济损失的规定,由先前的“确实无法挽回”“灭失性损失”逐渐演变为当下的渎职犯罪“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但此种循环逻辑的解释难以起到释明其实质内涵的作用。应当从财产损失来界定,从职务相关性来限定,二者结合才是考察渎职犯罪经济损失内涵的合理方案。按照刑法保护法益立场,审视财产损失已经实际造成。针对实务疑难问题,对整体财产价值减损、债权是否无法实现、主观使用价值减少、损失不确定状态及损失的职务相关性五种类型,提出类型化的认定思路。
    • 马嘉阳
    • 摘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指导刑法对渎职犯罪的适用时,应当立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现实基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家机关防控职责履行的重要性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密切相关.为满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惩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渎职犯罪时,应当在关照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厘清认定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具体因素,并指导滥用职权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渎职犯罪的具体适用.
    • 金泽刚; 刘鹏
    • 摘要: 事故型渎职犯罪的隐数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弱化刑法的公正价值。传统事故型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思维和模式,尤其是传统罪过的认定方式,不仅有失偏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着犯罪构成理论。防控事故型渎职犯罪隐数可借助刑罚规范论思维和情境犯罪预防思维。刑罚规范论提倡激励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而情景犯罪预防则从环境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出发,通过改善各种环境因素以预防犯罪。刑罚规范论预防犯罪具有向后性的一面,而情景预防则主张彻底的犯罪预防前置。两者作用正向互补,助益于规范公权力正当行使,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利益和保障公民自由,从而协同预防事故型渎职犯罪隐数的发生和增长。
    • 金泽刚; 刘鹏
    • 摘要: 事故型渎职犯罪的隐数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弱化刑法的公正价值.传统事故型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思维和模式,尤其是传统罪过的认定方式,不仅有失偏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着犯罪构成理论.防控事故型渎职犯罪隐数可借助刑罚规范论思维和情境犯罪预防思维.刑罚规范论提倡激励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而情景犯罪预防则从环境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出发,通过改善各种环境因素以预防犯罪.刑罚规范论预防犯罪具有向后性的一面,而情景预防则主张彻底的犯罪预防前置.两者作用正向互补,助益于规范公权力正当行使,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利益和保障公民自由,从而协同预防事故型渎职犯罪隐数的发生和增长.
    • 张天虹
    • 摘要: 不能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来确定国企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无论是失职行为还是滥用职权行为,都应当结合决策形式(单位决策或者个人决策)进行实质的判断,切忌犯以危害结果反推危害行为的逻辑错误;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进行理性认定,充分考虑企业经营风险等因素,坚守刑法谦抑原则,为企业发展创设宽松法治环境.
    • 李丹枫
    • 摘要: 官员出入罪是指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冤假错案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官员的清正廉洁和秉公执法自古至今都是人民群众所迫切希望的,唐律自然也对司法官员非法判处刑罚的现象进行了规制.对官吏错误判处刑罚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对唐朝盛世的出现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本文即对唐律中的官员出入罪进行简要介绍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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