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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4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35篇;相关期刊23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航海学会2007年度海事管理学术交流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 等;法条竞合的相关文献由446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兴良、陈文昊、梁晟源等。

法条竞合—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19 占比:75.22%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54%

专利文献>

论文:135 占比:24.24%

总计:557篇

法条竞合—发文趋势图

法条竞合

-研究学者

  • 陈兴良
  • 陈文昊
  • 梁晟源
  • 邓多文
  • 陈洪兵
  • 黄何
  • 付恒
  • 曾芳文
  • 王英霞
  • 郭晓颖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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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张永强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增设了袭警罪。袭警罪的增设,不仅及时回应了近年来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现实和严惩袭警犯罪的呼声,而且为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有助于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时的执法权威和人身权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暴力袭警行为主要通过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为暴力袭警行为配置独立的法定刑后,意味着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袭警罪,让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是当前最为紧迫、重要的研究课题。立足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理解适用袭警罪时需要注意的是,其行为方式"暴力袭击",应突出人身要素,应将其解释为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施加的有形强制力,既包括直接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也包括通过其他物体间接作用于警察人身的暴力,但不包括不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和"软暴力";其行为对象"人民警察",不能脱离立法目的单纯进行文意解释或者机械地追求法秩序统一,应当立足当前警察执法实践从职务而非身份的视角进行认定,除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外,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警务辅助人员也应当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其限制条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依法处于与执行职务行为密切关联的状态也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加重处罚条件,需要按同类解释原理认定兜底性手段,并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实质限缩。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后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暴力袭警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十分关键。从立法目的和构成要件看,新增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条款(《刑法》第277条第5款)优于一般条款(《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则处理。此外,暴力袭警过程中抢劫、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导致人民警察出现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等规则进行处理。
    • 朱莉蓉; 童德华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规制模式。正确适用袭警罪,需区分基本情形和加重处罚情形。对基本情形中的“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等要素需做出合理解释;并将加重处罚情形中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作为形式判断标准,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要根据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等原则合理地解决罪名与罪数问题。
    • 宁俊
    • 摘要: 南京某中学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生姜,在监督抽检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4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中学共购进该批生姜5kg,进货价16元/kg,货值80元,部分已制作成菜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麻晓云
    • 摘要: 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显示出简单、粗暴的倾向,具体表现有三点:一是错用法条竞合的现象严重;二是判决书中适用法条竞合的说理缺乏准确性和严谨性,逻辑上或存在断层;三是对于某些罪名是否成立法条竞合的判决结果不一。前述三个问题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分析方法均存在理解谬误,从而造成法条竞合与牵连犯、想象竞合混淆适用的问题。
    • 刘方可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大大扩展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但仍然需要进一步理清对象范围,方法是把握野生动物的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特性。本罪的法益是新型法益,需要根据一定规则,以目的解释作为原则,将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管理秩序确立为本罪保护客体。另外,新增犯罪法定名称并未揭示本罪真实法益,有讨论余地。新增条款导致第341条第2、3款之间出现法条竞合,司法实践中要尤其予以注意。“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
    • 万雨馨
    • 摘要: 法条竞合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想象竞合以重法优于轻法为原则,二者的法律后果、行为构造并不同一。我国也存在具有减轻依据的特别条款,想象竞合具有明示机能,因此二者必须严格界分,从而使罪刑相适应。从形式上看,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从实质上看,若行为人所符合犯罪的数个法条具有法益上的同一性,且能够对所有的不法内容进行周延的评价时,行为宜认定为法条竞合,否则为想象竞合。
    • 王志祥; 李昊天
    • 摘要: 根据实定法关于女性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年满14周岁的女性具备性同意能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非其身心健康。由此,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同意完全真实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不涉及法益侵害性问题,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本罪。本罪所规制行为的范围仅包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违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和在该类女性性同意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前一种情况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所以,本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法条交叉竞合的关系。
    • 邢爱芬; 付姝菊
    • 摘要: 数字人民币是一种集技术、法律、金融等于一体的复合产物,至少包含货币本身、合同或交易、个人信息等内涵,蕴含的法益更加丰富。数字人民币型犯罪侵害的法益众多,涉及多种犯罪:货币类犯罪、财产类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类犯罪及其他犯罪,归罪难度提高。这给我国刑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为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刑法应在货币定义上做出调整,将数字人民币囊括在内,并严格区分其内涵与外延;另外,应单独设立“侵犯数字人民币罪”,以实现对新生事物的回应,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刘纯燕
    • 摘要: 学界和实务界对法发〔2016〕32号中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之罪数处理规定的理解不甚一致。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并罚,牵连犯理论本身亦值得反思。交叉关系不宜理解为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只有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才能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三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款规定的都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不宜限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款中其他犯罪的法定刑。
    • 王彬全
    • 摘要: 当下学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成果甚丰,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却不时陷入窘境,司法人员对制度适用的理解时常产生分歧,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供给在规范层面亦不甚明朗。应基于刑事一体化与制度体系化构建维度的考量,在宏观层面建议对制度适用模式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认罪”与“认罚”条件的同时成立,并拓宽“认罪”的内涵,将自首、坦白案件纳入认罪认罚案件的范畴;在微观层面结合试点经验肯定认罪认罚情节的法律地位及其量刑价值,以责任主义与该当量刑理念为理论根基,通过量刑建议预先划定责任刑视角下的刑罚范围,并分立为“认罪型”量刑情节与“认罚型”量刑情节以应对量刑情节的竞合适用问题,并促进形成从宽情节的体系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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