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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2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3301篇;相关期刊346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2006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等;契约自由的相关文献由587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学致、崔明石、张姗姗等。

契约自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52 占比:1.26%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43301 占比:98.73%

总计:43856篇

契约自由—发文趋势图

契约自由

-研究学者

  • 孙学致
  • 崔明石
  • 张姗姗
  • 江伟
  • 程宗璋
  • 陈桢
  • 韦经建
  • 侯东德
  • 刘俊海
  • 卢春荣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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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周剑威
    • 摘要: 契约自由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在破除身份枷锁、带来个体解放与自由的同时,也导致了人与家本源关系的破裂,这种破裂意味着主体间关系的对抗,私人利益的无序扩张演化为社会冲突的焦点;更意味着人与历史关系的断裂,主体间相互依赖的历史共同感不复存在,由此现代社会陷入公共性危机。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形态,透过中国的家文化,利用概念思维,可以重新认识家的规范意义与价值。家本质上是共生共存的载体,从家本性出发可以重新界定主体间关系,建构以“共在论——家伦理——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家原则。家原则不是对契约自由的全面否定,而是对它的改进与充实,其意义主要在于:一方面反思与超越契约自由的个体主义基础,以共在论激活人们的生活意义与归属感;另一方面则以家伦理为基础重建公共伦理,力图弥合私人自治与公共自治之间的断裂,积极寻求自由得以实现的义务与伦理条件。
    • 宋朝龙
    • 摘要: 历史上,自由主义承诺了一套包括个人身份平等、言论自由、契约自由等在内的法权自由体系。在自由主义看来,西方社会是平的,全球化是平的,实际上,这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表面特征,在其背后,是金融资本的寄生性积累。金融资本寄生性积累导致的社会分裂和危机,推动着西方政治生态从自由主义走向右翼民粹主义,右翼民粹主义带来的危机又为社会主义的复兴创造条件,这就是当代西方政治生态的嬗变逻辑。
    • 刘俊海
    • 摘要: 在《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反思和重塑股权转让时的股权变动规则有助于加速股权流转,维护交易安全,明晰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规则之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履行批准或登记的生效手续、当事人另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等特别约定的除外。规则之二是,股权自股权转让双方通知公司之时(至迟在股东名册更新之时)起发生移转。规则之三是,公司协助股权转让双方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之时产生保护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与对抗非善意相对人的公示公信效力。规则之四是,在公司确认的股东信息与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信息相互冲突时,立法者、登记者与裁判者应恪守“别内外,论阴阳,分善恶”的理念,在公司内部关系坚持源泉证据优位,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应坚持对抗证据优位。这些规则和而不同、同频共振,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普适于股份公司,建议在《公司法》修改时全面入法。
    • 夏雅娜
    • 摘要: 股权质押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型担保物权,在非上市公司融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制度伴有诸多缺陷,相关法律存有空白且已有规范中存在矛盾,加之粗糙的登记与管理制度以及职能部门力量保障的缺失,这些问题均严重阻碍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因此,需要进一步出台与完善关于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对于影响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内部表决程序持否定态度,同时改善股权质押登记的审查形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我国非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 兰梦; 郝中银; 兰羽
    • 摘要: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概念和性质加以认定,分析其作为一项交易实践在民法上面临的合法性、公示性不足,实现方式不合理等方面的困境,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物权属性论证认定其在民法上的合法性,并加以公示、清算方式方面的规范,以规范制定和契约自由为当前还处于争论和困境中的让与担保寻一条合理的出路.
    • 吴剑飞
    • 摘要: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三个维度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三个核心要素:主体平等与市场准入、契约自由与公开市场、产权流动与开放市场。"公证是实施法律行为和其他民事制度的切实措施,通过促进民事制度的实施进而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实现"。A在民法典时代,公证要发挥更大的价值,践行更大的使命,就必须结合《民法典》的特征,作出相应变革。
    • 黄曼
    • 摘要: 公司法中之所以增加了很多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是为了让政府的管制和公司的自治之间能够实现平衡,总的来说是为了 给公司提供更多的自由,让公司能够获得更多投资和管理上的空间,这也愈发的凸显出了契约自由的重要性。本文首先对于公司法的 性质进行分析,同时对于公司法中契约自由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最后对于我国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进行探究。
    • 刘闯
    • 摘要: 行政协议既具有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行政性",又体现出公权力机关与私主体之间的"协议性",处于公私法交点的行政协议伴随着行政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争议而不断发展.如今,《民法典》已正式生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将对行政协议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将对行政协议的识别及适用《民法典》的原则、规则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实现公法与私法、行政性与协议性的平衡.
    • 魏瀚申
    • 摘要: 我国刑法介入违约行为的现象与现代自由主义法治观具有相抵牾之处,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来看,其犯罪化的理论根基并不牢固、与法秩序统一思维相抵触、与我国刑罚现代化的目标相悖.为了避免违约行为的社会治理陷入过度刑法化的困境,应提供违约行为的司法非犯罪化,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刑事立法权威性,也有利于构建多元的社会治理方式.
    • 沈嘉贤
    • 摘要: 关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标准,民事立法比较模糊,法律适用颇有争议,裁判尺度莫衷一是.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有客观说、主观说与客观兼主观说.客观说中折价补偿的标准是市场价格,主观说中的标准是合同价格,客观兼主观说包含这两种价格.折价补偿是一种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文将折价补偿分为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两种类型.不能返还采客观说,没有必要返还采主观兼容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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