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2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3301篇;相关期刊346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2006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等;契约自由的相关文献由587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学致、崔明石、张姗姗等。
契约自由—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301篇
占比:98.73%
总计:43856篇
契约自由
-研究学者
- 孙学致
- 崔明石
- 张姗姗
- 江伟
- 程宗璋
- 陈桢
- 韦经建
- 侯东德
- 刘俊海
- 卢春荣
- 呼合银
- 夏霆
- 姚莹
- 孙丽红
- 孙笑侠
- 宋国兵
- 左迪
- 张俊岩
- 张光博
- 张友连
- 张婧
- 张普
- 张金
- 彭蓓蓓
- 李国平
- 李峰
- 李显冬
- 李瑜青
- 杨丽红
- 林曦
- 江登琴
- 汪跃平
- 王前烽
- 王华胜
- 田喜清
- 秦文芳
- 罗先斌
- 胡吕银
- 胡磊
- 蒋赛静
- 蒲菊花
- 袁昊
- 贾玉平
- 赵晋耀
- 邓慧
- 邸营营
- 郑辉
- 陈凤贞
- 陈梁
- 霍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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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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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约自由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在破除身份枷锁、带来个体解放与自由的同时,也导致了人与家本源关系的破裂,这种破裂意味着主体间关系的对抗,私人利益的无序扩张演化为社会冲突的焦点;更意味着人与历史关系的断裂,主体间相互依赖的历史共同感不复存在,由此现代社会陷入公共性危机。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形态,透过中国的家文化,利用概念思维,可以重新认识家的规范意义与价值。家本质上是共生共存的载体,从家本性出发可以重新界定主体间关系,建构以“共在论——家伦理——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家原则。家原则不是对契约自由的全面否定,而是对它的改进与充实,其意义主要在于:一方面反思与超越契约自由的个体主义基础,以共在论激活人们的生活意义与归属感;另一方面则以家伦理为基础重建公共伦理,力图弥合私人自治与公共自治之间的断裂,积极寻求自由得以实现的义务与伦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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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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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上,自由主义承诺了一套包括个人身份平等、言论自由、契约自由等在内的法权自由体系。在自由主义看来,西方社会是平的,全球化是平的,实际上,这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表面特征,在其背后,是金融资本的寄生性积累。金融资本寄生性积累导致的社会分裂和危机,推动着西方政治生态从自由主义走向右翼民粹主义,右翼民粹主义带来的危机又为社会主义的复兴创造条件,这就是当代西方政治生态的嬗变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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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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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反思和重塑股权转让时的股权变动规则有助于加速股权流转,维护交易安全,明晰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规则之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履行批准或登记的生效手续、当事人另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等特别约定的除外。规则之二是,股权自股权转让双方通知公司之时(至迟在股东名册更新之时)起发生移转。规则之三是,公司协助股权转让双方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之时产生保护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与对抗非善意相对人的公示公信效力。规则之四是,在公司确认的股东信息与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信息相互冲突时,立法者、登记者与裁判者应恪守“别内外,论阴阳,分善恶”的理念,在公司内部关系坚持源泉证据优位,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应坚持对抗证据优位。这些规则和而不同、同频共振,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普适于股份公司,建议在《公司法》修改时全面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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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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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质押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型担保物权,在非上市公司融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制度伴有诸多缺陷,相关法律存有空白且已有规范中存在矛盾,加之粗糙的登记与管理制度以及职能部门力量保障的缺失,这些问题均严重阻碍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因此,需要进一步出台与完善关于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对于影响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内部表决程序持否定态度,同时改善股权质押登记的审查形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我国非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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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梦;
郝中银;
兰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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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概念和性质加以认定,分析其作为一项交易实践在民法上面临的合法性、公示性不足,实现方式不合理等方面的困境,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物权属性论证认定其在民法上的合法性,并加以公示、清算方式方面的规范,以规范制定和契约自由为当前还处于争论和困境中的让与担保寻一条合理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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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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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三个维度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三个核心要素:主体平等与市场准入、契约自由与公开市场、产权流动与开放市场。"公证是实施法律行为和其他民事制度的切实措施,通过促进民事制度的实施进而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实现"。A在民法典时代,公证要发挥更大的价值,践行更大的使命,就必须结合《民法典》的特征,作出相应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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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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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中之所以增加了很多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是为了让政府的管制和公司的自治之间能够实现平衡,总的来说是为了 给公司提供更多的自由,让公司能够获得更多投资和管理上的空间,这也愈发的凸显出了契约自由的重要性。本文首先对于公司法的 性质进行分析,同时对于公司法中契约自由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最后对于我国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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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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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既具有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行政性",又体现出公权力机关与私主体之间的"协议性",处于公私法交点的行政协议伴随着行政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争议而不断发展.如今,《民法典》已正式生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将对行政协议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将对行政协议的识别及适用《民法典》的原则、规则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实现公法与私法、行政性与协议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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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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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介入违约行为的现象与现代自由主义法治观具有相抵牾之处,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来看,其犯罪化的理论根基并不牢固、与法秩序统一思维相抵触、与我国刑罚现代化的目标相悖.为了避免违约行为的社会治理陷入过度刑法化的困境,应提供违约行为的司法非犯罪化,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刑事立法权威性,也有利于构建多元的社会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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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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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标准,民事立法比较模糊,法律适用颇有争议,裁判尺度莫衷一是.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有客观说、主观说与客观兼主观说.客观说中折价补偿的标准是市场价格,主观说中的标准是合同价格,客观兼主观说包含这两种价格.折价补偿是一种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文将折价补偿分为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两种类型.不能返还采客观说,没有必要返还采主观兼容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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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登琴
- 《2006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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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近代契约自由向现代契约自由的变迁中,契约自由因承载了契约正义、弱势群体保护等社会功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对处于平等主体地位的当事人意思的充分尊重,仍然是现代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行使契约自由订立契约,而契约的内容或目的却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行使,这就涉及对契约效力的认定问题.而该问题,在公法、私法严格二元界分的我国,则变得更为棘手.该难题也远非运用宪法学上“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就能得到解答.契约自由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是经济自由的重要内容.因此,契约自由和基本权利之间,实际上是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形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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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列格·阿纳托利耶维奇·组罗塔瑞夫
- 伊万·弗拉基米罗维奇·库兹涅佐夫
- 安德雷·根纳季耶维奇·莫绍恩勤
- 亚历山大·列昂尼多维奇·斯米尔诺夫
- 伊尔达·马加夫洛维奇·哈米托夫
- 公开公告日期:20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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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持卡人请求兑现与卡相关的契约和发卡者签认该契约的方法,该方法允许持卡人与发卡者之间进行远程接触并且确保它们的安全。发卡者发行卡,每张卡分别具有一个标识符和相应的核对符,后者被遮蔽工具隐藏。持卡人向发卡者发送标识符和用于规定契约的兑现的指示符。发卡者确认其先前未向任何人提供过与所提供的标识符和不同于所提供指示符的指示符相约束的签名答复,对与标识符和核对符相约束的答复进行签名,并将签名的答复发送给持卡人。持卡人核对在答复上的签名并检验签名答复是否与他发送给发卡者的标识符和指示符相约束,之后,将卡的核对符发送给发卡者。发卡者将检验核对符是否与标识符相对应,之后将根据与卡相关的契约和持卡人的指示符签认契约。本发明可以用于在彩票业、银行和商业活动以及其他领域中出售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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