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大明律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24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史、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3篇;相关期刊187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明长陵营建600周年学术研讨会等;大明律的相关文献由245位作者贡献,包括徐晓庄、肖涵、柏桦等。
大明律
-研究学者
- 徐晓庄
- 肖涵
- 柏桦
- 吴艳红
- 王立民
- 邱远猷
- 万明
- 冉龙舞
- 刘陈皓
- 姜晓萍
- 张春海
- 徐盛雷
- 曲英杰
- 李守良
- 李琳琦
- 李雷
- 杜一鸣
- 殷啸虎
- 王建
- 王毓铨
- 罗军
- 范宝华
- 邹身城
- 钟子龙
- 钟景超
- 陆晓萍
- 雷炳炎
- 马小洋
- 万丽娜
- 万明之
- 任惠华2
- 任然
- 何仁俊
- 何勤华
- 何晓芳
- 侯欣一
- 俞慈韵
- 俞美玉
- 傅玉璋
- 元美花
- 全继罡
- 关边芳
- 冯雁军
- 刘俊
- 刘尚杰
- 刘广安
- 刘序传
- 刘建俊
- 刘愫贞
- 刘斌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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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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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明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也是当时东亚地区先进法文化的代表,对周边国家产生了一定影响。日本江户幕府推崇儒学,也重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律例。尤其是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不仅自己喜欢研读明律,而且指令学者们研究明律,推动形成了学习研究明律之风。德川吉宗在任期间,开展了史上著名的“享保改革”,改革的多项内容受到明律影响,特别是江户幕府的出台的第一部综合法典《公事方御定书》对《大明律》多有参酌和仿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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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寿;
元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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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高丽王朝末年传入朝鲜半岛。朝鲜朝建立后,正式接受《大明律》为朝鲜朝的刑法,并根据国情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如修订、翻译出版《大明律》执法指导书籍《大明律直解》,还通过与朝鲜朝固有法的比较以及实施过程补充和调整《大明律》的内容,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朝鲜朝法,该法使用了500多年,对朝鲜朝封建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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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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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注”作为中国经学注释的常见形态,亦常见于中国历代律典之中。《大明律》中含小注条文共81条,其中常作补充律文之用的非“谓”字小注共31条。从小注的内容上看,“谓”字小注往往综合运用训诂、示例、列举、体系等注释方法对术语或者律句进行文义解释,另外也对立法目的、法律程序以及刑罚适用、计算规则作进一步释明。非“谓”字小注的内容主要是补充刑罚的适用、调整律文的适用范围以及补充法律程序等。而从形式、内容以及方法上将《大明律》与《唐律疏议》《宋刑统》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大明律》小注是《唐律疏议》《宋刑统》中疏议和小注的有机结合。因此,小注是立法者在借鉴前代律典的基础上,使之在本时代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工具,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小注是律文解释或者是另一种形式的律文,它更倾向于哲学诠释学中“阐释”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阐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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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白当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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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古代典籍中,常用"带甲十万"形容国家的强盛。《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等法典,都秉承着"一甲顶三弩,三甲进地府"的原则,突显出盔甲比进攻性武器更为可观的价值。盔甲这么重要,它是用什么材料做的呢?历史沿革甲又名铠,是古代将士穿在身上的防护装具。《释名·释兵》中说:"铠,犹铠也。坚重之言也,或渭之甲。"中国先秦时,主要用皮革制造,称甲、介、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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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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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非常重视吏治,也一度成为各朝代的治国方略,通过治官达到治国,封建吏治成为封建政治建设的核心,在两千多年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趋于成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吏治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首推明代,明代"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为"重点治吏""刑乱国用重典"奠定了立法基础,有代表性的法典如《大明律》及明《大诰》,通过严刑峻法打击贪官污吏,从而实现预防犯罪和惩戒犯罪的效果,明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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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
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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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令到例,从律令法体系转变为律例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一个重要的转变,而明代则是这一转变的中心地带.明初令例并不杂糅,令有令典和单行令,其在明太祖的法律谱系中应当属于与律并称的"常经",是祖宗成法的一部分.而明初的例则属于"一时之法",其基本特征就在于可以根据时势而变化,无论是例典还是单行例都有权宜之法的可变性特征.明太祖之后,由于祖宗成法不可改易的限制,历代君主都多以例来推行自己的治国主张和统治政策,加之贵存中道成为立法的原则,大量作为一时之法的例被多朝沿用,推动了例与令的合流.弘治《大明会典》的问世标志着例正式取代令成为了明代法律的基本且主要形式,明代律例法体系进而由此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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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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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大明律》体例变化的原因,学界一直存在很多不同主张.本文将以洪武九年(1376)修律这一被人忽视的修律过程出发,探究促使《大明律》体例转变背后的立法技术动因.文章首先从辨析“普法说”这一原因入手,围绕唐律与明律律文本身的特点以及洪武年间的断狱实践分析这一原因的不合理之处.进而以《律解辩疑》与《大明律直解》两部明初律学著作所载明律为对象,指出“六部体例”的具体成型时间为洪武九年修律时,从而排除关于明律体例变化是由于“政治斗争说”此一原因.最后,文章将以“杂犯”的演变为切入点,以明律体例变化中所运用的“化约”的立法技术为中心,阐明七篇体例形成的立法过程和它背后最直接的立法技术选择.这一过程表明《大明律》体例变化是律典结构合理化与分类精细化的必然结果,是古代律典修撰技术在明初的一次系统检验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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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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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大明律》体例变化的原因,学界一直存在很多不同主张。本文将以洪武九年(1376)修律这一被人忽视的修律过程出发,探究促使《大明律》体例转变背后的立法技术动因。文章首先从辨析“普法说”这一原因入手,围绕唐律与明律律文本身的特点以及洪武年间的断狱实践分析这一原因的不合理之处。进而以《律解辩疑》与《大明律直解》两部明初律学著作所载明律为对象,指出“六部体例”的具体成型时间为洪武九年修律时,从而排除关于明律体例变化是由于“政治斗争说”此一原因。最后,文章将以“杂犯”的演变为切入点,以明律体例变化中所运用的“化约”的立法技术为中心,阐明七篇体例形成的立法过程和它背后最直接的立法技术选择。这一过程表明《大明律》体例变化是律典结构合理化与分类精细化的必然结果,是古代律典修撰技术在明初的一次系统检验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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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皓
- 《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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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明律》作为明代基本法典,包含大量以"不坐"为表征的出罪条款.笔者对该法典77条涉及"不坐"的条款进行统计后,发现其中规定了101项"不坐"情形;进而在此基础上,对100项情形进行归类分析.发现《大明律》"不坐"条款分布在总则与分则,分则所含该条款可分为五类:不知情、正当行为、过失、情节轻微以及非自主.通过归类分析,本文认为,"不坐"条款体现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尤其受到原心论罪原则的影响,是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结合.在当时立法技术下,此类条款有利于刑罚适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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