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
国家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3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7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417篇;相关期刊26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2012年市场经济与信用法治论坛、2008上海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民主、经济权利和法治建设等;国家义务的相关文献由318位作者贡献,包括龚向和、蒋银华、袁立等。
国家义务
-研究学者
- 龚向和
- 蒋银华
- 袁立
- 邓炜辉
- 刘耀辉
- 贾锋
- 刘梦
- 廖丹
- 朱军
- 杜承铭
- 杨文义
- 莫静
- 蓝寿荣
- 赵宴群
- 邹艳晖
- 上官丕亮
- 刘志强
- 刘艳珍
- 史小艳
- 孙萌
- 宁立标
- 左平良
- 廖艳
- 张清
- 张璐扬
- 曾哲
- 本刊记者1
- 李勇
- 李悦
- 李瑞宾
- 杨智红
- 杨燕绥
- 杨福忠
- 申素平
- 石东坡
- 祁占勇
- 胡乃军
- 范晶波
- 葛翔
- 蒲芳
- 谭倩
- 邓海娟
- 钟会兵
- 陈玉领
- 陈霞明
- 陈鹏
- 雷庚
- 丁成耀
- 万坚
- 丘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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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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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恪守民生尊重义务,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民生尊重义务对应民生对政府的防御权功能,包括不作为的形式尊重和作为方式的实质尊重。在政府保障民生的实践中,因部分民生尊重义务履行不到位,一定会程度上使得民生问题复杂化。政府履行尊重民生义务,应在坚持民生价值取向、消解民生价值与行动逻辑背离的基础上坚持有限政府原则,以不作为方式确保对民生的形式尊重。为方便民众自我实现民生,应积极提供民生信息、确保民生参与、改变民生干预方式,以助力性的作为方式体现对民生的实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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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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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文章从学理的角度通过明确劳动权利的相关概念,建立劳动权利和劳动基本权利的内涵,锚定劳动权利的内在逻辑起点、分析劳动权利的价值逻辑倾向,详细阐述劳动权利的内在性质。通过实践中劳动权利主体和劳动关系中的义务承担者这一对合概念借以阐明实务中不同主体所应当扮演的角色及其核心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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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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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保护生命是国家的首要义务。抗击重大疫情不仅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检测,也是对国家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的检视。面对2020年初全球暴发至今形势依然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全力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以实际行动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后疫情时代,需要从生命权国家保护义务视角认识生命权内涵,检视疫情防控中国家生命权保护成效,总结经验与问题,构建疫情防控机制,健全捍卫生命权制度,切实履行国家对生命权保护义务,真正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生命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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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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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在其独立的人格权编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个人信息权益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只有上升到宪法保护的层面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义务。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立法目的在于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实现宪法保障的目的——即维护人格尊严,在这其中国家负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依据宪法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构建公私法结合、跨部门法领域的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结果正义”与“过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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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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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终身学习权是指公民终生都应享有学习并能自由支配其学习过程的权利,具有奠基性、发展性、全面性的特性。公民终身学习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项需要国家施以保障的权利,国家义务是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的根本所在,公民终身学习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通过履行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来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应当尊重公民选择学习类型、学习方式、学习内容的自由权利。国家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国家给付义务是指国家从物质、服务、制度等方面为公民实现终身学习权提供相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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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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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的公法保护需要对人格权内涵进行准确界定。“人格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中首次作为公法概念出现,之后在司法实践和公法学说中得以发展丰富。人格权概念主要依托康德思想产生。梳理康德相关思想,对于认识人格权的维度及内涵有启示意义。结合特定思想渊源,从历史、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当下具有一般意义的公法人格权概念,在此基础上澄清人格权对国家提出的客观法秩序要求,可以为人格权的公法保护提供价值指引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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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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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遗忘权的重心在"遗忘",大数据时代通过"删除"来实现;被遗忘权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权力,关注的重心是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应用时被遗忘权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的个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了对主体性价值的尊重,形成了信息主体对信息控制者发布的信息进行撤回、删除、控制、支配的积极权能与防止信息再次被第三人利用传播的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仅有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也有与其他基本权利行使产生竞合关系的问题,还有特殊权利主体(如公众人物、公权力主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克减问题,从而形成其权利行使的边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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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立标;
万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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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等受教育权是平等权和受教育权两者内核融合的产物,是以维护教育平等为核心内容的权利。平等受教育权得到了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普遍承认。数字贫困对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构成巨大阻碍:其一,体现在背景不公和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其二,体现在平等受教育权遇到的物理鸿沟和新的数字鸿沟,分别造成了“显性”和“隐性”数字贫困。数字赋能是解决数字贫困、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基本路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承担保障义务和给付义务,进而形成数字赋能的国家义务范式,以促进数字化时代下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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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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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中,既存在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文明”,也存在作为具体国家目标的“文明”。中国宪法上的“文明”概念,是民族生活和民族精神的规范表达,其规范构造和规范内涵显示出在历史文明观、整体文明观、发展文明观和国家建构文明观上的独特性。这一独特性是基于中国源远流长的文明传统,基于近代国家建构的革命历程以及改革开放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创造性发展。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相关规范,具有促进文明国家发展和塑造现代文明公民的制度意义,是建构中国文明标准与文明话语的规范基础。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构造,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目标纲领,并通过将国家目标纲领与具体的国家义务相融贯的方式,为中国现代文明国家的构建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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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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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健康权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采用健康权来保护公民健康这一路径在实践中难以进行。而对健康权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虽不能解决健康权内涵不确定的问题,但其在国家义务的理论进展却为健康权转向健康照护权在法理上提供了进路。在公民健康的实现过程中,国家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这也为健康权向健康照护权的转向提供了一定的现实支撑。对健康照护权国家尊重义务、国家给付义务和国家保障义务分析,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更好地保障公民健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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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传凯
- 《2012年市场经济与信用法治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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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保护是现代社会日益重要的话题之一,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往往在面对强势的生产经营者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作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理应履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义务,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引导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的发展.本文主旨便在于以产品强制召回中的国家义务为例,将从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之必要性、强制召回的制度设计以及相应的国家责任三个角度进行重点论述,探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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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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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方面国家基于主权享有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驱逐外国人的权力受到国际人权规则的限制,无论外国人是否合法处于一国之内,其均应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国家有义务保证拟被驱逐的外国人的具体程序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国家只能依照符合国际人权规则的法律驱逐外国人.本文通过研究上述涉及驱逐外国人的国际、区域性人权文件及案例,试图归纳出拟被驱逐的外国人该享有怎样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护,国家程序保护上的义务,并分析具体程序权利行使时应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际人权法在驱逐外国人的程序保护方面应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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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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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方面国家基于主权享有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驱逐外国人的权力受到国际人权规则的限制,无论外国人是否合法处于一国之内,其均应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国家有义务保证拟被驱逐的外国人的具体程序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国家只能依照符合国际人权规则的法律驱逐外国人.本文通过研究上述涉及驱逐外国人的国际、区域性人权文件及案例,试图归纳出拟被驱逐的外国人该享有怎样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护,国家程序保护上的义务,并分析具体程序权利行使时应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际人权法在驱逐外国人的程序保护方面应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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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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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方面国家基于主权享有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驱逐外国人的权力受到国际人权规则的限制,无论外国人是否合法处于一国之内,其均应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国家有义务保证拟被驱逐的外国人的具体程序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国家只能依照符合国际人权规则的法律驱逐外国人.本文通过研究上述涉及驱逐外国人的国际、区域性人权文件及案例,试图归纳出拟被驱逐的外国人该享有怎样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护,国家程序保护上的义务,并分析具体程序权利行使时应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际人权法在驱逐外国人的程序保护方面应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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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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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方面国家基于主权享有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驱逐外国人的权力受到国际人权规则的限制,无论外国人是否合法处于一国之内,其均应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国家有义务保证拟被驱逐的外国人的具体程序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国家只能依照符合国际人权规则的法律驱逐外国人.本文通过研究上述涉及驱逐外国人的国际、区域性人权文件及案例,试图归纳出拟被驱逐的外国人该享有怎样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护,国家程序保护上的义务,并分析具体程序权利行使时应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际人权法在驱逐外国人的程序保护方面应有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