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性
可诉性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7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94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35480篇;相关期刊43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13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等;可诉性的相关文献由867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瑛、刘仁海、吴斌等。
可诉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5480篇
占比:99.82%
总计:436278篇
可诉性
-研究学者
- 刘瑛
- 刘仁海
- 吴斌
- 张华
- 张泽
- 玄璇
- 王晨光
- 禹龙国
- 肖瑶
- 袁立
- 许东伟
- 郑文科
- 阮锋
- 陈诚
- 丁国民
- 上官丕亮
- 刘传金
- 刘俊海1
- 刘其星
- 刘学文
- 刘逗逗
- 卜雪
- 叶阳永
- 叶雪清
- 向国慧
- 吕铖钢
- 吴丘林
- 吴传毅
- 吴卫星
- 周擎
- 周滨
- 夏正林
- 孙娜
- 孙超
- 尹力
- 庞鹏
- 张丽丽
- 张丽琴
- 张俊华
- 张攀攀
- 张杰
- 张清
- 张玲
- 张秋喜
- 徐静
- 李勇
- 李建平
- 李欣
- 李潇
-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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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芳;
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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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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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波;
王睿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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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训诫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由此产生大量因不服训诫而提起的诉讼;当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行政训诫不具有可诉性,这使得相对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司法机关认为行政训诫不具有可诉性的理由主要有二:行政训诫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训诫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这两点理由既缺乏理论、立法上的依据,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在理论上,行政训诫可被解释为具体行政行为;在立法上,《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训诫的可诉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空间;在事实上,行政训诫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即使按狭义“合法权益”的概念,这些影响也构成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承认行政训诫的可诉性,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契合相对人对不当训诫的司法救济需求,并有助于监督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训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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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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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复议调解不可诉的倾向,这种倾向面临行政复议调解定性存疑、导致行政相对人丧失救济途径、造成行政复议调解逃避司法监督等诸多诘难。该误解产生的根源在于法院对于“调解行为不可诉”的司法解释规定存在理解偏差,未能准确区分行政复议调解和调解行为在行为性质、参与主体、适用对象、发生阶段、调解效力等方面的差异。“调解行为不可诉”的理论依据对于行政复议调解并不成立,行政复议调解因满足行政职权标准和权益侵害标准而在理论上具有可诉性。行政复议调解相关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当事人、起诉期限、审查内容、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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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瑛;
朱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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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的清洁网络计划具备可诉性,可作为一项复合的整体被诉,属于GATS所调整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清洁网络计划歧视中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企业,给予了中国“同类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最不利的待遇,违反了GATS第2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也违反了美国在电信领域的大多数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广告服务、视听服务、娱乐服务等部门,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这三种服务提供方式中作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不符合GATS第16条和第17条。在DSB申诉的同时,中国宜秉持开放共享原则推动构建无歧视的数字安全全球规则,同时反美国之道行之,切实履行WTO义务和入世承诺。中国企业则应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若遭受损失可尝试通过美国国内救济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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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鑫裕;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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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会颁布大量的命令性文件来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例如本文中政府发布的《通告》。由于程序简单、制作发布时间较短,相较于一般立法性文件,《通告》等命令性文件更能满足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但同时也出现了合法性不足、执法程序不完备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文件的内容具体分析,通过行政诉讼实现规制行政权力与保护群众权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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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奥;
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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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明显的“重权利,轻义务”问题。为了推进体育权的实现,在研究范式上应从“权利思维”转向“义务思维”。体育权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是实现体育权的直接保障与根本保障,且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内容体系上,体育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包含了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妨害公民体育自由权行使;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在物质、服务与制度方面为公民体育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保护义务则要求当非国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公民体育权时,国家应及时制止并排除妨害。国家违反体育权实现义务应当具有可诉性,其中,违反尊重义务具有完全可诉性,违反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违反给付义务只具备最低限度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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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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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裁判文书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613号——陈素霞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可诉性的可参考案例。2015年4月6日的漳州"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的二甲苯装置爆炸燃烧。事故共造成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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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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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批示一直以内部行为的方式存在,是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方式。按照传统理论,行政批示应是不可诉的,但在实践中是以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而不是仅仅依照内部行政行为来判定是否可诉。同时,“个案批示”作为行政批示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当具有可诉性。总体上,当前从行政法视角探究行政批示的研究较为欠缺,本文在界定行政批示内涵的基础上,对其可诉性进行深入探究,并进一步讨论了行政批示的规范性问题。本文认为,为规范行政批示,应当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规范其程序和形式,公开其内容,同时,建立对个案批示的一并审查制度,既要告对外发生效力的处罚决定,也要告内部的批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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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竞遥;
柳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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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涵盖程序性、阶段性行为的过程性行政行为符合"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可诉标准,但由于当下不少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裁判习惯于从"静态行政行为成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四要件说"等角度解读"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进而否定过程性行为的可诉性.为最大限度地拓展"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的合理张力,应当认同"四要件说"并非行政行为成立与可诉的法定标准,"最终性"也并非可诉行为的前提条件,行政行为各个成立要件均可以独立产生或承载"权利义务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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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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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考顶替案背后涉及高校招生权的可诉性问题,通过行政诉讼审理高校招生行为可以较为有力地保障考生的受教育权.在现有法律制度中,高校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事业单位法人的复合性法律主体资格.未来,学术界应对高校法律地位理论进行重塑,使其成为得以容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学术自治团体以及事业单位法人等不同主体资格的定位理论.招生权属于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时行使的权力,是为行政权力; 高校的招生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对高校招生权进行司法审查应坚持有限审查原则、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重原则.长远地看,关于高校招生权可诉性命题的研讨有助于为司法机关审理高校行为提供统一的标准与扎实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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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宜辉
- 《2013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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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有关消防行政诉讼的案件也逐年增加.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完善,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消防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研究.本文先是依据行政行为的相关概念界定消防行政行为及其分类,随后对各类消防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基于上述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受理当事人对《消防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以外的灭火救援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不论如何界定消防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都需要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素质,做到依法办案、规范办案。都需要公安消防队指战员苦练基本功,做到有警必出,有险必救。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做好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协调工作,尽量避免因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消防工作的不了解和不理解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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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跃东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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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能否参与以及以何种方式参与,取决于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的程序行政行为.在法政策的层面,为了保障公众的行政程序权利,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的争议,应当例外地许可提起行政诉讼.在法解释的层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具有实际影响,因而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受案范围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原告资格设定的标准,该程序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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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海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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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建立,为船舶油污事故受害者提供第二层次的赔偿或者补偿.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基金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索赔人对理赔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法律诉讼,索赔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救济权利,本文将从法学理论和实践操作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作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