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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召开年:2006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06-09-23

主办单位: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社会科学院

会议文集:首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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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追求和谐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境界,在现实生活中有赖于相应的制度保障,法治作为一种较为理想的保障形式,通过法律的实际运行来实现人类的和谐理想。马克思自由法律思想与其共产主义理论在本质上一脉相承,都以和谐为本。在当下中国,马克思自由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为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内在关联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维度;二是丰富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三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
  • 摘要:判决理由是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判决理由效力问题一直是个重要而争议颇大的问题。大陆法国家理论界对判决理由效力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司法实务中则多采纳否定说,并用中间判决制度来平衡因否定判决理由效力造成的问题。而英美法国家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则普遍承认判决理由具有一定的效力。判决理由具有争点效、既判力、证据效等效力形式;争点效是判决理由效力理论的核心,争点效的客观界限、主体界限和时间界限构成了争点效理论的基本框架。由于程序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应当限制判决理由效力的适用,防止对当事人的诉讼突袭,同时建立中间判决制度并明确诉讼抵消的效力。
  •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呼唤法律调整方法的改进和创新,即高度重视授权性法律调整;正确适用法律调整模式;遵循法律调整的谦抑性规律,协调发展私法、公法与社会法;注重激励方法的运用。
  • 摘要: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上相当于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当时英美两国的法制发生了六个主要变化,是我们研究当代中国法制能否超越19世纪英美法制发展水平的重要参照系。实践表明,凡是主要靠法律理念变革来实现、而不靠或者较少靠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来实现的法制项目,中国则可以超越19世纪英美法制的发展水平;凡是主要靠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来实现的法制项目,中国则没有超越英美法制的发展水平。因此,法制最终只不过是经济关系的记录而已。
  • 摘要:在我国政治现实中,既存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也存在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利益。与此相应,对法律权利和各种正当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两条途径,一是法律途径,一是社会途径。相比较而言,权利的法律保护途径是必要的,利益的社会实现途径则是更为根本的。在我国法治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应特别注意协调好权利实现的法律途径与社会途径之间的关系,在不断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高度重视政治体制安排和法律制度建设,在治理上寻求法律与社会、制度与实践的结合之道。
  • 摘要:本文就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古代中国和近代西方关于“和谐”思想中规则、秩序的精神,从解决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和推进、实现和谐社会的路径入手,阐述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在制约国家权力、维护经济秩序、调整人际关系、保障人权、促进入与自然和谐等方面的基本功能,强调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并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贯彻法治原则提出了具体建议。
  • 摘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被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对法院调解的双重定位,要求其程序设置应体现诉讼解决纠纷与合意解决纠纷的特性。除纠纷解决功能外,法院调解还具有增进对话、促进司法民主、弥补法律不足、形成规则及联结法律与道德、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功能。当前法院调解制度的回归,是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社会需要、应对司法困境的理性选择。应将法院调解改革置于整个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为调解准确定位。通过完善法院调解的程序性规范,强化对法官调解行为的程序性约束,以限制法官在调解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要适应不同程序的需要,建构多元化的法院调解程序。
  • 摘要: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之间是一种动态流动的关系。在德国侵权法中,这一动态流动关系是借助干交易安全义务来实现的。交易安全义务通过其作为过失客观化的判断标准、通过过失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其本身所蕴含的危险因素,实现了过失责任到危险责任的流动,体现了“动态系统论”的观点。我国最高法院借鉴德国交易安全义务创设了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应当借助这一概念来实现我国侵权归责体系的动态化。
  • 摘要:在媒体上发表的新闻大致要经历信息采访、撰稿、发表、转载、转播等若干个环节。由于新闻活动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的连续性过程,因此在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不仅在信息提供者、作者、原载新闻机构、重复传播者之间难以确定侵权的责任主体,而且也难以在不同的责任主体之间进行责任分配。针对这个困扰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难题,本文就《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新闻侵权的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检讨,笔者认为建议稿中的法律用语、制度设计、责任主体范围等方面尚有改进之空间,在分析检讨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修改意见。
  • 摘要:刑事和解有利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建构和谐社会。但是在我国当前采用这一刑事案件处理方法,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当前我国努力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规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作为一种替代机制,刑事和解仍然应当在刑事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 摘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性质、责任根据及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别,但两者都是道义性和功利性的统一,都以意志自由为归责的哲学基础。基于生活事实的复杂性,从当事人利益及社会福祉出发,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一定前提下可以相互转换。它并未背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两立的宗旨,反而会更好地实现法律调和社会关系的目的。
  •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通过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框架,实现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的价值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路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1条)的职责。刑法作为极具痛苦性和严厉性的强行法,其运行必须要以其终极目的——“保护人民”(即“保障人权”——笔者注)为指导。只有将和谐社会作为刑法的价值追求,将“保障人权”作为和谐社会的刑法观,使刑法的目的在和谐社会的追求中得以统一,法律包括刑法也就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这既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类历经种种之后所作出的更为理性的选择,更是我们所期待的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
  • 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西方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保障以及防止公权力之滥用意义重大。我国应在宪法中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并在行政立法、特别权力关系及给付行政等相对缺失法律保留原则的领域予以贯彻适用,以真正实现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目标。
  • 摘要:20世纪的百年间,人类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数次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高潮。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公正、公开、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在现代社会被视为衡量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志性法律。中国现行分散在各层级单行法中的行政程序法条文,虽然数量众多,但内容距离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相去甚远。中国应当尽早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构建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树立行政人员和公众重视程序的观念,确保法治的统一。经过学者二十余年的理论研究和程序立法的实践,制定统一法典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 摘要:宪法伦理学是在宪法学与伦理学的结合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本文分析了宪法伦理学的使命和学科特点,列举了宪法伦理学的主要范畴与研究方法,阐述了宪法伦理学的调整范围。
  • 摘要:本文认为,司法审查制度是探讨现代日本人法律生活的首要关键词。因为正是这一制度的成立,才使得日本人对宪法价值的不同观点与分歧有可能在法庭上得以体现。本文试图通过日本法院对首相参拜行为的判决(以下简称“首相参拜案”),探讨司法审查制度在日本的建立、发展及其所遭遇的文化障碍,以揭示各种不同日本人的宪法意识。本文显示,关于首相参拜的诉讼和判决展示了一个复杂的图景。它不仅体现了日本政府界和法律界对首相参拜和司法审查制度的暧昧态度,而且也反映了不断上涨的公民宪法意识。宪法诉讼是战后才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在日本并没有本土的文化基础。在此后半个世纪的历程中,日本社会及政府的保守势力和进步势力处于不断较量和斗争中,而宪政文化正是在这种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至今为止,新旧势力的较量还远未结束,而日本宪政也因此显示出独特的两面性。
  •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中的自制规章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问题是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在广大农村,首先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本文拟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了村民自制规章与国家法产生矛盾的原因,提出了融合与冲突是村民自治制度中的自制规章与国家法的关系的表现方式,并提出了协调好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构建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乡村和谐社会的关键。
  • 摘要:汇率政策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范畴。既要看到我国现行汇率形成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我国作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的实际需要之间确有不适应之处,缺乏灵活性和弹性,或者汇率波动的幅度及其依据与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人民币将来在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方向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确实需要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既是IMF的要求,也是提高中国金融贸易业国际竞争水平的基础和关键。本报告在认证了汇率政策的主权边界和约束范围以及IMF关于操纵汇率的认定标准后,认为:1.美国会议员对中国汇率操纵的指控不仅违背wT0和IMF的法律规定,也与美国包括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等在内的、关于汇率操纵标准的国内法律规定相冲突①;2.中国汇率形成机制弹性和灵活性不足的原因在于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汇率形成的市场化机制尚不能起基础作用以及市场监管不完善和监管水平还不适应,而不是操纵汇率;3.汇率操纵②和补贴都要以市场机制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美国一方面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又指控中国操纵汇率,还扬言征收27.5%的反补贴税,表明汇率操纵的指控,不仅存在前提条件和评估依据上的自相矛盾,也还存在着法律上的专业错误;4.中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必须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既不能让美国的汇率操纵指控与汇率评估置我们于被动,形成人们对人民币汇率变化的错误预期和惯性思维,又不能拒绝外汇体制上的积极改革,被美国“汇率失真”的指控找到口实和依据,还应该根据改革的进展争取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5.应该警惕美国可能用“广场协议”模式算计和加害中国而给中国经济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并就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准备有效的预案。
  • 摘要: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对于WTO规则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采用的司法解释哲学(如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不但涉及WTO抽象规则的具体化,还可能影响到WTO争端解决机构、WTO“政治机构”及成员方问业已建立的平衡。
  • 摘要:对于公司人格的正当性基础,历史见证了从“特许”到“效用”再到“责任”的演变。国家强制也伴随着公司公共维度的不断消解而消解。不过,国家强制的表现和内容在“特许”论和“责任”论之间有本质差异。应当在“效用”论的基础上展开我国公司制度,应当尽量减少政策性强制,把公司中的强制局限于解决合同的外部性上,并且在立法技术上关注国家强制手段的合理搭配。
  • 摘要:对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梳理表明,商人法的形成与商人的自主和自治密不可分,它只能出现在一种国家干预尽可能少的环境下。相反,当人们把国家置于整个商业世界之上时,商人法就会丧失活力。古罗马社会之所以不是孕育现代商法的温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普遍存在着国家对商人和商业的歧视。回顾这段历史无疑有助于今天我国的商业法制实践。
  • 摘要: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如何判定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实现证券民事救济的主要难点。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实行宽松的因果关系规则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的制度追求。然而,作为与一般民事责任制度相区别的核心,在确定证券民事责任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究竟如何?现有的规则始终未能提供一个清晰的制度边界。本文立足证券市场实践,借鉴美国司法经验,从理论与实务角度围绕证券民事赔偿中为什么要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如何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等相关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裨益我国的司法实践。
  • 摘要:近年来,我国西北部春季沙尘天气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危害越来越大。沙尘主要是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引起的。除了自然力的作用外,工业活动带来的气候改变、过分追求市场化、人口持续增加、追求非环境友好型生活模式、采用易产生沙尘的传统春耕方式、管理措施的非系统性和非长效性、沙尘源头地居民利益保护和参与的不足、环境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督察、沙尘暴预防的国际协调工作效果不是很明显是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的主要原因。本文针对这些原因,从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法律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寻找了立法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原则及完善立法体系和法律机制的对策。
  • 摘要:拆分企业作为一种制裁手段,是反垄断法所特有的,它具有行政制裁的性质。拆分企业这种制裁手段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被广泛采用,尤以美国为甚。拆分企业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为对垄断结构进行规制,利用拆分企业消除垄断结构;二是为制止垄断力滥用行为,利用拆分企业消除垄断状态;三是为消除违规的企业合并结果,解散新合并的企业。对于拆分企业是否应作为制裁手段规定在反垄断法中,一直存在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该规定拆分企业这种制裁手段,但同时应注意合理运用,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 摘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有矿产资源价值理论、矿山地租理论、资源耗竭补偿理论以及环境损害补偿理论。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资源税在立税上缺乏理论基础,由于其定位不清导致了实践中的错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发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作为国家前期地质勘查的投资回报,不应成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组成部分。改进及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措施包括: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的作用。
  • 摘要:文章认为,《海牙送达公约》在我国实施中存在如下七个方面的问题:周期太长、效率低下;向我国中央机关和地方行政单位送达中的主权问题;公约体制下中国“中央机关”的设置问题;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送达的问题;电子送达问题;外国向中国的邮寄送达问题以及通过使领馆送达文书的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 摘要: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全球产业迈入后工业时代,随之而起的信息科技产业更改变了传统经济活动态样,其中电子商务更是攸关国家竞争力之重要课题。我国台湾地区虽自2002年开始实施电子签章法,惟因商品标错价格所引发的纠纷,却屡见不鲜;甚有买家打算串联网友进行集体诉讼,而引发社会关注。是以,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之纠纷个案为例,说明现有电子交易法制之不备,希有助于两岸法治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 摘要:美国与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各自代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美国针对欧盟提起的地理标志争端案(WT-DS174)是这两种模式在TRIPS协定框架内的一次直接碰撞,该案的最终结果并未动摇欧盟的专门立法模式,反而在很大程度上确认了专门立法模式的合法性。对于我国而言,建立以专门立法为主导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既能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也能满足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利益要求。
  • 摘要:通常认为,司法对公司运作的介入,除了定分止争之外,还可起到弥补“公司合同缝隙”的作用。我国新《公司法》赋予了大量的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从破解公司僵局的困境考量,固值嘉许,但由于我国欠缺判例法传统以及法官通常缺乏商业经验,不难想见的是,司法必将面临极大的裁决困境。
  • 摘要:交易基础的丧失以前在德国只是一项判例法制度,通过2002年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第313条对交易基础的丧失做出了明文规定。但这一条文的内容只是原则性的,要深入研究它,还必须了解作为其基础的学说和案例。这种研究对于制定我国《民法典》具有借鉴意义。
  • 摘要: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即预期毁约导致的违约,表现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其法理基础是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损害另一方所预见的期待利益。我国的有关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 摘要:股东投票是调控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其带有团体行为与生俱来的弊端,如理性冷漠、搭便车和股东间协作困难等。投票权征集理论上可以调和这些困难,但同样面临须降低信息成本的考虑。因特网所支持的现代通讯技术可以极大降低征集成本,从而鼓励投票权征集成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个重要策略。
  • 摘要:近代法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以为个人自由创造最大限度的空间、保障积极行动的行为人追求利益和自我价值实现最大的空间为其价值基础,体现为不具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承担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监护人责任为自己责任、过错责任。现代侵权法发展了“损害救济”理念,强调“修补伤害的道德义务”,表现为监护人责任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的发展和未成年人适当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法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即自行承担责任,忽视了责任承担规则应有的道德伦理价值。人大审议草案延续了这种规则,明显不足取。人民大学草案否定了未成年人对责任的适当承担,对未成年人保护过度,也不利于受害人救济的实现。法学所草案使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承担责任、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有财产即承担责任,既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当加重了未成年人责任。建议我国未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为: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未成年人承担与其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衡平责任。
  • 摘要: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以法制的手段实施治理需要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这既需要考虑当前的诉讼理念与诉讼手段现代化的背景,也应当注意其与传统的证据理论的交融。电子证据时代证据运用理念的科学化趋势和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都成为完善电子证据规则的基础。
  • 摘要:辩诉交易源于美国,其在德国的传播实践叫“刑事协商”,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被规定为“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在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被称为“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做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通称为认罪程序;日本学者建议在对其简略程序改造时增加该程序叫作“司法交易”(司法取引),而在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中仍然习惯称之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从在美国之发端,到在加拿大、英国、德国之实践,再到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家之广为传播,其之所以在一片抨击与责难声中,仍能保持如此旺盛的生命力,根源于该制度之生成与发展所独具的、其它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媲美的价值蕴涵。
  • 摘要:本文认为陪审制度的存在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根据。第一次层次是,陪审制度存在的最初根据,即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陪审制度的目的;第三层次是陪审制度所具的功能。据此,作者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3点建议:(1)赋予被告人选择陪审的诉讼权利;(2)确立陪审员的随机遴选制度;(3)明确规定陪审案件的范围。
  • 摘要: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国家司法建设的根本使命。现代司法具有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治秩序、确保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公共权力的正当性等功能。当前我国司法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各种矛盾以及司法的局限性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司法建设,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辅相成、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应当兼顾、调解与判决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和谐统一,共同维护国家司法权威。
  • 摘要: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习惯”在晚清司法改革之际还不为修律者熟知。随着修律工作以及有关“礼法之争”的深入,清末修律者对习惯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比较深入和细致的认识,并逐渐将之从传统礼教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和明确的概念。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清末修律者尽管很重视习惯的作用,并开展了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仍然有限。民国初期,法律界对习惯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与影响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认识,推动了民初法律的发展。同时,民初学者对于习惯的认识和研究带有那个时代鲜明的政治特征。
  • 摘要:传统律学教育重实用,忽视学科的完整性和理论性。明清时期无专门的法律学校和法律专业,主要以讲读律令和学幕习律的形式传承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重术轻学的法律教育形式随中华法系的解体而终结。晚清新型法律教育在形式上采取了西方近代学堂式法学教育形式,学堂教育侧重法学的通识性,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但学幕习律等中国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形式亦有重新审视的价值。
  • 摘要:“分类”原则主要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将其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和经济危机类。“分级”原则是指根据政府的应对能力、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损失后果等标准,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分期”原则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将其分为预警期、应急期、缓解期和重建期四个阶段。该项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管理学基础,体现在草案的调整对象、管辖制度、行政机关应急权力的配置、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转换标准和立法主线当中。
  • 摘要:建立健全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通过《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内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地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层次、金融控股公司的协调监管以及金融规则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金融许可协调机制、金融检查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机制等具体运作机制问题。
  • 摘要:反垄断法的目标是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从我国现实出发,我国的反垄断法既要肩负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消费者福利三项经济使命,还负有保护中小经营者、减少少数私人因拥有巨大的经济能量而握有对社会的控制力与影响力,以缩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根基的社会功能。它们共同构筑起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体系。
  • 摘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广泛的共识,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不说理或说理不足的判决书屡见不鲜。其结果是导致大量涉诉信访的发生。各地法院开始在判决书说理之外,探索出判前说理与判后答疑等改革举措,本文对这两种改革措施的意义、不足,并对其完善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指出其性质定位应从抑制涉诉信访的权宜之计转向法官心证公开;进一步扩大其适用,并将其与判决书说理进行协调使用。
  • 摘要:随着死刑案件复核权即将统一行使,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问题备受关注。本文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条件为视角,对死刑适用的刑法总则规定限制、分则规定限制、肯定性条件的明确限制、否定性条件的排除性限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析,以期达到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进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
  • 摘要:人类社会不断面临着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困扰,全球范围内的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威胁了人类和平与发展的进程,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恐怖主义犯罪破坏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刑事法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立法、司法人员以及广大民众的社会责任感、人道主义同情心和对法律的信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良好的社会基础推动刑事法治的发展,刑事法治的发展反过来又会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各方人士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
  • 摘要:本文首先从方法论的角度阐述了利用同一案件的多份司法资料对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价值,指出这种立足于个案之上的研究必须充分考虑并论证其代表性才具有说服力。本文通过对发生在道成同时期的广东新会赵莫两姓田坦案所进行的考察,在阐述其代表性为前提的条件下,重点论证了清代州县官的判决在实际上使得成文法所规定的“禁止翻控和上控”和“一告一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具文,在性质上是“判而不决”。考虑到司法判决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解决这个矛盾的条件则取决于司法官个人素质而非制度性的设置,这也是传统中国高度关注对州县官的选拔和任免的重要原因之一。
  • 摘要:联邦制宪法的主权透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国民主权是基本原理,通过代议制实现;地方分权是主要内容,体现了联邦制国家多元政治统一体的基本特征;联邦统合是基本目标,为此,联邦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 摘要:为达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司法目的,首先要依靠司法公正。而作为实体公正的司法公正与作为程序公正的公正司法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成为导致司法不信任的口实,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判决的信从。克服这一局限性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缺失的现状几乎到了可怕的境地。必须正确认识制度权威、法律权威与法院权威、法官权威之间的关系,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之间的良性互动,以确保司法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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