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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评析及其在未来的合理选择

摘要

近代法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以为个人自由创造最大限度的空间、保障积极行动的行为人追求利益和自我价值实现最大的空间为其价值基础,体现为不具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承担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监护人责任为自己责任、过错责任。现代侵权法发展了“损害救济”理念,强调“修补伤害的道德义务”,表现为监护人责任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的发展和未成年人适当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法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即自行承担责任,忽视了责任承担规则应有的道德伦理价值。人大审议草案延续了这种规则,明显不足取。人民大学草案否定了未成年人对责任的适当承担,对未成年人保护过度,也不利于受害人救济的实现。法学所草案使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承担责任、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有财产即承担责任,既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当加重了未成年人责任。建议我国未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为: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未成年人承担与其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衡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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