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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的动物责任

         

摘要

日本旧民法系效仿《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之规定,责任者为所有人和使用人,免责事由仅为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现行民法规定占有人或保管人作为责任者,责任根据在于危险责任基础上中间责任。学说和判例共同协力,对民法典第718条进行解释构造,积累了丰富判例,促进了动物责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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