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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杀型”案件看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

         

摘要

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和“相当说”三种不同的主张,但由于“相当说”理论根基的不稳定性和具体标准的模糊性,目前主要是“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之间的争论。结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公民发动个人防卫权的必要条件以及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秉持有利于防卫人的价值立场等参考因素,成立防卫过当必须同时满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要件,而且行为要件是更为前置性的判断因素(二分说)。据此,“反杀型”案件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司法判断需要将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需性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防卫后果的意义退居其后,“唯结果论”的实践做法亟须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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