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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监督职权的变化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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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检察监督职权的变化

1.1 监督范围的变化

2.2 监督方式的变化

2.3 监督手段的变化

2.4 监督程序的变化

第2章 检察监督职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2.1 检察机关三个月办案期限的计算问题

2.2 检察机关对监督方式的选择权问题

2.3 当事人在检察环节消极行使权利的问题

2.4 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监督权的行使问题

2.5 再审后检察监督权的行使问题

2.6 申请再审及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期限问题

第3章 解决检察监督职权行使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办案期限起算点的解决

3.2 检察机关对监督权选择问题的解决

3.3 当事人消极行使权利问题的解决

3.4 检察机关对调解监督问题的解决

3.5 检察监督职权再次行使问题的解决

3.6 再审申请期限问题的解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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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已近一年的时间,这次修改是民事诉讼法的一次较大修改,涉及的条文较多,其中对检察监督职权的范围、监督方式等也有引人注目的变化,众多学术著作和专业期刊对新民事诉讼法中检察监督职权的变化都进行了阐述。但是,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逐步施行,在法律条文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实际遇到的具体案件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试就司法实践中具体对民事诉讼法的执行阐述自身一些体会,并对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如检察机关三个月的办案期限如何计算、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当事人权利的消极行使行为、再审之后检察监督权的行使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设想,为司法实践中的检察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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