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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

假球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1年内共计136篇,主要集中在体育、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4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85种,包括党课、瞭望、现代阅读等; 假球的相关文献由121位作者贡献,包括郭玉川、Albert、冯舒等。

假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4 占比:98.53%

专利文献>

论文:2 占比:1.47%

总计:136篇

假球—发文趋势图

假球

-研究学者

  • 郭玉川
  • Albert
  • 冯舒
  • 刘晓新
  • 吴策力
  • 天涯
  • 姚昆
  • 崔成敏
  • 张振
  • 彭剑鸣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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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张奥
    • 摘要: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 乌巴尔多·斯卡纳加塔
    • 摘要: 每年ATP年终总决赛最后一轮,都会出现几场“疑似假球”。这种赛制是为赛事主办方多赚钱而设计的,至于能不能打出真正的高质量比赛,就是另一回事了。
    • 梁水源
    • 摘要: 2003年2月1日,在香港贺岁杯足球赛上,丹麦队和伊朗队迎来关键的一场比赛,赢者将进入决赛,与乌拉圭队争夺冠军和4万美元奖金。
    • 尹波
    • 摘要: 世界杯是个"大骗局"吗?这本来根本不是个问题,但在本届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却成了最大的疑问。所谓"大骗局",是因为有人相信世界杯很多场次是被"操纵"出来的"假球"。有朋友向我提了四个关于"假球"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在此一并作答。
    • 史蒂夫·耶奥加基斯
    • 摘要: 2016年澳网开赛前夕,一份据称打假球已经在网坛根深蒂固,而且在最高水平赛事中蔓延甚广的报告引起轰动,网坛管理者们果断地指派了—个独立小组对此进行调查。但是尽管最初的调查结果得到了广泛关注,网球廉政小组历时两年,耗费2000万美元之后发布的调查报告却没有在媒体上引起多大反响,与此同时,廉政小组提出的建议对网坛管理机构可能同样触动不大。
    • 景文帝
    • 摘要: 博弈论是一门融合了数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的学科,在分析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行为时特别的有效.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原理和方法,从俱乐部和足协之间的博弈出发,分析了影响俱乐部踢假球概率的几种变量,由此推导出足协可以采取的打击假球的对策.
    • 姜瀛
    • 摘要: 采用文献资料法与法律解释学方法对刑法规制''''假球''''问题的路径展开新思考。从文献研究来看,学界就''''假球''''的刑法规制问题形成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的立场纷争,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可以适用于''''假球''''行径的罪名。前者持否定态度,而后者持肯定态度。从实质解释角度来看,竞技体育赛事是一种非物质产品,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假球''''应当被解释为是提供假冒的非物质产品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假充真''''行为。因此,通过妥当地解释《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的外延,就可以达到规制''''假球''''行径的目的,而无需在立法(修法)上''''增设新罪名''''。
    • 天涯
    • 摘要: 作为职业体坛最干净的运动项目之一,网球曾经在很长时间里几乎与“禁赛”一词绝缘,但近年来随着网坛打击假球、赌球,以及药检力度增强,有越来越多的球员被牵连其中。那些犯了错的球员有时需要暂别赛场,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但是对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说,禁赛并不是职业生涯的终点,而更像是一个新起点。
    • 郭玉川
    • 摘要: 我国目前关于"假球"罪名适用的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对"假球"的原因行为和"假球"本身都应予以刑法评价,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但目前并无"假球"可以适用的罪名,应适时进行刑事立法,不过应设置较高的入罪标准,降低其适用范围。
    • 郭玉川
    • 摘要: 我国目前关于“假球”罪名适用的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对“假球”的原因行为和“假球”本身都应予以刑法评价,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但目前并无“假球”可以适用的罪名,应适时进行刑事立法,不过应设置较高的入罪标准,降低其适用范围。%There are deficiencies on the viewpoint of“match-fixing” charges application currently. The “match-fixing” and its cause behavior should be evaluated and then handled by multiple crimes. But there are no charges applicable to “match-fixing”. Criminal legislation should be developed timely. However, a higher incrimination standard shall be set up, reducing its scope of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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