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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1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0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58276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方法、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等;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24位作者贡献,包括于文轩、褚晓琳、陈海嵩等。

风险预防原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0 占比:0.21%

会议论文>

论文:1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58276 占比:99.78%

总计:58407篇

风险预防原则—发文趋势图

风险预防原则

-研究学者

  • 于文轩
  • 褚晓琳
  • 陈海嵩
  • 张志勋
  • 王建学
  • 秦天宝
  • 邱秋
  • 郑小波
  • 陈慧思
  • 高晓露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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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曹辰
    • 摘要: 目前,中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没有得到较好发挥,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大风险”认定与适用存在障碍。以风险预防原则作为认知视域,从危害预期、不确定性、因果关系与证明机制4个方向对“重大风险”进行系统认知;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重大风险”适用存在“重大风险”范围不清、内涵不明、因果关系认定方式不当和认定路径模糊等问题。因此,需要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下,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适用规则,包括:明晰危害预期区间,明确“重大风险”内涵;重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完善证明机制,优化“重大风险”认定路径。
    • 王博洋
    • 摘要: 在生态环境保护由损害控制转向风险预防的背景下,环境法理应进行制度回应。从典型案例切入,对环境风险理论展开研究,可以将环境风险在程度上由强至弱区分为危险、重大风险、风险三种类型。其中,“重大风险”的认定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风险防范体系的关键。在实体法层面,应当明确风险预防原则,对该领域的法律适用作出指导;引入“法律+科技”的认定模式,对环境风险加以准确判断。在程序法层面,需要对“重大风险”的认定主体、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和认定过程进行完善。
    • 刘玉绰
    • 摘要: 风险预防原则形成于当下风险社会,现已实现了由理论向规范的转化,并有望向更多风险领域拓展。风险预防原则在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联下可推衍出合比例与程序正当两大子原则,并通过两大子原则,具化出行政权的有限扩张、风险类型化预防、风险治理参与主体与治理手段多元化四大规范意涵。风险预防原则在体育风险治理中的适用具有现实基础、制度基础与经验基础,足以证成将其扩展适用的可行性。风险预防原则在体育风险治理中的适用面临着体育风险立法阙如、体育风险行政失范、体育风险司法乏力、体育风险意识淡薄等实践困境。建议从完善体育风险立法、优化体育风险行政、改进体育风险司法、强化体育风险意识等方向应对,为风险预防原则在体育风险治理中的适用扫除障碍。
    • 张陈昕
    • 摘要: 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允许对于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由于其救济理念的滞后和具体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应对环境健康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预防对公众的环境健康损害。为此,有必要基于风险预防原则,有序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细化完善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衔接。
    • 张诗奡
    • 摘要: 福岛核污水所含核素种类与核电站在正常运营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液不同,因此东京电力公司和日本政府采用的排放方案对于全球海洋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风险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就其采纳东京电力公司排放方案的相关决定过程的细节来看,日本政府存在违反相关国际法义务的嫌疑。基于国际司法机构在相关案例中显示出的对于涉环境保护的条约规定进行更为严格解释的立场,日本政府在采纳该方案的过程中,在与国际机构尽力合作以及在开展跨境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存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的瑕疵。同时,从国际司法机构逐渐倾向于认可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意义的角度来看,排放福岛核污水可能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的“污染”。现阶段日本批准目前排放方案的行为可能被国际司法机构判定为违反保护与保全海洋环境相关的国际法义务。
    • 蔡倩怡
    • 摘要: One Health框架早被运用于公共卫生领域,指导国际社会通过“跨学科、跨专业”的合作以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为规范国际社会在该框架的指引下行事,需要从国际法层面为One Health找到相关可适用的法律原则。现有法学领域的公平互利原则、审慎原则、风险预防原则、适当顾及原则与One Health的核心要义相契合,且能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原则性指导,弥补了该框架法律原则的缺位。但在适用这些原则时,要注重结合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也要正视各国应对能力的差异,为各国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一般性的指导方针。
    • 严厚福
    • 摘要: 我国对常规污染物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主要来源的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仍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缺乏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要求,对于现有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足。未来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立法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但风险预防原则并不以追求“零风险”为目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立法总体上应当遵循“风险筛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思路。环境风险评估应当聚焦于从科学角度评估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风险”本身,不考虑与环境风险无关的经济、社会等因素。确定什么是“不合理的风险”,除了科学判断之外,也需要“正当程序”的加持。风险无法确定时,比照“存在不合理风险”进行管控。在选择风险管控措施时,应当考虑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经济、社会等因素。对于新化学物质,应当秉承“除非能证明无害,否则都应当进行适当风险管控”的理念。
    • 马飞宇
    • 摘要: 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不少未知的风险。面对不可见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在被国际条约广泛运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虽然风险预防原则有待完善,但基于环境领域的特性,应当将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未来在沿袭国际环境法上风险预防原则精神的同时,应当建立完备的公私合作框架和高效的沟通机制。
    • 秦天宝
    • 摘要: 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带来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的安全保障被国家视为必需肩负的义务,注意力从末端向前端的转移成为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风险预防原则被环境法接纳为形态各异且具备一定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意在以政府干预限度的妥适为要义,指明事先采取预防行动的类型化和协作化方向。风险预防无意追求最大限度或无限度的安全,而是试图探明尽可能妥当的路径与目标。生物安全风险颇具不确定性,预防行动势必要求手段与界限等方面的弹性和适应性,并应敦促风险决策安排和规制措施执行形成程度妥当的动态平衡。《生物安全法》全方位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并以分类管控制度和联防联控体制机制为承接;但日后仍应进一步示明权力约束路径,续展联防联控体制机制的优化作业,并对分类管控条款与制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与补充。
    • 王建学
    • 摘要: 随着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议题,发端于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开始上升为宪法讨论的主题。法国2004年《环境宪章》在世界上率先将风险预防宪法化,使其完成了由环境单行法原则、环境法典总则原则到宪法原则的发展历程。虽然宪法化昭示着国家须肩负起风险预防义务的进步理念,但风险预防原则入宪自始至终都存在高度分歧,在过去15年的司法适用中亦未发挥理想效果。为解决其宪法实施问题特别是消除对创新的阻碍作用,法国正在着手相关修宪活动以消除其弊端。基于法国教训,风险预防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其相关讨论应当务实,寻求以精确的措辞审慎建构国家的风险预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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