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
逃税罪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9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法人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逃税罪的相关文献由111位作者贡献,包括于龙、刘友珍、李兴臣等。
逃税罪
-研究学者
- 于龙
- 刘友珍
- 李兴臣
- 李晓明
- 杨高峰
- 潘家永
- 翟帅
- 蒋盛楠
- Anonymous
- Song Fangming
- 丁安然
- 万国海
- 何小王
- 侯莎
- 刘亚娜
- 刘宇
- 刘建
- 刘晓莉
- 刘湘廉
- 刘荣
- 刘莘
- 刘雁平
- 卢瑜
- 吕晓伟
- 吴若蘅
- 吴静淼
- 周小舟
- 周治华
- 周甜甜
- 周铭川
- 唐经天
- 天涯默客
- 姚兵
- 姚悦
- 孙茜
- 寒山
- 尹航
- 崔秀秀
- 张正清
- 张磊
- 张远煌
- 彭礼堂
- 成勇
- 抑扬
- 李彬彬
- 李杰
- 李盛美
- 李红波1
- 李腾
- 杨业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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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甬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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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购行为具有数额小、情节轻的特点,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关税与一般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入手,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对代购"缴罚免刑"模式进行可行性分析.随着经济区域化、全球化,我国关税从保护功能逐渐转向调节功能,与一般税收的功能逐渐趋同,这也为证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设立"缴罚免刑"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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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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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衍生出众多的偷税、漏税行为,明确偷税、漏税、避税与逃税的界限区分,可通过增加罚金和设置资格刑来完善罪轻的问题,通过明确部门的工作规范和增加外部机构的调和来解决部门间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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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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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石化企业变票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要正确适用虚开罪,就需要深刻理解此罪保护的法益,并通过对虚开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的方式,达到全面掌握虚开行为性质的目的。如果石化企业虚开仅是为了逃避消费税,且实际上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的结果,则不应以虚开罪论处,可以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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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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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在行刑程序衔接、公平性等适用环节连遭质疑,根源在于其性质及功能定位过于模糊。该款规定属二次行政犯,内含起因、程序、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由行为模式到适用后果形成完整逻辑链条,在逃税犯罪微观治理与行刑互涉案件宏观面向均有充分立法价值依循。可在“数额+比例”标准基础上限缩条款适用范围,构筑行刑互补的双路径处理程式;结合税收规范明确“已受行政处罚”等细节要求,配套完善刑罚轻缓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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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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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某影视明星涉嫌逃税罪一事备受关注,关于已经修改近十年的此罪条款再次引发热议。按照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经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以下简称第四款)。与前不久空姐代购逃税被判有期十年相比,似乎此罪与彼罪之前公正有违平衡。毕竟空姐逃税涉及金额百万,而影视明显逃税涉嫌金额高达上亿,但却因为该条款而“免责”。案件处理结果一出便引起公众疑虑,条款在现实运作中的差异,映射出立法目的并没有预期那样实现顺畅。文章对这一问题予以阐述,以供相关研究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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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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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逃税罪免责条款的性质是处罚阻却事由,逃税数额巨大的初犯虽然也能据此免责,但理论上却未必合理.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性质上不同于纳税人偷逃税款,不适用免责条款.行政程序是逃税案件刑事审判的前置程序,逃税人只有在受行政处罚后才能免于刑事追究.逃税人在接受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已受行政处罚"在内容上是指主观上认可并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客观上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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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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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本质上是行刑反转,背景是针对行政犯的行刑协同共治,目的既在于避免再次刑事犯罪,也在于避免再次行政违法,从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在解释这一条款时,应当基于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紧密联系,将接受责令改正纳入到"接受行政处罚"的考量中,建立"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二元互补型行政法治理结构,确保合规的实现.解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需建立审查机制,确保在惩罚效果保留的前提下发挥出反向激励效果.审查结果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审查对象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实际效果,在行为方式上应体现为行为人主动参与.通过解释,对逃税罪的治理最终应形成"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梯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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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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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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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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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税务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和新的税务征收制度的出台,我国的财税改革步伐逐渐加快,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规范化,大数据背景下的税务发展更加趋向于电子化和信息化.各类企业是我国的纳税大户,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之规定,但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偷逃税行为,甚至企业在管理中对逃税等现象习以为常,这其中的行政风险乃至刑事风险都应值得企业重视,企业之税务合规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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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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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逃税罪刑事立法存在犯罪主体范围狭小、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定罪量刑的不公平差别对待、主观要件缺乏逃税目的的明确规定、逃税金额的累计规则不当,以及不申报逃税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化、针对不申报逃税行为的入罪门槛相对过低、刑事处罚相对过重等问题,由此形成逃税定罪处罚立法的结构性失衡。《刑法修正案(七)》出台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税收法治建设也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在此背景下,可借鉴意大利不申报(逃税)罪刑事立法及相关司法判决和学说观点。我国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理念应当转变为以打击逃税等税收实害行为为基准,而逃税犯罪刑事立法需要在严密刑事打击法网、充分维护国库利益的同时,强调刑法谦抑性原则并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不申报行为的逃税罪立法完善具体包括以具有申报义务来限定犯罪主体、限制逃税比例入罪门槛的应用范围、原则上不加总不同税种的逃税金额、主观要件增加逃税目的、消除扣(收)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逃税定罪处罚方面的差异,以及针对不申报逃税行为明确界定构成条件、在入罪门槛与处罚标准上差别化对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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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平;
王燕玲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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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1997刑法第201条的原规定相比,《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有多处修改和发展,其中,最引入注目的修改是增加了逃税罪的免责及其例外的规定,即该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针对此次修正,文章分析了这一规定的立法依据和利弊得失,以及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款的规定。对这些问题的剖析和研究,不仅有助于有关立法的发展完善,而且也有助于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本款规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