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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

赋役的相关文献在1955年到2022年内共计153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史、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3篇、相关期刊107种,包括江汉论坛、求是学刊、人文杂志等; 赋役的相关文献由143位作者贡献,包括叶锦花、张守军、万银红等。

赋役—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3 占比:100.00%

总计:153篇

赋役—发文趋势图

赋役

-研究学者

  • 叶锦花
  • 张守军
  • 万银红
  • 刘彦波
  • 吴滔
  • 岳树燕
  • 朱晓庆
  • 梁方仲
  • 王毓铨
  • 秦新林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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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铁球
    • 摘要: 比限制度,即分限征收法,始于两税法,五代、宋、金、元、明初皆推行“两税三限制”,其具体含义是夏秋两税各立三限征收,这个时段的比限制度主要是中央针对地方负责赋役征收的官吏以及各职役而设置的,核心在“解纳”这一环节。明中叶以后,随着赋役货币化和官员考核倾向于“赋役完欠”,州县地方政府开始针对纳户设置比限制度,地方设限的核心在“征收”这一环节。起初,地方政府主要设立三限制。随着条鞭法不断深入,嘉靖中期至万历初期,各地所设限数五花八门,自三限至十限皆有,但南方开始以六限、十限为主。万历十年(1582)以后,各地所设限数开始趋向统一,南方以十限为主,北方以四限为主,最后南北皆趋向设立十限制。因设限取决于地方官,所以各地的期限数目与追比方法是不断变化的。中央设限与地方设限,自始至终皆有互动,尤其是中央设限对地方设限影响很大,而地方设限也会影响中央设限。
    • 刘灵坪
    • 摘要: 有关明清云南土司的编户赋役问题,学界关注较少。如运用历史政治地理及社会经济史的视角,对明清时期云南土司地区的赋役征收及少数民族编户问题进行考察,即可发现,元明两朝均已对云南土官、土司征收赋役,并已完成对部分少数民族的编户。明朝初年,中央王朝曾在云南各地土司编里甲造黄册,以征收赋役。明代云南各属土司中既有编户、编丁并承担赋税的“内地土司”,也有既不编丁,也不编户,甚至不承担赋役的“边外土司”。少数民族地区编户赋役的实施,是明清王朝国家治理直接深入西南边疆地区的重要标志。
    • 黄纯艳; 陈娅娜
    • 摘要: 赋役制度具有保障财政供给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双重功能。赵宋王朝既遵循汉唐时期王朝体制、儒家治国和以农立国的基本原理,也适应财政结构和社会经济新变化,制定其赋役制度。募兵制的财政压力是赋役变化的基本制约因素,但除现实需要外,赋役结构和征收原则还需要作出符合儒家原理的解说。宋人用护农征商、抑制兼并解释财政结构从“食租衣税”到征榷养兵的变化;用赋役制度的适度和均平原则体现其奉国与安民的职能;以定额制度、分隶制度和放任擅征的做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这一制度逻辑下形成的宋代赋役制度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治理根本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助力,同时实际上加剧了地方财政困窘,使百姓赋役负担不断增重。
    • 郝云霞
    • 摘要: 传统社会中关于"成丁为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的习惯说法并不妥当.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将赋役制度上表示身份的名词等同法学上的民事行为能力稍嫌武断.结合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与契约文书、司法判例等典籍的分析,不难发现,无论从逻辑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成丁仅与赋役的征免相联系,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与否无关.
    • 胡铁球
    • 摘要: 比限作为明清催课之法的核心,合理的分限有利于赋役征收,而设限过密则会成为赋役征收的百病之源.面对制度带来的危害,明清百姓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试图将危害降到最低.其应对的手段(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诡寄、花分、飞洒、影射、虚悬等来避役避比,这些手段带来的问题是田亩不实、户甲不实,迫使政府不断进行变法和赋役册籍创新.二是通过土地市场将赋役负担转移给他户等方式来避役避比,这造成了税粮拖欠,包揽盛行,土地市场进一步复杂化.三是通过户的整合来应对比限中的各类问题,户的整合类型有"甲首户""股头制""总户子户""粮户归宗",其核心是将户变大,以应对分限过密带来的困境.这种户的整合直接推动了宗族的内部整合与凝聚.明清宗族的长足发展,应该与比限制度的推行有着深切的关系.
    • 叶锦花
    • 摘要: 规避赋役是明代户籍赋役制度运作中不可忽视的现象.明中叶福建泉州盐场人群普遍通过顶替绝户、相冒合户附籍、析户等办法获得新户籍,进而同时支配民、军、灶等多重户籍,灵活安排丁田的户籍属性,最大限度获取优免、降低应役负担及风险.地方势要甚至同时勾结有司、盐司以偷漏役银、规避户役.利用多重户籍规避赋役的行为,是民间在国家财政、户籍管理制度框架下,结合自身财力、人脉和军役共同体、宗族等地方资源对户籍赋役制度的灵活运用.多籍策略的普遍性说明户籍赋役制度在明中叶成为民间制度套利的重要资源,不仅左右地方人群交往,还严重影响国家、地方财政.
    • 徐秀玲
    • 摘要: 中唐时期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官方要求寺院缴纳官布、地子、税草、税柴等各种赋税,僧人还要承担烽役守边以及以各种名义如进献、助役等要求寺院承担的杂役或杂课税.为了世俗政权的生存,敦煌的僧人除了身份上是僧人,有重要佛教活动之外,实则与敦煌普通的百姓一样,成为缴纳赋税、承当徭役的重要群体之一.
    • 兰军
    • 摘要: 晚明朝廷对乡里社会控制渐趋松弛,地方事务的推行有赖士绅群体协助.万历年间,嘉兴地方官创建仁文书院,作为府县生员讲学﹑考课之所,官绅合力介入学田的置办与管理,使之成为沟通官、 民之纽带.以仁文讲会为平台,嘉兴士绅在讲明理学外,积极参与均田均甲﹑条鞭银官解﹑杂办银征收等赋役制度变革.讲会领袖岳元声为维护当地利益投身于嘉兴﹑秀水﹑嘉善三县间错综复杂的争田事件中.晚明以仁文书院为代表的部分书院逐渐成为士绅构筑基层社会控制体系,维护地方稳定的组织凭借.
    • 刘道胜
    • 摘要: "朋名"即共同朋合使用一个名称, 是村族社区利益攸关者在赋役户籍登记及基层职役呈报中的共有名号, 并非当时实际人户.明清时期, 里 (图) 甲的总户和子户户籍的朋名现象在徽州十分常见, 图正、乡约、保长、保正、族正等基层职役亦存在朋名佥报."编造户籍""佥报职役"本是明清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规范和要求, 然而, 由于户役因循、里户式微、里役和职役繁苛、人口大量外徙等因素, 这种强制规范经历了由国家"实征"趋向民间"朋应"的发展历程, 基层社会从而普遍存在朋名立户和朋充应役现象.某种程度上说, 这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的结果, 也是明清基层治理从制度到契约的集中体现.
    • 摘要: 在明代中后期的赋役变革浪潮中,徽州府休宁县在嘉靖、万历年间围绕赋役问题发生了几次焦点事件:嘉靖十七年休宁知县傅灿增加徭赋、隆庆至万历年间的丝绢纷争、万历九年休宁知县曾乾亨主持的田地清丈.每次对赋役的调整,都引发地方社会不同程度的反响,甚至演变为朝廷注目的"民变",凸显出国家与地方利益的某种对立.处于朝廷功令与地方公议之间的知县,其临民理政的具体举措不仅事关官员个人的声誉与前途,也对处理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以及地方社会发展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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