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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质权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9359篇;相关期刊14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知识经济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二OO四年海峡两岸民法典学术研讨会等;质权的相关文献由200位作者贡献,包括万信超、叶昌富、向东等。

质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4 占比:0.2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69359 占比:99.73%

总计:69544篇

质权—发文趋势图

质权

-研究学者

  • 万信超
  • 叶昌富
  • 向东
  • 张秋霞
  • 张红薇
  • 李光凯
  • 杜明辉
  • 石纪虎
  • 艾军
  • 谢发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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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叶林; 王艺璇
    • 摘要: 依照担保物是否发生转移占有,传统民法将意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和质权。动产担保通常具有转移占有的特点,遂被划入动产质权。此强行规定系基于动产担保的一般特性而作出,突出了物权法定思想,限制了当事人契约自由,降低了担保人对担保物的有效利用。但意定担保系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协商设定的担保,应依当事人意愿而决定转移占有,无需强行植入物权法定。现代动产担保规则体现“市场化”特点,突破了动产担保交易在形式上的区分,尊重市场主体创设动产担保交易的自由,立法者应为此确立统一的设立、公示、违约救济和实现规则。《民法典》基于商业实践的需要,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酌他国立法例,采用了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渐进转变模式。因《民法典》转型的不彻底性,必然增加规则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但通过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搭建动产担保信息公示系统,明确动产担保权的效力和顺位,可以缓和法律解释上的困境,夯实动产担保交易的法理基础。
    • 李永军
    • 摘要: 意定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与质权究竟有什么区别?两者究竟是以什么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以客体还是以公示方式进行分类的?抵押权究竟是建立在不动产所有权之上还是不动产之上的?从比较法的理论和立法看,肯定是以客体进行分类的——传统民法把物权建立在“物”之上,而物最主要的分类就是动产与不动产.因此,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自然就成为抵押的标的,而动产以及不动产之外的权利即使能够通过登记而公示,也只能作为质权的标的,例如,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尽管如此,这种分类的背后的支撑却仍然是公示公信原则.我国民法典尽管在构建物权规范制度的时候基本上仍然坚持以“动产与不动产”为基础,但在对于抵押权与质权进行分类的时候,却违反了这一基本逻辑.我国民法典没有坚持按照公示公信原则之要求来建立规范体系,而是从“价值”出发建立了一套违反公示公信原则的“混合体系”.在这种规范体系下,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究竟是什么,真的就值得怀疑了.另外,就不动产抵押来说,抵押权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而非不动产所有权之上,因此,抵押权设定后,不仅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受任何影响,即使是处分权也没有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不能禁止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的物的转让.
    • 张汉群
    • 摘要: 保证金账户质押系动产质押项下的金钱质押,其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同时,该保证金账户由债权人实际控制和管理。否则,质权未有效设立,债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
    • 陈本寒
    • 摘要: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法律地位不同于浮动抵押中的代管人,这是由二者在产生基础、任职资格、功能设计、权利义务内容与来源上的不同造成的.存货动态质押及其监管人不能准用浮动抵押及其代管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存货动态质押监管虽然存在着监管人自营仓库监管、质物存放于第三方企业仓库监管和质物存放于出质人仓库内监管三种模式,但从监管协议内容看,无论何种监管模式,监管人均具有质权人的受托人和质物仓储保管人的身份,只是不同的监管模式会导致监管人在履行对质物的保管义务时出现程度与方式上的差异,但不会改变监管人在质押监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 戴煜
    • 摘要: 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账户质押制度,目前账户质押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为法律依据,该条将其定性为金钱质押.将账户质押一概定性为金钱质押有欠妥当,应区分情形认定:保证金账户质押可实现金钱特定化,且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宜认定为金钱质押;其它的企业账户质押应认定为以现有的或者将来债权出质的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划转质押账户内资金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不具违法性.
    • 张若楠
    • 摘要: 质权的设立通过交付的方式,因此指示交付能否设立质权一度成为争论.我国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可质权通过指示交付设立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指示交付因间接占有的存在,导致一物数质问题的复杂性.因法律未加以否认各质权效力,不阻碍后顺序质权人的质权效力.
    • 秦涵霄
    • 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物权法以及担保法规定的典型质押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非典型质押方式正逐渐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本文收集了专家、学者对于非典型质押的观点,还有法官从实践中给出的对于非典型质押的看法,主要讨论新增耕地指标能否设立质押的问题,研究新增耕地指标能否设立质押以及质权能否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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