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1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9762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公路学会2006年年会等;权利质权的相关文献由111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秀姣、朱显荣、赵欣佳等。
权利质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9762篇
占比:99.85%
总计:69867篇
权利质权
-研究学者
- 刘秀姣
- 朱显荣
- 赵欣佳
- 陈本寒
- 刘保玉
- 姜守镇
- 孙雪林
- 张巧雯
- 张秋霞
- 张罕武
- 李莉
- 竺常贇
- 陈思静
- 高可
- M.施坦曼
- 丁汉韬
- 何世俊
- 修志文
- 刘芳
- 刘荔云
- 刘贤能
- 单平基
- 吕凯
- 吴昭军
- 吴椒军
- 吴维
- 周海挺
- 周章
- 周迎杰
- 孙宝民2
- 孙超
- 孟丹
- 官本仁
- 小郭
- 席振波
- 常修泽
- 张冬梅
- 张小芹
- 张文燕
- 张睿哲
- 张萱
- 张顺荣
- 彭彤1
- 徐丽碧
- 徐海燕
- 施付阳
- 曹晋
- 朱文昌
- 朱鲤群
- 李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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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常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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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单质押是以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结构,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其是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质押,《民法典》体系下可归为应收账款质押。保单并非权利凭证,向"质权人"交付保单行为不是保单质权的有效设立方式,应以在国家认可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方式设立。保单质权的实行,相较普通权利质权具有特殊性,涉及保险法律关系,应通过相关协议安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现实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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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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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香港股权质押的设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香港股权为内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需要根据香港法律进行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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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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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行为是以物权为客体的处分行为,故确定物权行为的概念应以处分行为的概念为基础.从处分行为的角度观察,设定权利质权并非物权行为,而是准物权行为.即使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交付或登记也不是物权行为,二者只是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真正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合意,此种合意可以从交付背后的生活事实中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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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椒军;
张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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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第34条可以解释出保单具有可质押性,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保单质押内置进规范体系中,从而造成实践发展与民商事立法相割裂的局面.不仅法律性质不甚清晰,司法审判中也面临着设立及公示规则缺失、质押标的如何执行等诸多难题.保单质押的设立应采取通知生效主义,无须被保险人同意,公示方法为质押登记并实行公示对抗主义.在法律规则建构上,应当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在民法典体系下规定设立及公示规则、质权人收取权;保险法项下则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赋予债权人代位解除保险合同权,但其行使要受到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生存利益保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担保权行使期间的三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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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常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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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单质押是以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结构,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其是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质押,《民法典》体系下可归为应收账款质押.保单并非权利凭证,向"质权人"交付保单行为不是保单质权的有效设立方式,应以在国家认可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方式设立.保单质权的实行,相较普通权利质权具有特殊性,涉及保险法律关系,应通过相关协议安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现实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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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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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森林法》修订之前,为满足生态公益林权利人融资需求,多地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并鼓励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实践中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公益林收益权既非应收账款,也非属其他可以出质财产权利,并不符合设立权利质权的客体要件.由于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这一做法已经在我国诸多地区存在数年,形成了一般人的确信,满足了习惯法构成的基本要件,因此,长期以来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已经为习惯法所认可,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适用习惯法.根据新《森林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公益林收益权被确立为以补偿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属于《物权法》规定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范畴.通过新《森林法》修订,公益林收益权质权实现了从习惯物权到法定物权的转变.在通过限制自然资源权利人权利以实现自然资源保护目的的管制性征收中,由此产生的补偿金收益权质押仍然有适用习惯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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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冠彬;
魏沁怡;
单平基;
吴昭军;
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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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按语]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就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就物权编而言,其大部分内容虽然脱胎于现行《物权法》,但也存在一些新的亮点,比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居住权制度、吸收农村土地改革经验,在担保物权制度上做出了一定体系化努力。就此,《法治研究》编辑部在数个小型学术研讨会的基础上,组织参会学者进行本组笔谈,并邀请我担任主持人。在阅读几篇文章的基础上,我欣然应允,几位作者所提出的完善意见确实具有一定合理性,几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