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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806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04篇、专利文献11170篇;相关期刊756种,包括法人、工商行政管理、中国消费者等; 虚假宣传的相关文献由1295位作者贡献,包括张芳琳、通信技术编辑部、段梅红等。

虚假宣传—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04 占比:13.90%

专利文献>

论文:11170 占比:86.10%

总计:12974篇

虚假宣传—发文趋势图

虚假宣传

-研究学者

  • 张芳琳
  • 通信技术编辑部
  • 段梅红
  • 杨顺兴
  • 金融理论探索编辑部
  • 孔永强
  • 鲁夫
  • 温亚琪
  • 籍恺
  • 何茂斌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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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国家网信办:APP提供者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
    • 摘要: 国家网信办:APP提供者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1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
    • 许敏智; 张少峰; 严娣
    • 摘要: "网红带货"是我国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为商家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作为新兴事物,其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研究发现,"网红带货"行业中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涉嫌不正当竞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网红"法律主体定位不清、涉嫌逃税漏税等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经济生态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加强消费者法治教育、提高"网红"职业素养、完善立法、多元化监督、形成行业自律等角度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规范"网红带货"行业生态提供新思路.
    • 黄星星; 李上海
    • 摘要: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具体指示精神,3月26日,省市县三级联动,抽调精干力量,兵分四路赴岳阳、娄底、郴州、邵阳四地,聚焦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农资市场秩序的掺杂掺假、商标侵权、偷减养分、虚标含量、虚假宣传、无证生产等重点违法行为,出动执法人员87人,对9家企业相关产品随机抽样检验28批次,9批次不合格产品全部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字当头,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行为,该吊证的一律吊证,该处罚一律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一律公开曝光。
    • 王丹
    • 摘要: 四川省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以“春雷行动2022”为抓手,以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扎实开展乱评比乱排序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该局及时组织召开专项执法行动会议,明确行动目标,制定行动方案。重点查处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通过乱评比乱排序发放牌匾、证书作虚假宣传
    • 通信技术编辑部
    • 摘要: 近期,我编辑部发现有不法分子冒充本刊编辑部进行非法采稿、虚假宣传,以刊发稿件为由收取所谓“审稿费”及“版面费”,还有人声称《通信技术》已暂停收稿,对我刊声誉和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学术秩序,极大地损害了作者、读者的利益。为此,编辑部郑重声明如下:一、本刊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和机构代理《通信技术》的征稿业务,而且本刊一直正常对外收稿,切勿上当受骗。二、冒充本刊进行违法活动者,请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非法活动。
    • 通信技术编辑部
    • 摘要: 近期,我编辑部发现有不法分子冒充本刊编辑部进行非法采稿、虚假宣传,以刊发稿件为由收取所谓“审稿费”及“版面费”,还有人声称《通信技术》已暂停收稿,对我刊声誉和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学术秩序,极大地损害了作者、读者的利益。
    • 杨婕菲
    • 摘要: 虚假宣传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这是电商平台最为典型的特点之一,同时也具有极高的误导性,所以应该利用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规制,对某些不正常的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确保每位消费者自身的基本权益,对电商平台的交易市场进行完善。基于此,文章首先简要地介绍了电子商务平台虚假宣传的形式,接着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虚假宣传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法律规制策略。
    • 王珂
    • 摘要: 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流量造假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律性质:直播营销主体实施的流量造假一般构成虚假宣传,在消费者受欺骗损失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使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受损的流量造假属于商业诋毁。其次,需要将直播营销中流量造假的法律责任落实:明确其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配置、加大对实施流量造假的直播营销主体的惩罚力度以及疏通消费者的维权路径。最后,需要完善直播营销中流量造假的监管路径:提高技术治理水平、解决管辖和主管机构问题以及加强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直播营销平台的联动治理。
    • 史洪举
    • 摘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成了人们的日常必备产品。有些不法商家为牟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传销等不法手段,甚至专门以老年群体为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将老年人的看病钱、养老钱掏空,“保健食品坑老”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顽疾。此次“两高”发布的解释,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保健食品坑老”的定罪划定依据,为执法部门依法打击“保健食品坑老”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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