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
自认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37篇、专利文献49篇;相关期刊38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党课、法制博览等;
自认的相关文献由574位作者贡献,包括吕锡香、张卫东、李晖等。
自认
-研究学者
- 吕锡香
- 张卫东
- 李晖
- 杨学友
- 杨烁
- 王贵林
- 繁星
- 胡志中
- 黄小平
- 佚名
- 刘建峰
- 刘立
- 吴志彬
- 姜凯
- 张小娴
- 曾菲
- 杨成功
- 王子彤
- 聂林川
- 若星
- 赵逸龙
- M·E·莫斯科
- S·S·伊耶
- S·切恩拉帕
- S·罗塞恩布拉特
- 丹尼斯·伯纳德·范凯尔布鲁克
- 伯纳德·玛丽-安德烈·范凯尔布鲁克
- 俞敏超
- 傅川
- 克雷格·迈克尔·霍恩
- 全亮
- 冯锦彩
- 冼丽影
- 刘亚波
- 刘娟娟
- 刘庆海
- 刘援朝
- 刘波
- 刘雯
- 卢珊
- 吕栋
- 吕波
- 吴志强
- 周斌
- 周桐
- 喻海燕
- 孔雁
- 巩旭芬
- 庄成喜
- 廖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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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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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自认效力以“免证效”为中心,彰显其诉讼促进的机能。从相关规定的发展历程来看,自认效力规范具有拘束力单向性、撤销事由片面化的不足。鉴于此,自认效力体系应契合辩论主义,并构建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的三元结构;自认效力规范需要修正,在强化自认法院拘束力的前提下,明确其适用限度;在保留自认“与事实不符”撤销事由的前提下,通过证明违反真实来推定重大误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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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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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利益性仅具有辨明自认概念的意义,并非是自认成立的决定要素。现行自认规则仅以当事人一方陈述过某不利事实作为判定标准,造成先行自认成立的过度低阶化。不利要件的内容及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未被援引的先行自认并不成立自认,仅为当事人单方的不利陈述。陈述一致性要件作为推论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是自认成立的本质要件,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自认成立的明确标准,并尽量避免对当事人造成诉讼突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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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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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准备程序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在开庭前整理争点、处理程序性事项与部分实体性事项,从而为庭审扫清障碍。审前准备程序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着操作细节不明确等问题,从而导致其并未发挥原有功能。其中,关键在于效力未法定化。本文根据民诉法现行法条与当事人主义探寻赋予准备程序结论效力的诉讼契约之路,以期提高准备程序的正当性与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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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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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时候,外婆告诉过我,地上有多少人,天上就有多少颗星。地上的人去世了,就会跑到天上去,他的亲人、友人、后人,就能在地上看到那颗新出现在天上的星。若干年后,外婆在我还外出求学时意外去世,我便不自觉地举头望天,在天空中寻找疼我爱我的外婆。我从未对任何人言及,天空中有我自认的一颗星,那是我亲爱的外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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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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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关于自认撤销要件的规定看似很全面完美,实际上并没对自认撤销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人同意撤销自认"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应当区分胁迫的不同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地予以撤销.对于基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自认的撤销宜采用"错误"+"不真实"的二要件说.同时应建立自认撤销制度的配套措施,确立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将自认成立的场合限定在口头辩论或者准备程序中,区分先行自认与自认,对于先行自认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引用或者对方当事人引用之前,自认人应当可以自由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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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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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在规范层面及实务层面经常被降格为某种“证据”加以运用。自认证据化的程序设定成因在于我国自认的形式、阶段及对象均较为宽泛,导致自认与证据等心证来源混杂。自认证据化并不契合自认制度的理论根据和程序机能。基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导出的真实义务、法官心证原则以及虚假自认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结果,仅能否定少数特定情形下的自认具有刚性拘束力,这也契合辩论主义之意蕴,并能与自认撤销制度相协调。据此,应在限缩自认程序设定的前提下普遍确立自认的刚性拘束力,在此基础上列举否定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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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醌;
张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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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司法裁判理念保守、自认性质认知不足以及代表人监督方式有缺陷,在自认视角下,我国多数人诉讼的运行存在着诉讼不经济、当事人内部关系博弈"异化"及被代表人实体和程序权利难以保障等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在观念上,应当转变保守求稳的传统司法裁判理念,正视自认的败诉风险性;在配套制度上,应当将必要共同诉讼内部关系由"协商一致原则"转为"有利说",构建自认相应的约束机制,赋予被代表人更换、撤销代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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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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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认撤销(撤回)规则是民事自认制度的核心和争议规则之一。与《民事证据规定(2001)》相比,《民事证据规定(2019)》一体删除了“胁迫”和“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条件。删除胁迫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解决了额外增加自认人证明负担、鼓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扭曲激励问题,进步显著。不过,继续坚持不区分“胁迫”与“重大误解”两种自认意思瑕疵的立场,删除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并不合适。事实上,“与事实不符”不仅是自认人证明和法官判断重大误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我们应当坚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组合事由。在自认与“真实”的关系上,问题不在于自认制度是否要考虑真实,而在于何种方式和程度上考虑“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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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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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用人单位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情形下,虽用人单位自认欠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因劳动报酬债权的真实性将对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构成影响,即用人单位自认的事实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故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予以确定,而不适用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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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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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在规范层面及实务层面经常被降格为某种“证据”加以运用.自认证据化的程序设定成因在于我国自认的形式、阶段及对象均较为宽泛,导致自认与证据等心证来源混杂.自认证据化并不契合自认制度的理论根据和程序机能.基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导出的真实义务、法官心证原则以及虚假自认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结果,仅能否定少数特定情形下的自认具有刚性拘束力,这也契合辩论主义之意蕴,并能与自认撤销制度相协调.据此,应在限缩自认程序设定的前提下普遍确立自认的刚性拘束力,在此基础上列举否定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