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987篇;相关期刊11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文献由16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湘淳、崔云、巴晶焱等。
股东会决议
-研究学者
- 王湘淳
- 崔云
- 巴晶焱
- 张瀮元
- 李欢星
- 柏立团
- 王余千代
- 邓刚
- 丁勇
- 丁同豪
- 严学锋
- 乔勇
- 乔宝杰
- 何伟
- 何建平
- 侯贵枝
- 刘倚源
- 刘昭彦
- 刘永祥
- 刘璟莹
- 刘绍娓
- 刘颖成
- 华兵
- 华忆昕
- 吕飞
- 吴建斌
- 吴畏
- 周力
- 周浩然
- 周闻道
- 夏正芳
- 夏靖
- 姚秀兰
- 姜章
- 孙瑜
- 孟星宇
- 宋洁
- 宋红松1
- 屈曈阳
- 崔建忠
- 常方平
- 庞瑞华
- 康玉奇
- 廖依娜
- 廖炜冕
- 张云波
- 张国桥
- 张媛媛
- 张学森
- 张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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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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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适格被告为我国通说,目前就适格被告认定之依据、判决效力扩张之前提、利害关系主体程序救济等问题,尚无进一步研究。为合理衡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程序保障,适格被告不应仅局限于公司。从股东会决议事项涉及利益类型观之,利害关系主体分为一般股东、内部特定人员和外部特定人员。在适格被告的认定上,应采公司和内部特定人员均为适格被告的“二元论”,外部特定人员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三者均应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内部特定人员为适格被告时,应尊重其程序处分权,无须强制其应诉,如应诉则须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利害关系主体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与诉讼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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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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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商业实践,股东会决议包括股东投票与公司决议形成两个基本阶段。法律行为说可以诠释股东投票行为,但对于以资本多数决为特征的决议形成回应尚显不足;意思形成说可解释资本多数决的合理性,并诠释股东会决议的正当性。股东会决议是一个动态过程,其过程需要通过程序规则进行规范。因而,股东会决议具有程式特征,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则主要是程序规则。法律行为说无涉程序,难以诠释股东会程序及程序规则。意思形成说能更好地回应程序,为程序规则的完善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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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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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有非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两种方式。股东会决议瑕疵非讼救济在行使范围和条件上具有局限性,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在解决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有独立存在的必要。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分类以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的分类为基础。我国立法借鉴法律行为理论,采“三分法”的立法模式,将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分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撤销诉讼和不成立诉讼,并分别对应不同的起诉事由。当股东会意思决定在内容或程序方面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而存在瑕疵时,适格原告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判决该决议无效、撤销或不成立等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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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权;
王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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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选择性股权回购可能损害被排除回购股东的利益,应强调股东平等原则并保护全体股东对公司持续经营的信赖。为此,应引入选择性股权回购正当性评价的实质审查标准,包括区别对待股东的理由正当、回购股份估值公平、回购不损害全体股东对公司持续经营信赖;可以在选择性回购时的股东会一致决、排除被回购后的股东特别多数决或者其他股东回购加入请求权等方案中选择其一,完善选择性回购时的特殊决策机制。中国应在公司法的立法层面回应特殊决策机制,在公司法的司法层面特别关注实质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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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
窦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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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法定决议一般主要是指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权责也有具体规定。伴随国有企业“党建进章程”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三会一层”变为“四会一层”,党组织前置程序嵌入国有企业内部治理已成必然要求。在具体法律实务中,有时出现难以区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与党组织前置程序因果关系的困惑。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行且各自逐渐完善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正确理解前述决策前置程序对决议效力的影响,做到融会贯通、执行有效,另一方面可以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为抓手进行详细规定,确立决议形成前如何前置党组织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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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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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意思的增强、股权激励等公司治理非诉讼类业务的兴起,在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治理中,借助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对异议股东施加罚款、限制股东权、除名等处罚措施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处罚决议纠纷已然成为公司法上具有典型类案意义的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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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A公司5%的股权。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宜由董事会决议。2016年6月22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以公司机器设备为B公司在某银行处的借款提供不超过7.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同日,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借款人B公司与某银行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不超过7.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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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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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是股东之间就如何行使个人权利所达成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无名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表决权拘束协议一定能够通过《公司法》的检验.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实际履行往往涉及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稳定性,在决定是否采用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时应以区分原则为基础,考虑股东会决议是否已经通过、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参加主体等具体场景进行利益衡量.在立法论层面上,《公司法》应当明确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以及救济方式;在解释论层面上,部分股东之间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可以将违约方投票不予计算的方式进行救济,而对于全体股东参加的表决权协议则可以解释为章程,从而以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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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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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14年6月,乙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宗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转至甲公司名下。2015年8月,甲公司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乙公司土地资产划转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乙公司土地证书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为甲公司)、税务部门事项通知书等材料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案涉土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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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熊林:担任自如董事长,10月14日,据知情人士信息,居住和服条科技企业自如。近日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命创始人、CEO熊林担任公司董事长兼CEO,以接替于今年5月过世的左晖,熊林曾任联想工程师、神州数码管理系统公司山东总经理以及IBM GBS战略咨询经理,其于2010年加入链家集团。据了解,自如原为链家内部创业平台,2011年10月熊林在左晖的支持下创立自如,开创了房屋租赁产品和服务的“长租”新模式,随后于2016年6月脱离链家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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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川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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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多依公司法乃民法特别法的思路,将其界定为法律行为,具体又区分为共同法律行为、特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多元论、公司意思决定等.但是,通过将决议与各种法律行为学说比对,会发现各种法律行为学说都难以解释股东会决议.法律行为说产生的原因是私法研究中的股东所有权理论与体系化思维,一方面,将公司理解为股东所有,股东的意志被过度重视,而董事会的功能被忽视,另一方面,注重概念普遍性的发掘,使得概念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关注.未来应该注重公司法思维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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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淳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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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绕着股东会决议之性质,存在法律行为说和意思形成说两种不同的理论,前者采个体主义方法论,以自由价值为主,兼顾平等;后者采整体主义方法论,以效率价值为主,兼顾自由.明晰二者的差异源于不同的研究视角,不仅有助于厘清二者的关系,更有助于选择理论:何种理论能更好的指导法律规范,并可更好的回应对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何种理论便是应当采用的理论.股东会决议是一个具有部分决、资本决与程序性特征的决策权分配与意思优化机制,意思形成说对此可更好地描述与解释.同时,意思形成说也能更好的诠释为何股东会决议规范存在—整套议事程序,为何股东会决议以主体意思与正当程序为存在的基本要素、以决议违法违章而非个体权益受损为决议效力瑕疵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