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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9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5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38篇;相关期刊52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0年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中南六省(区)2009律师论坛、200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等;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文献由99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路明、程宗璋、郭慧敏等。

缔约过失责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35 占比:67.90%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29%

专利文献>

论文:438 占比:31.81%

总计:1377篇

缔约过失责任—发文趋势图

缔约过失责任

-研究学者

  • 杨路明
  • 程宗璋
  • 郭慧敏
  • 钟奇江
  • 姜淑明
  • 康涛
  • 李莲叶
  • 杜小燕
  • 栗胜华
  • 潘冬根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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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薛帅
    • 摘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开展对企业经营中缔约过失责任风险及其预防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在此背景下,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征;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大成立要件和赔偿范围,并对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假借订立合同、主观欺诈行为和泄露商业秘密等常见缔约过失责任风险提出了防范重点。
    • 劳文苑
    • 摘要: 主合同无效的原因可分为违法原因及其他原因,在不同原因下保证人因主合同无效后承担的责任也应不同,一概认为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均有解释上的缺陷。因此,以导致主合同无效的原因区分对保证人责任类型进行讨论,主合同违法无效后保证人责任应为侵权责任,其他原因导致的主合同无效后保证人责任又根据其主观故意在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及补充责任中进行划分。此时在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本质上,应强调保证的人格信赖特殊性,以合理归类主合同无效后保证人责任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担保制度。
    • 刘鹏程
    • 摘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应根据其内容和双方因此而采取的行动等情况做具体分析。只有当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条件,且中标人已经按照中标通知书内容开始工作的才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 葛翔
    • 摘要: 金融消费中卖方机构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的定性尚存争议,相关规范对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罗列亦不统一。从比较法来看,区分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具有实际意义。基于规范上对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的列举内容,我国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告知说明可以分为缔约前、缔约时、缔约后三个阶段。缔约前的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一部分,属于先合同义务。缔约时的告知义务可以区分为对合同具体风险的告知和对具体合同内容的解释,两者责任范围有所差异,前者属于先合同义务,后者属于广义附随义务。缔约后的告知说明义务涉及合同的履行,属于附随义务或合同义务。
    • 孙新宽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2条第1款与法人本质理论无关,其性质为法人责任归属规则,作用在于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归属于法人。该款必须结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下,该款仅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上具有独立价值。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对第三人引起的缔约过失或侵权赔偿责任,也有可能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1款归属于法人承担。
    • 刘一瑶
    • 摘要: 【裁判要旨】商业保理将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包装成固定份额的理财产品,通过在地方性交易场所备案,对外发行融入资金,规避了到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投资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不应依穿透理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 朱兵强; 欧婷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同时审查其合法性与合意性,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缺少合意性审查、合意性审查标准不明确、合意真实性举证困难等问题.对于认定无效的行政协议,法律后果中增设协议效力补正应当体现对合法性与合意性两方面的补全.无效行政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有缔约过失责任和补救措施.为了平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实现,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时间、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明确,补救措施的设立和实施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促成合同目的即公共利益的实现.
    • 邬洪明
    • 摘要: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招标人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需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资格预审阶段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围绕以上问题,本文进行了探讨.
    • 姜晓华
    • 摘要: 预约合同最初在于规避要物合同,实现“合意就能产生债”的观念。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预约合同体现在《民法典》第495条,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合意性、内容上包含合同必要条款的明确性。《民法典》列举的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去除了意向书、备忘录的规定,不应被包括在表现形式的“等”字范围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与缔约自由并不冲突。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不同于本约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是预约合同自身的履行利益,包括实际损失、机会损失,但本约的可得利益损失除外。
    • 刘颖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并未完全明晰经营者沉默欺诈的认定标准,且遗留了一系列问题,造成当前关于沉默欺诈认定路径的混乱局面.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天价豪车赔偿案"作出的判决具有"矫正"的里程碑意义,再次重申了欺诈认定路径的规则,即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并不一定构成欺诈,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的"欺诈"应与民法的欺诈理论相一致,"天价豪车赔偿案"中的经营者具有隐瞒事实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并造成消费者陷于错误,但消费者并未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以"是否影响缔约根本目的 "为标准,判断欺诈行为是否作为意思表示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经营者沉默欺诈认定路径的回归,应严格以欺诈构成要件的认定为原则,正确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区分告知义务的核心范围和边缘范围,解析违反告知义务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瑕疵责任和欺诈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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