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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

立功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76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立功制度的相关文献由91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峰、徐玲利、朱军等。

立功制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6 占比:11.64%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5%

专利文献>

论文:576 占比:88.21%

总计:653篇

立功制度—发文趋势图

立功制度

-研究学者

  • 周峰
  • 徐玲利
  • 朱军
  • 熊瑛
  • 田立文
  • 胡楠
  • 董娜
  • 詹水清
  • 陈殿福
  • 严西文

立功制度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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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文政
    • 摘要: 刑事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正常运行的纠错机制,在社会体系还没有完全定型时期,直接编撰为法典可能有其偏颇性.也就是说,刑法制度正在发展,正在创新.立功制度就是其中正在创新的制度之一,被告人立功制度立功制度中的一个部分.我国刑法立功制度建立在告言立功的基础之上,对折罪立功制度持谨慎态度,特别是被告人折罪立功,一直是刑法没有放开的禁区.折罪立功仅规定于刑罚执行环节,审判环节的被告人折罪立功,与执行环节折罪立功,具有同等的社会贡献,但刑法不认定被告人折罪立功,仅认定罪犯刑罚执行阶段折罪立功,难以实现刑法保护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本文以被告人发明创造为视角,透过发明创造能否认定为被告人重大立功情节,进行一个弥补意义上的立功制度探讨.
    • 段文英
    • 摘要: —、前言(一)立功线索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实践中,毒品犯罪中立功线索是普遍存在的。一是毒品犯罪不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都是被从严打击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在此重压下会“自求生路”,而立功制度的存在,是我国刑法充分尊重人性趋利避害基础的体现,在从严苛责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更甚,他们往往会提出自己有立功情节,以此获得法律的“宽恕”,进而减轻自己的刑责。二是因为毒品犯罪存在产业链、一环扣一环。被抓犯罪嫌疑人是上游买家,他能够供出制毒的;被抓犯罪嫌疑人是中间商,他能够供出上游贩卖者、下游持毒者;被抓犯罪嫌疑人是受雇运输、贩卖的.他能够供出雇主:总而言之,毒品犯罪一般是有上中下游的,提出他人犯罪的立功线索比较容易。
    • 郭世杰
    • 摘要: 立功制度,实质上是以被害人部分权益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国家的整体利益,体现出明显的功利主义追求.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排除违法犯罪等不正当手段的立功认定,重新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悔罪态度,扭转了立功奖励不断攀升的趋势,标志着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逐渐重视立功认定中的公正因素.立功制度具有破坏社会信任、忽视主观悔罪和承继革命法制残余等原罪,并没有引起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的关注.废止立功制度要取消刑法总则中的立功条款,同时建立具体犯罪的特别立功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完善立功制度要确立不能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利的认定规则,增加主观悔罪的认定条件,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认定标准,限制特定犯罪人的立功奖励幅度.
    • 张芊芊; 张晶
    • 摘要: 量刑视野下的立功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理论界关于该制度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的实践层面,缺少理性深入的分析,许多学者甚至对这一制度的存在意义提出了质疑.为了探究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实际价值,通过对该制度本质的分析,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发现由于立功制度的功利性本质,使得其价值取向有悖于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其制度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带来了种种负面影响.考虑到在我国当前形势下立功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应当在立功制度中纳入“亲亲相隐”的理念;提高对立功动机正当性的重视;继续加强立功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法律监督.
    • 曲翔1
    • 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具有公正和功利两个基本的价值取向,二者不可偏废。犯罪嫌疑人检举他人容留自己吸毒,若认定其构成立功并对其从轻处罚,能够鼓励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有助于司法机关发现和打击犯罪,符合立功制度的功利价值。但其获取该线索系因自身的吸毒违法行为,来源不正当、不合法,且若认定其构成立功予以从轻处罚,相当于认可其从吸毒违法行为中获利,与''任何人不得从自身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相悖,亦违反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线索的机会公平原则,故不符合立功制度的公正价值,不应当认定为立功,不能予以从轻处罚。
    • 蔡松杭
    • 摘要: 立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且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但其设立的基础仍值得讨论.本文将人性作为立功制度的逻辑起点,着重分析了人性视角下的立功应当满足的条件,并对该制度进行重构,在坚持原有判定标准的同时,强调犯罪人主观因素的重要性,以人性为核心构建关注法律公正性标准的立功制度.
    • 宋鸽
    • 摘要: 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始终面临着许多问题,许多学者都力求通过完善制度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立功制度缺乏传统法制土壤的滋养.历史上,不论是法家还是儒家,在传统立法中都对立功行为持否定态度.现行立功制度实际上是从对敌政策中演变而来的刑罚运用制度,这导致该制度不但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也无法良好地适应当今的社会情况,更不能很好地与传统法观念相结合.总之,立功制度将不得不面对一个晦暗的未来.
    • 马嫦云
    • 摘要: 法定量刑从两个方面进行看待,即法定刑和法量刑,法定量刑情节具有一定的法律条文依据.我国刑法条文中总则和分则有“法定刑”、“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法定刑内判处刑罚”、“法定刑下判处刑罚”之规定.对于刑法中法定刑和法量刑清洁的理解和适用应当在具体的情况中加以区分,例如,法定刑是否存在着广义法定刑和狭义法定刑的区别;具体量刑情节的法定刑依据是什么等.《刑法》第62条做出阐述,在法定刑限度内做出从重处罚是指某一具体罪名在整个刑法幅度内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情节应当受到的处罚则是具体量刑活动考虑的范畴.立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其对犯罪行为人刑罚的裁量以及刑法具体执行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刑法中关于立功规定有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刑法》第68条规定,影响犯罪行为人所受刑罚轻重即可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一的立功;二是《刑法》第78条规定,影响犯罪行为人刑罚具体执行即可作为法定减刑依据的立功;三是《刑法》第449条规定,对于战时宣告判处缓刑的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其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对其刑罚,不作犯罪论处,这是一条关于立功的特殊规定.本文从法定量刑情节依据出发,结合到司法实践,对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进行探究.
    • 刘 杰
    • 摘要: “立功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从某些方面来说,该制度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本质上来看,“立功制度”对于整个社会伦理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威胁,因此,对于该制度,我们是应该废止的,但基于我国国情而言,废止应该是渐进式的。
    • 蒋成连
    • 摘要: 立功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减刑制度出现在刑法中已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于立功制度的本质一直没能达成共识.一般而言,这并不影响立功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形能否构成刑法中的立功,不同的立场则会有不同的结论.根据刑法中有关立功制度的规定及国家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立功制度的本质应为功利主义.立功制度的成立要件应该在功利主义的指导下从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归纳提炼.对实务中出现的各种有争议的问题也应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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