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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

中止犯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1年内共计1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7篇、专利文献417篇;相关期刊8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中止犯的相关文献由12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平、王昭武、袁彬等。

中止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7 占比:21.91%

专利文献>

论文:417 占比:78.09%

总计:534篇

中止犯—发文趋势图

中止犯

-研究学者

  • 张平
  • 王昭武
  • 袁彬
  • 马荣春
  • 关敏
  • 宁宇
  • 崔建华
  • 李涛
  • 王世科
  • 谢雄伟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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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卫红; 龚宇
    • 摘要: 中止犯的核心特征——自动性,在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由于自身本源性的缺陷,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心理自动性概念,都存在着难以提供具体而明晰的标准的缺点。主观说试图对自动性给出抽象的定义,但其描述性动机又是具体的,无助于认识、理解自动性;客观说采取一般人的视角,属于纯粹经验的产物,是将自动性概念抽象化后得出的一种不确定的“共识”。为了克服心理学上自动性概念的缺点,规范的自动性概念试图超越经验的心理角度,从规范角度对自动性进行认定。但其内部众多学说争论的焦点始终停留在智性层面,导致最终提供的标准不明,也使得心理学的自动性概念与规范的自动性概念一直存在着争论。雅格布斯基于规范的自我目的性,透过反向归责的视角,通过规范义务来认定自动性,将自动性的认定提升到理性层面,为认定中止犯的自动性提供了具体、明晰且合理的标准。
    • 陆诗忠
    • 摘要: 当行为人已经完成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基于自动性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的,这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预备行为后进入实行过程中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吸收犯.对"犯罪人为了中止犯罪,而实施了某种手段行为,然而该手段行为又构成另一犯罪的既遂犯"这一情形的处理,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将中止犯中的"损害"限定于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是不够全面的.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物质损失.中止犯中的"损害"限于被害人本人.对中止犯的处罚不应当以未遂犯、预备犯作为比较对象.
    • 董姝含
    • 摘要: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了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但对于“损害”二字的含义却始终没有明确,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统一性.首先,中止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损害”非构成中止形态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损害”与行为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损害”须能够主观归责是认定“损害”的四个前提.其次,危害行为侵犯直接客体所造成的且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是“损害”的基本内涵.最后,实行行为造成损害才是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的产生原因.
    • 王梦依
    • 摘要: 中止自动性的原理是中止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减少,以及对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关于中止自动性之判断,应采取基于特殊预防的主观说.首先,从客观到主观,先排除客观上缺乏实行可能性的情形,再以行为人为基准考察主观上认识到的实行可能性.其次,分析行为人是否主动放弃实行行为.最后,从事实到规范,判断行为人的中止动机在规范上是否表明其自动回到合法性的轨道,是否表明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
    • 曾文科
    • 摘要: 从中止犯的立法沿革中可看到:中止犯属于未遂罪之一种,在减免处罚根据上,从重视主观可宽恕理由到重视政策性奖励,再到重视责任减少要素;在成立条件上,从只需“因己意”到兼需“防止其结果之发生”,从只要求“自动防止”到兼顾“有效防止”,从要求结果被有效防止到看重真挚的中止努力.根据类型并合说,应当通过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消长组合重构中止行为本身,并在值得政策激励、实现刑罚目的的标准下判断各种组合形式是否达到值得减免处罚的最低限度.作为并合载体的中止行为是一个类型概念,并非样态单一,而是充斥于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各种组合形式在政策因素的约束下集合而成的存在域之中.中止犯的成立,重要的不是违法性或责任降低了这种定性判断,而是当某一要素降低至既定程度时,需要其他要素至少达到何种程度来予以配合这种准定量判断.
    • 陆诗忠
    • 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所进行的探讨大都囿于德日刑法学中的理论认识进行.然而,由于德日刑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犯罪构成体系上存在着严重抵牾,由此必然会带来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即便植根于本土刑法理论所形成的某些探讨也存有不少疑问.事实上,对中止犯予以减免处罚与中止行为的“违法性”、“有责性”、“刑罚目的”、“刑事政策”并无多少关联,其根据仅仅在于刑法学上的功利主义,即刑法通过与犯罪分子的“妥协”、“让步”来减少“既遂结果”的量乃至避免“既遂结果”的发生.
    • 李永升; 安军宇
    • 摘要: 当前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主要以犯罪行为人为视角展开的,这种研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说主张中止犯的违法性或责任低于未遂犯,这是对中止行为性质的误判,中止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无法回溯性地减少业已存在的违法性或责任;量刑目的说和中止动机说都以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为由对其免除刑罚,但是仅依据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就推定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可谓“大胆的猜测”.应该转变研究路径,将关注重点转向被害人,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法益的救助效果来认定中止犯是否成立以及刑罚减免的适用问题,以深化对中止犯的理论研究.
    • 马婧婧
    • 摘要: m晚近以来, 我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讨论趋于热烈, 但多是基于日本刑法理论并和说的思想展开论证.值得注意的是, 日本刑法规范第43条将中止犯作为未遂罪的一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而我国《 刑法》 第2 4条对中止犯的规定却有所不同, 是以是否造成损害为界限, 分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梳理以往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的学说基础之上, 从我国刑法规范出发, 可以分离中止犯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免除处罚的根据, 最终形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二元论立场: 在中止犯造成损害时, 对其减轻处罚的根据与违法、 责任减少说具有亲和性; 在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时, 对其免除处罚的根据与刑罚目的理论具有亲和性, 并以二元论立场为根据, 进一步探讨对认定中止犯自动性认定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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