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5篇、专利文献952篇;相关期刊105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犯罪预备的相关文献由17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沈括、向欣、宁宇等。
犯罪预备
-研究学者
- 吴沈括
- 向欣
- 宁宇
- 徐逸仁
- 李运才
- 漆昌国
- 王耀玥
- 胡江
- 胡陆生
- 赵秉志
- 金微微
- 韩旭光
- 马克昌
- 马荣春
- 丁兴山
- 丁道勤
- 万泓
- 世平
- 于世忠
- 于志刚
- 仇小东
- 付宝玉
- 何泽宏
- 何鑫
- 储槐植
- 刘东
- 刘丽萍
- 刘亚娜
- 刘天颖
- 刘富城
- 刘强
- 刘晓岚
- 刘最跃
- 刘沈华
- 刘泽军
- 刘洪跃
- 刘燕飞
- 刘秋生
- 刘立慧
- 刘金平
- 包雯
- 叶松亭
- 吴佳倪
- 吴林生
- 吴波
- 吴维文
- 周仕伟
- 周微
- 周静
- 唐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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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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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以及形式预备犯处罚的主流解读,有违《刑法》第22条的规范事实,也导致实质预备犯的合理增设以及重大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预备犯规制饱受预防刑法体系过度前置化之诟病。犯罪预备并非着手实行前的犯罪状态,预备行为本身就具备“实行性”客观状态,而并非由法律拟制或修正构成要件而来。犯罪预备“实行性”规则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犯罪预备行为实行性在于描述中立性的事实状态;其二,预备犯实行性在于确立否定性的价值评价。基于此,预备实行行为存在既遂、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行为具体性和危害直接性”的二元标准说应当作为预备实行行为的“着手”认定方法,这可以更为明确地防止一般性违法行为或者日常生活行为被纳入预备犯的规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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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张;
马荣春;
王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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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洗钱犯罪日益多发,洗钱方式不断更新。本文就实践中讨论较多的洗钱罪的犯罪形态作简要分析,以期对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有所裨益。一、洗钱罪的犯罪阶段形态洗钱罪应视为行为犯,即当行为人将洗钱行为实施完毕,则其行为便成立洗钱罪犯罪既遂。以洗钱罪应归属于行为犯为理论前提,洗钱罪的犯罪阶段形态包含洗钱罪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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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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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欺骗他人提供真实产权证明担保贷款诈骗的案件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提供抵押担保,与使用伪造、变造的产权证明担保实施贷款诈骗一样,都妨碍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属于贷款诈骗罪中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情形。贷款诈骗罪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为犯罪成立且既遂的标志,因此该罪不以金融机构贷款的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金融机构通过抵押受偿后也不阻却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因被骗在本人财物上设置抵押担保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与抵押担保数额相对应的被害人财产减少即时状态,因此欺骗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此类案件中,作为犯罪预备手段的欺骗他人提供产权证明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类型化行为,不能够被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容纳,因此应认定构成数罪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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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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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监狱服刑期间,抗拒改造,密谋越狱,并串通、煽动他人越狱的行为,构成组织越狱罪,属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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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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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刑事司法管辖冲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等因素中,分别涉及粤港澳其中两地或者三地的刑事案件,并由此产生的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司法管辖权的冲突。由于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定不同,在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可能发生冲突,犯罪人甚至可能会在作案时故意制造管辖冲突。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粤港澳地区法治化建设发展必将更趋深入.三地司法互助的深度和广度需求都会大大增加,探索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刑事司法管辖制度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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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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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法调整范围日益扩张的现实下,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总体上呈现出对传统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态势,其技术路径则主要体现为预备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实行化;宏观上我国社会情势的急剧变化和微观上传统刑事法理的"不适"导致网络犯罪的前置化立法具有某种实践正当性,但刑事法网的过度扩张亦可能引发集体法益的抽象化、刑事处罚边界不明、刑法体系内部不协调等难题;刑法教义学中的共识性命题在不断调试过程中于网络犯罪立法亦应遵循,从而求得法益保护与犯罪圈扩张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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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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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1979年和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都有关于预备犯罪行为和其处罚原则的明确规定.《刑法》第二十二条对犯罪预备作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文章认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千变万化,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是有差别的,预备犯的处罚也只是法律中的一小部分,但十分重要,如果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和范围及量刑运用不当,则会显失公平,有必要对其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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