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保护
私法保护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72323篇;相关期刊63种,包括东方法学、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3年环北部湾高校研究生海洋论坛、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私法保护的相关文献由84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咏婕、廖晓语、王崇敏等。
私法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2323篇
占比:99.98%
总计:372394篇
私法保护
-研究学者
- 杨咏婕
- 廖晓语
- 王崇敏
- 邓薇
- 郑志涛
- Liu Yang
- SHI Xiao-hui
- 付淑娥
- 任卉
- 任宇
- 何谢颖
- 余慧娟
- 刘佩
- 刘勇
- 刘宇晗
- 刘宇程
- 刘德勇
- 刘志
- 刘永灿
- 刘洋
- 卢扬逊
- 史青
- 吕青斌
- 吴太轩
- 周佳
- 姚艳
- 娜仁图雅
- 宋玲
- 封宇
- 尚海涛
- 崔艳峰
- 应倩
- 张世伟
- 张小余
- 张挺
- 张耕
- 彭艳
- 徐伟康
- 徐实
- 徐建伟
- 户晓辉
- 方明
- 曹艳春
- 李国玺
- 李娜
- 李成玲
- 李磊
- 李长缨
- 杨启冰
-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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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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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是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现有保护方式仍存较大争议和诟病。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研究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表现形式上多以非结构化的数据方式存在,可视为赛事组织者及其授权方对其合法拥有的比赛实时数据进行控制和处理的权益。在我国诸多法律相继纳入数据权益保护条款以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大背景下,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转向数据权益,援引数据权益保护的规范基础,更符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之所需,有效弥补现有保护机制的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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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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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前,我国学界就个人信息保护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具体的进路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私法的模式,另有学者主张采取公法的模式,也有学者倡导公私法共同协力的综合进路。持私法保护进路的学者或主张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一般人格权之下,或认同个人信息商品化的实践将个人信息财产权化,在救济方式上采取侵权救济的模式。持公法保护模式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模式存在困境,需借助公法机制才能够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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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程;
闫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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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经迈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在网络中加速流通,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规则。在保护路径上敏感个人信息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实现,但是在私法规范之内《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又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民法典》的框架之内寻求私法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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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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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景观立法现状下,囿于景观的公共属性,地域居民超越相邻权的景观保护诉求得不到司法的有效回应。日本的景观诉讼也曾遭遇与我国类似的困境,而国立公寓事件的系列诉讼结合景观保护的地域性,实现了景观行政诉讼中公法一般保护论到个别保护论的突破,以及景观民事诉讼中私法保护论的正式确立。日本学者也在国立公寓事件的契机下大致从权利体系和法秩序两个方向论证了地域空间中景观利益的法律构成,突出了地域景观保护中公私互动以及地域性规则的重要性。中国情境下的地域景观保护可以从空间秩序保障的视角探寻地域居民保护景观的合法权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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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歌雅;
张小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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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私主体之间的生育利益纠纷愈加增多,表现类型也愈加多样,但私法规范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尚未上升到权利层面,已有的法律规定不周延,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有效回应当事人的权益诉请.生育权的私法确认既体现了生育权自身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对生育权保护的主观重视.生育权私法地位的建构,需肯定生育权的人格权性质,明确生育权享有主体的广泛性,确认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保障权的内涵范畴,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生育侵权救济.同时,也需对婚姻家庭领域、劳动用工领域和医疗卫生领域中发生的典型案件予以补强规制.从而使我国生育法律体系整体协调,提高对共性案件的处理能力,推进案件的合法准确、合理适当、公正高效审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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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佐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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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法律规范供给的不足以及对区块链技术认识的欠缺,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事纠纷裁判结果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并未否定虚拟货币本身的合法性,否定的是其作为货币流通的合法性,而非以货币身份流通的虚拟货币应当受到私法保护."一刀切"地将虚拟货币定性为物权客体、货币、债权、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均难以实现逻辑和理论上的周延,在既有法律规范框架下应肯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以无体物为其具体存在形式.在交易关系中,虚拟货币与商品或者服务交换时,应认定为互易关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交换时,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虚拟货币持有者所享有的权益属于民事利益而非民事权利,他人侵害虚拟货币持有者权益时,虽然无法受到物权保护,但仍应获得侵权救济.在虚拟货币交易或者侵权行为中,虚拟货币损失的计算应参考"共识机制"群体所认可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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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扬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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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数据经济和传统工业智能升级的背景下,数据日渐从信息载体和媒介中脱离,成为能够独立创造价值的经济资源,并开始摆脱其所依附的基础民事关系,要求重新审视数据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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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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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专利法对中药保护存在的缺欠,是从私法的角度对中药品种的进一步保护.根据中药的特点,我国专利法对中药产品保护不足,中药产品难以满足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可专利性要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以对中药产品的私法保护为核心,明确其立法定位,将其中的监管内容、保密内容交给其他法律完成.《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在程序上进一步细化,以减少审批部门寻租空间,并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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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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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并不能仅仅为了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而放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关键就在于规制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一、我国自然人个人信息处理民法规制的内容与挑战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以公法保护为主到日益重视私法保护的发展历程。我国自然人个人信息处理的民法规制最早可溯源到1988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其后学者在理论上将个人信息与隐私分别开来,开始了对个人信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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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Yang;
刘洋
- 《2013年环北部湾高校研究生海洋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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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中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半岛经济区建设离不开对海域开发使用的关注.海域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属于国家专属所有.为了提高海域的使用价值和利用效率,国家在其所有的海域之上设定相应权利,将部分特定海域的使用及收益权转让给单位和个人,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用益物权,海域的特殊自然和社会属性使得其同时具有浓厚的公权力色彩.为顺应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建设,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水平,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加大对权利人的私法保护,努力实现二者的有效平衡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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