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895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环境保护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4篇、会议论文51篇、专利文献127326篇;相关期刊543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合作经济与科技等;
相关会议35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环境责任的相关文献由106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淑华、刘儒昞、陶冉等。
环境责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7326篇
占比:99.30%
总计:128221篇
环境责任
-研究学者
- 刘淑华
- 刘儒昞
- 陶冉
- 万莹仙
- 金润圭
- 颜金
- 高展
- 刘英骥
- 吴琳
- 李伟
- 李健
- 杨留强
- 沈丽丽
- 王岚
- 王彦昕
- 王正艳
- 白平则
- 范婷婷
- 郭芳芳
- 黄晓梅
- 于善波
- 侯佳儒
- 光琳
- 冯蕾
- 刘学之
- 刘宇会
- 刘恒科
- 刘海华
- 刘畅
- 刘耀
- 刘超
- 刘雁翎
- 司汉武
- 吕美佳
- 吴坤鹏
- 吴恺
- 吴椒军
- 周厚武
- 周志方
- 周辉
- 唐飞
- 姜明
- 孙喜平
- 孙涛
- 宋效萱
- 崔金星
- 常纪文
- 康京涛
- 张云
- 张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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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丽颖;
冯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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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2010—2016年中国沪深A股重污染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利用随机效应模型,考察政府补助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政府补助与企业社会责任呈倒U型关系,即政府补助增加能够促进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而当政府补助达到一定量时,政府补助的增加则会阻碍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当企业具有较好的内部控制水平时,重污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增强,社会责任表现也随之提高,同时,良好的内部控制也有助于平滑政府补助对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的倒U型影响.基于此,笔者提出合理控制重污染企业政府补助额度,建立健全政府补助的发放和考核机制,加强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内部控制建设,实现政府补助政策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等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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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佩;
吴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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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我国2014年实施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简称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准自然实验,深入考察审计试点实施对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影响以及企业异质性和治理机制在其中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显著提升了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水平,且该正向效应在国有企业、资源型和重污染型企业以及内部治理机制欠缺的企业中更为显著;经济后果检验发现,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有助于提升其长期绩效和价值。研究结论揭示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效用,有助于丰富和拓展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等领域的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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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芬;
林军;
杨风;
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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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化社会中,排污许可制度是面对社会的企事业单位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需要向环保部门进行申请,在企事业单位获得排污许可证以后,才能够使用合法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此制度也属于国际范围中广泛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国家能够依照其存在制定法律规章制度,依法处置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值得重视的是,排污许可证不只是排放污染物的重要通行证,其也需要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规定,属于企事业单位在对污染物进行排放时的自律监督管理制度。基于此,本文经过对排污许可制度下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及实现对策进行研究,期望以此为将来有关研究的顺利展开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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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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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落实“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工作。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迅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之一。研究发现,我国绿色信贷监管实践中仍存在环境法律责任规制缺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备、激励机制不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不利于我国绿色信贷的进一步开展。因此,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快速发展仍离不开监管力量的有效推动。通过参考国际赤道原则及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CERCLA“潜在责任人”等制度,我国应继续强化绿色信贷的法律责任制度,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绿色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以高效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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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芝炜;
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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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市场型环境规制,从企业微观视角研究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在包含市场型环境规制、风险承担水平、环境责任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框架下,以2010—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Tobit模型研究发现:(1)市场型环境规制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且这种影响是持久的,风险承担水平可以增强市场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影响,环境责任则发挥了部分中介功能;(2)市场型环境规制对重污染行业和小规模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促进效应更强。因此,企业应合理控制风险承担水平、加强环境责任、积极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从而赢得长期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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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杨;
陈梦婷;
胡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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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环境责任视角,将建筑业企业绿色创新效率分解为科技研发效率与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并采用超效率网络DEA模型,对我国建筑业企业2003—2017年的绿色创新效率进行测算。研究发现:一是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科技研发效率波动较大,对整体的绿色创新效率具有负面影响;二是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和绿色创新效率均处于逐年上升状态,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对于绿色创新效率具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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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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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以维护生态公益为制度目的。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救济已经受损的生态公益,更应在生态公益有损害发生之虞时即发挥作用。风险预防由此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目标。为实现该目标,理论上需确定成为诉讼对象的风险行为类别,明确风险成立的裁判要素并建立预防性责任体系。尽管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风险预防原则有所回应,但仍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预防理念付之阙如、过程性机制尚未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认定困难、责任体系单调僵化的问题。因此,应依据风险预防目标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完善,具体路径包括拓宽受案范围,构建过程性审查机制,确立风险认定基准并建立新型环境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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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娟;
孔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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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在我国推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金融手段促进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关于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属性及其应否承担环境责任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商业银行环境责任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等双重属性。积极责任即为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义务;消极责任又包括行政违法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我国应以体系化的视野,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统合现行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义务和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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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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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和消费者环境责任是实现企业绿色创新和消费者绿色消费的重要推动力。构建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重点考察政府补贴、企业社会责任和消费者环境责任对相关主体策略的影响。研究表明:当政府对企业补贴力度较低时,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指数,可以促进绿色创新和绿色消费;消费者环境责任水平正向影响绿色创新和绿色消费,且只有极高的消费者环境责任才对企业绿色创新有效;在消费者环境责任水平和社会责任披露共同发生作用时,提高消费者环境责任水平对系统的影响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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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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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探讨了环境责任、绿色金融与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指出了在“双碳”目标下,商业银行机遇和挑战并存。提出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树立环境责任意识,认真规划绿色金融的发展,加强绿色人才的培养,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业务,同时还要积极规范地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加强环境风险的管理,以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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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银;
武洲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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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环境责任与环保部门的环境责任不属于同一概念,社会公众将此二者混淆导致当前环保部门承受巨大的压力.环保法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环境责任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如何寻求配套制度是关键,公务员抵抗权制度恰好能够将环保部门行使环保职权与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处理得恰到好处.环境行政公务人员运用公务员抵抗权减轻自身的环境责任须明晰“明显违法”的概念、完善抵抗权适用程序以及构建相应的行政救济制度.环境行政公务人员环境责任的减轻并不是单纯地推脱环保部门对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所应当负担的责任,而是严格区分政府环境责任与环保部门的环境责任,以使环境行政公务人员勿用遭受文章开始所列举案例中的社会压力。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享有更多的行政权力,此时若能以公务员抵抗权辅助其职权的行使,那么环保部门才能真正强硬起来,运用法定职权监管、惩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从而有效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向生态文明建设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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眀睿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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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乡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且规定了政府直接责任人员未能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如何能让乡政府的环境责任落到实处,不至于是一纸空文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乡政府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分离的角度来探讨乡政府环境责任,并分别从内部和外部提出对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分离,包括将乡政府的环境责任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中后,还要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将环境责任落实到政府官员个人主管后,还要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来为为当地村民提供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在乡政府内部将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分给不同的官员分管后,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由于分管环境保护的官员政绩考核与环境资源状况挂钩,可以遏制牺牲环境发展环境的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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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兵;
Li Jin-bing
- 《第九届(2014)中国管理学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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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环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绿色消费已成为推动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力量之一.已有研究主要强调了绿色消费者与非绿色消费者间的力量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忽略了不同类型的绿色消费者.来自对消费者环境行为的研究表明,积极的环境态度不一定导致积极的环境行为.绿色消费驱动下的企业环境责任伪善行为演化模型表明,态度积极型绿色消费者的存在是企业环境伪善行为演化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治理企业环境伪善行为时,理想的政策是激励态度积极型绿色消费者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次优的政策才是激励态度-行为积极型绿色消费者实施更严厉的惩罚,降低惩罚者的实施成本,提高企业环境过度承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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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恺
- 《2013年全国电气工程博士后学术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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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有色金属企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大.有色金属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承担起环境责任.具体来说,应做到:树立环境责任意识、提升技术以防止环境污染、大力发展有色金属的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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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芹;
邓爱民
- 《2017中国旅游科学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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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对旅游企业尤其是旅游小企业研究非常少,并且主要集中于对财务的影响方面.文章选取洱海流域地标性客栈"海地生活"为研究对象,调查该客栈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环保责任方面的履行行为及其对客栈可持续经营的影响.文章的创新点主要有两点:一是以当前发展迅速的客栈为对象,探讨客栈履行环保责任对客栈经营的影响;二是以环保为切入点,而没有涉及其他的社会责任,分析更深入.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客栈履行环保责任对客栈可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政府应对客栈履行环保责任提供帮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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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孙哲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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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法和环境法是美英等国非常重要的法律,破产法的目的在于给与债务人新的开始和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以供债权人分配;环境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修复污染,保护环境.在债务人破产的场合,两者发生了冲突.对于清理费用是否会构成破产债权、修复命令和禁令是否可执行以及破产时受托人是否可以放弃财产,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释,产生不同的标准,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削弱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此需要进行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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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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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黎协定》的签署代表了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其中的“大幅减排温室气体”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巴黎协定》的签署将成为改变能源发展轨道的分水岭,能源战略、能源立法也将迈向新的历史阶段.因此,本文拟从《巴黎协定》的签署背景入手,通过对《加拿大能源战略(2015)》制定、相关立法过程的介绍以及内容的分析,探求加拿大在“后巴黎时代”能源立法的新趋势,以期为我国当前正不断深入的《能源法》立法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