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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6273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青少年犯罪问题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等;猥亵儿童罪的相关文献由10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鸿巍、于天姿、张小平等。

猥亵儿童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0 占比:0.18%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6273 占比:99.82%

总计:56374篇

猥亵儿童罪—发文趋势图

猥亵儿童罪

-研究学者

  • 张鸿巍
  • 于天姿
  • 张小平
  • 郭培
  • 陈业雷
  • 陈霞
  • 高艳东
  • 于萱
  • 何柳群
  • 何欣洋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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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自豪
    • 摘要: 对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是评估观测刑事犯罪司法样态的有效途径。通过对1678例一审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性犯罪前科等从严处罚情节能够显著提高判处有期徒刑的强度,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对减轻刑罚发挥了明显作用。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适用与社会预期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当前我国猥亵儿童罪的判决存在量刑结果轻刑化和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由案件自身特性、刑事司法弊端、情节设置不明确等原因叠加而成。《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了部分针对性调整,但仍有兜底性条款解释规则的基础问题有待探索。应考虑从立法取向、解释规则、量刑说理、酌定情节的适用等角度规范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适用。
    • 陈丽
    • 摘要: 近年来,我国“聚众猥亵”和“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更好地保护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作出较大修改。由于“聚众当众”型加重情节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司法实践可参考的案例不多,一时难以达成共识,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普遍存在,认定猥亵儿童罪中适用“聚众当众”型加重情节存在诸多难点与困惑。从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看,在现实空间认定“聚众猥亵”时,聚众人数必须是3人及3人以上,并且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在网络空间认定“聚众猥亵”要综合分析案件发生的场所、行为人数、共同犯意和与之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除我国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以外,在性质、功能、使用对象、开放性等与其相同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要考虑其客观存在的现实性和能够感知的可能性;“情节恶劣”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法益侵害严重程度、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程度和涉案人数等综合判断、科学认定。
    • 张超
    • 摘要: 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存在部分构成要件的重合,正确考察行为对象、保护法益和行为手段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要求“情节恶劣”的原因在于控制刑事处罚范围,将某些特殊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同时解决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公共场所”判定规则的顺序依次为实用价值性、人员流动性和公共性;“当众”要求至少有三人在场,众人具有觉察认知的较大可能性即可;“情节恶劣”至少包括猥亵手段恶劣和猥亵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两种情形。
    • 陈雅儒; 张强
    • 摘要: 针对日益低龄化的网络场域沦为猥亵儿童罪高发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虚拟空间内实施的猥亵行为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学界与实务界对非实时性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刑事可罚性的认定问题仍存争议。文章以拍照型网络猥亵儿童为切入点,认为其是一种未突破猥亵儿童罪的行为犯属性,此种猥亵行为契合猥亵儿童罪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与传统模式具有定罪同质性、量刑差异性,并非刑法父爱主义的异化。拍照型网络猥亵儿童的实行行为为行为人索取裸照与获得裸照的复合行为,应合理认定拍照型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兼顾刑法的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以清晰界定网络时代猥亵儿童罪的刑事可罚性边界。
    • 李志军
    • 摘要: 日前,北京海淀区法院对某校外聘指导教师王某某,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机会,多次猥亵一名10岁女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除被判决犯猥亵儿童罪以外,更被禁止再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侵害儿童被终身禁业案。(11月16日《中国教育报》)终身禁业!法院的这个判决很让人解气。需知,以往犯下侵害未成年人恶行者,从业禁止的时间一般只是三到五年。例如,去年6月,广西南宁法院判处猥亵儿童的覃某某从业禁止5年,已经算是顶格判罚。本次司法机关能够“一竿子捅到底”,判处被告人终身禁业,必须给个大大的赞。
    • 汪屹然
    • 摘要: 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猥亵未成年学生案件在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了相当高比重.刑事职业禁止的增设则为预防这部分行为人再犯罪提供了相应制度保障,体现了刑法预防保护的早期化要求.司法实践中,职业禁止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比例、适用期限及禁止从事的“相关职业”范围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作出相应完善,进而将未成年人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 陈梦寻
    • 摘要: 网络儿童性引诱分为接触型网络儿童性引诱和非接触型网络儿童性引诱.实践中,前者一般按照约见儿童后实际实施的犯罪处理,后者一般按照猥亵儿童罪处理.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参与型儿童猥亵与观看型儿童猥亵.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为儿童的性法益,具体包括性自由、性健康与性隐私.猥亵儿童罪的网络化适用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处于同一时空.利用网络实施的参与型儿童猥亵构成犯罪要求严重侵犯儿童的性隐私.利用网络实施的观看型儿童猥亵不构成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卢宇; 娄瀚文
    •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指导案例,将在网络上强迫儿童自拍并发送裸照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罪是即成犯,猥亵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即时性,指导案例的认定并不可取.产生这种错误的结论并非偶然,而是现代刑法中家长主义异化的必然结果.在实然层面上,应当采取以体系解释为主导、行政处罚为补充、及时立法为保障的路径,改变过度使用刑法进行法益保护的现状.
    • 张鸿巍; 于天姿
    • 摘要: 在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认定中,儿童言词证据时常面临真实性存疑、单一证据适用困难、适用法律依据不足等困境。应采取不同于成人司法的证据审查标准,逐步建构和健全"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专门性、针对性、实操性证据审查规则:依托"一站式"询问机制及时固定儿童言词证据,避免对儿童重复询问、诱导性询问以保障儿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增加相关证据线索的补强,平衡未成年性侵被害人保护及被告人质证权,及时有效对猥亵行为进行立案、起诉和判决,以实际践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 高艳东; 郭培
    • 摘要: 我国刑法坚持“阴茎插入阴道”才能构成强奸罪,其他性侵方式均按猥亵型犯罪定罪量刑,导致恶劣猥亵行为的量刑过轻。根据已有判决,猥亵儿童罪量刑远低于强奸罪(奸淫幼女),即使口交、肛交这种恶劣猥亵行为的平均量刑也只有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个别案件只有六个月有期徒刑。过轻量刑难以遏制猥亵儿童不断蔓延的势头,更难以慰藉受害人及亲属的心灵创伤。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刑法应打破强奸与猥亵的僵硬划分,把对儿童的侵入性猥亵解释为性交,将口交、肛交或异物插入肛门或阴道等侵入儿童身体的行为,扩张解释为“奸淫幼女”。在立法修改时,应将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改为“奸淫儿童”,以平等保护男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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