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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

添附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专利文献6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等; 添附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刁舜、徐国栋、何达华等。

添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3 占比:93.94%

专利文献>

论文:6 占比:6.06%

总计:99篇

添附—发文趋势图

添附

-研究学者

  • 刁舜
  • 徐国栋
  • 何达华
  • 刘芳
  • 周忠太
  • 唐婉冬
  • 孙少龙
  • 张立丹
  • 彭扬
  • 戴加报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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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牧
    • 摘要: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禁止履行;另一方面,已履行的无效合同应进行清理结算。《民法典》第157条在规范内容和法律后果上并非是对不当得利、占有返还等规则的简单重复,而是具有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但该条的主要缺陷在于对狭义无效与被撤销、确定不生效的法律行为做相同处理,忽视其规范目的上的区别,对此可灵活运用返还与损害赔偿之规则予以应对。
    • 林威宇
    • 摘要: 添附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取得方式。《中华人民公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添附制度,但该条文仅仅原则性规定了添附制度的一般规则,在具体的适用层面存在难题。故而,应当首先探析添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而对《中华人民公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进行解构,检视条文本身之不足。经检视,可知条文主要的问题有:“有约从约”“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无过错方”等措辞语义模糊、指向不明;“补偿或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适用上的问题。因此,须从明确添附各制度的法律效果和明定请求权基础两个层面对添附制度进行完善,以契合时代之因应。
    • 刘智慧
    • 摘要: 添附将同时产生物权法和债法上的双重效果。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是关于添附制度的条款,规范内容为因添附而产生的物之归属以及因添附受损一方的补偿或赔偿请求权。从规范内容上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在物之归属层面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和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三层确定标准,但这一规定较为原则,难为司法准确适用。笔者旨通过对于添附物的归属进行类型化考量,为构建司法裁量路径提供参酌依据。
    • 林广会; 邹建永
    • 摘要: 添附兼具消极性债权效果和积极性债权效果,添附的消极性债权效果体现为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添附的积极性债权效果体现为添附规则体系内的补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新物的归属属于立法上有关物权效果的强制性规定,添附制度无须规定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添附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制模式相对于价金偿还请求权模式和混合模式具有制度优势.我国《民法典》中的添附制度存在缺陷,应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核心构建添附的债权效果,并宜明确不排除侵权请求权的适用.《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回应了添附制度的需要,但以“准合同”统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债务,不利于债法合理配置发生原因不同的债的体系构造.
    • 徐国栋
    • 摘要: 添附制度起源于对盗窃行为的生态主义善后处理.它的范围逐渐扩展,包括了河流添附等,但它与先占、加工、孳息的取得方式的界限长期不清.厘清的工作由中世纪和近代法学家完成.他们先把加工独立出来并造词命名,然后把孳息的取得独立出来,这样,添附的含义日益限缩.它是一项把"新物"设定为不可拆解以避免价值破坏的制度,把新物断给一个形成贡献人,并判定该人给另一贡献人补偿.尽管如此,一些迷恋罗马法的立法者仍采用广义的添附概念,另一些立法者则吸收了后罗马法时代的学术成果,建立了狭义的添附制度.我国《民法典》属于后者.但《民法典》第322条关于添附的规定来源于《民通意见》第86条,更多的是一项本土制度,与罗马法传统的添附存在差距,其中以确认可能存在意定添附为甚.尽管如此,在生物学添附中仍有意定添附的空间存在.
    • 彭诚信
    • 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如居住权、添附制度,也改进了如建筑物业主权利的相关保护以及某些担保制度.但物权编仍然没有规定先占、取得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原《物权法》中存在不足的占有等制度也几乎没有任何修善,对新增的添附、货物价款抵押的超级优先权等制度的规定尚显简陋,尤其是对土地经营权制度的规定仍需实践检验.随着数字时代的逐步到来,《民法典》物权编需要对关涉其中的数据等具体制度、数字思维与技术的融合等法律理念予以关注,并转变相应的法律思维,以应对新兴的法律问题.
    • 叶熙昊
    • 摘要: 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是不可忽略的法律问题。学界对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质疑在于,绿色原则背后承载的环境公共利益可被公序良俗涵盖,是为无益重复。借由相关司法案例窥之,法院对绿色原则的失当适用,不仅滋扰了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正确适用,甚至还侵犯了当事人原本的意思自治。究其原因,还在于仅从环境公法角度理解绿色原则。绿色原则在民法领域的实现,并不意味着环境公法对民事私法的全面入侵。民法自有的私法体系中也含有"绿色"的价值思考。基于此,须将绿色原则置于民事法律体系观之。通过法律解释,探寻绿色原则背后存在的效率价值,这将促成其与既有私法规则的有效谐配,更好地引导民事活动走向"绿色化"。
    • 杨翠柏; 李宗恒
    • 摘要: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新基本原则,对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挥着重要的私法价值功能。通过对我国司法裁判中绿色原则援引情况的宏观数据分析和微观案件考察,发现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理解偏差、"向一般条款逃逸"、绿色原则肩负分则"重担""类案异判"现象突出的问题。这与裁判理念坚守传统民法认知范式、裁判制度依据不够完善、裁判方法缺乏统一指导等原因有关。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从解释论层面确立绿色原则转介条款的司法定位;从司法论层面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保障作用以及适用"四分法"的裁判路径;从立法论层面进行添附制度的有效补充。在以司法实践为导向的方法论指引下,正确理解绿色原则,切实发挥其在司法适用中的真正效用。
    • 刁舜
    • 摘要: 职务发明单一的分配规则无法让多元利益主体平等地分享职务发明成果,导致雇主、雇员的利益矛盾加剧,制约了职务发明转化的效率.添附保护模式在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方面遵循约定优先,在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违反程序公正的情况下,根据各方贡献价值大小以及风险分配等因素的权衡确定雇主为原始归属主体,保障受损失的一方获得足额的货币补偿金以及以非独占实施许可权为代表的非货币补偿机制.基于添附理论的职务发明保护模式,应在维持现行法律认定职务发明"概念"不变的基础之上重新分配财产利益,旨在发挥职务发明以"财产分配说"为导向,兼顾"鼓励创造说"的功能定位,走出职务发明改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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