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昆明学院学报》 >无效合同损益分担论

无效合同损益分担论

         

摘要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禁止履行;另一方面,已履行的无效合同应进行清理结算。《民法典》第157条在规范内容和法律后果上并非是对不当得利、占有返还等规则的简单重复,而是具有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但该条的主要缺陷在于对狭义无效与被撤销、确定不生效的法律行为做相同处理,忽视其规范目的上的区别,对此可灵活运用返还与损害赔偿之规则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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