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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4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5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2149篇;相关期刊287种,包括伦理学研究、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法律权利的相关文献由40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作翔、张小海、林喆等。

法律权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85 占比:15.09%

会议论文>

论文:18 占比:0.71%

专利文献>

论文:2149 占比:84.21%

总计:2552篇

法律权利—发文趋势图

法律权利

-研究学者

  • 刘作翔
  • 张小海
  • 林喆
  • 林志敏
  • 田保军
  • 钱大军
  • 乔瑞红
  • 何国平
  • 何瑞琨
  • 刘亚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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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弭维
    • 摘要: 对“道德绑架”问题的既有研究通常忽视了纷争背后所隐藏的社会正义意蕴,而多从一般的权利义务理论出发去理解。“逼迫让座”与“逼迫捐款”是最常见的“道德绑架”形式,它们涉及的是社会资源和个人财富的分配和使用原则问题。基于社会正义视角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探求这些纷争频发的真正根源以及各方所诉诸的道德理由,进而通过对相关法律权利和道德义务之边界的辨别去评析这些理由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其中,“慈善”是不是一种义务引发了最多的争论,这是“道德绑架”现象背后蕴含的最深刻的也最难以解决的一种道德分歧,具有高度普遍性。通过对既有的关于个人财产权、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市场的道德性质等问题的基础理论进行反思与批评,慈善可以被证成为一种义务,而不只是一种恩惠。同时,政治共同体对同胞之爱的需求也要求公民应在保证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去促进社会的慈善行为。
    • 陈景辉
    • 摘要: 权利的重要性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因此,在面对社会的新发展时,就存在着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然而,如果认识到新兴权利存在领域的和情境的两个不同命题,并且如果注意到权利的动态性与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前提,那么就等于承认新兴权利以权利观念作为正当化的根据,因此,就缺乏在坚持权利观念之外单独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如果理论家还是认为要想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必须诉诸新兴权利,那么这将忽视权利观念之实践意义,因为权利本身必然拥有应对新问题的能力,否则就没有理由如此认真地对待权利.
    • 艾琳
    • 摘要: 在网络信息技术与共享经济的双重推动下,平台用工成为重要的用工形式.由于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一般不存在人格从属关系,不宜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而这一群体缺乏相关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以缺乏职业伤害保障所引发的争议尤为突出.平台从业者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其从事的职业具有特殊的高风险性,主要表现为平台技术规则造成的高职业风险性和平台用工性质造成的高职业风险性.欲解决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缺位问题,需要从法律权利理论入手,对平台从业者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特征形成深刻认识,并基于此赋予其面对职业伤害时运用法律权利进行自我保护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在制度设计上,可采纳"类工伤保险"理念,以经济从属性作为参保依据,对于和平台存在强经济从属性的从业者,实行强制性参保;对于其他从业者,可组织其自愿参保.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在用人单位税收减免、权利保障范围、工伤认定等方面出台更为完善的政策规定.
    • 严海良
    • 摘要: 国际人权实践催生了政治性人权观在当代的发展,引发了到底"什么是人权"的理论反思。与自然权利观从人性出发,把人权理解为每个人针对所有其他人而拥有的普遍道德权利不同,作为政治性人权观的代表,拉兹从人权在国际实践中限制国家主权的政治功能出发,把人权理解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每个人针对国家享有的,应当由公正、可信赖的国际机构强制实施的法律权利。拉兹的人权概念不可避免地遭受了以自然权利论者为代表的质疑与批评。围绕拉兹的人权概念所产生的争议可以看到,一方面,西方学界并没有对基于国际人权实践的人权理解达成基本共识;另一方面,这实际上也深切地表明在国际法秩序变迁的历史语境下,国际社会就国际人权实践如何达成基本共识的理论需要。
    • 陈俊丽; 黄伟; 布多
    • 摘要: 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将近40年的时间,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已有不下百篇的论文及著作,然而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发现赞成环境权的各专家学者对环境权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见解各异.笔者从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环境权是什么?环境的特点有哪些,环境利益有无个体性?创设环境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 黄仲贵; 韦莲青
    • 摘要: 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有效途径,生校(学生和学校)和谐、生师(学生和教师)和谐是和谐校园的应有之义.高职学生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培育是依法治校工作的核心.新时代高等职业院校在依法治校工作中要以学生法律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培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为基础,从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构建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集中发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 吴海潮
    • 摘要: 法律意识,也称为法律权利意识,是涉及法律的问题上赋予个人以权力。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意识,促进法律观念形成和法治社会。法律意识被定义为人们依靠法律类别和概念来理解自己经验的过程。即使不熟悉法律或法律制度的细节和微妙之处,人们也会这样做。制法者解释说,法律提供了一些文化模式,人们可以此用来理解自己的经历。他们将此称为合法性。合法性的概念包括“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含义,来源,权威和文化习俗,无论是谁雇用它们或目的是什么。”这些含义和来源以及不同的了解和理解方式使人们能够理解他们所发生的事情以及在权利和选择方面可能意味着什么。这种理解法律经验的过程发生在一个更大的生态系统中,其中存在着关于含义和价值的争执。此外,阶级可能会影响法律意识:法律可能意味着不同的事物,这取决于个人在与社会阶级成员资格相关的各种地位,声誉和知识层次中所处的位置。
    • 王若谷
    • 摘要: 在我国,以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配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法律制度,对于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对可再生能源消纳法律制度的权利内涵和结构缺乏明晰的界定,在实践中引发了两种法律制度并行适用、优先次序不明、实效差异较大等问题。运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以定性与概念解析的方式把握可再生能源消纳法律制度中权利的语义范围和结构,弥补了可再生能源消纳法律制度中法权结构理论的不足,为配额制度实施的广泛性和可操作性提供理论依据。基于对可再生能源消纳法律制度主体的内外部结构和权利层次的分析,配额制度包含许可的法律行为特征,具有更加丰富的结构层次和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关系,成为可再生能源消纳领域更优的制度选择。
    • 何国平
    • 摘要: 运用契约和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从承包地流转的发生和演进中考察了“三权分置”的发生和演进.分析表明:“三权分置”是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下适应环境变化(农户劳动力变化或种田能力差异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所作的制度创新.“三权分置”的发生与演进经历了一个从少数个人和组织创新到大量模仿(快速发展),从政策和法律禁止到逐步放松和认可,从经济权利到准法律权利再到法律权利,权利不断丰富和明确界定的渐进的制度变迁过程.
    • 陈科先
    • 摘要: In the field of ethical philosophy, safeguarding human dignity is undoubtedly a key and hot topic. However, the study of ethical philosophy focuses on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human dignity, ignoring the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human dignity, and thus the theory of human dignity appears to be weak in dealing with practical problems. Tracing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human dignity theory, we can see that in response to the real problem of violating human dignity in the current society we should adopt the rule of law. Achieving human dignity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the concept of value consensus that strengthens human dignity, but also provides justification for the rule of law. The subjects, behaviors and consequences that violate human dignity in social reality are summarized empirically, and the phenomena that violate human dignity are prohibited by means of negative definition to realize human dignity,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simultaneous advancement and mutual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concept of dignity, and ultimately provides the dual guarantee of the ethical and legal significance of human survival order, freedom of mov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ights.%在伦理哲学的研究领域, 维护人的尊严无疑是一个关键而又热门的话题.但是, 伦理哲学的研究侧重于人的尊严的理论研究, 忽视了人的尊严的实践面向, 从而造成人的尊严理论在应对实践问题时显得乏力.追溯人的尊严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可知, 回应当前社会中侵犯人的尊严的现实问题应当采取法治的实现路径.通过法治实现人的尊严, 既有利于强化人的尊严的价值共识观念, 又能为法治提供正当性证成.经验地归纳社会现实中侵犯人的尊严的主体、行为和后果, 并借助反面定义的方式禁止侵犯人的尊严的现象来实现人的尊严, 这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与尊严理念同步推进、相互促进, 最终为人类生存秩序、行动自由和权利维护提供伦理意义与法治意义的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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