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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8352篇;相关期刊134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文献由233位作者贡献,包括施亚芬、张榕、林孝文等。

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6 占比:0.42%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8352 占比:99.57%

总计:48560篇

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文趋势图

法官自由裁量权

-研究学者

  • 施亚芬
  • 张榕
  • 林孝文
  • 赵廷光
  • 刘亚玲
  • 吴英姿
  • 周辉斌
  • 姜涛
  • 彭建军
  • 戚桂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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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春娟; 张富旗
    •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突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在刑事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然而,当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然面临着既判力对后案案件的审理裁判约束范围争论较大、量刑规范化要求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法则在审判中难以适用等问题。为系统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再审视、再突破与再创新。
    • 王晓牛
    • 摘要: 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在原《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删除之后,已从我国立法体系中消失.法律要件分类说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定化,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的适用,但在充分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后,可以明确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必要性,应在肯定其在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的"兜底"性作用的基础上完善法官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 何诚; 安建萍
    • 摘要: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各项法律及制度的建设更加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更加规范,司法公信力也逐步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民商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滥用与偏差,这对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最终效果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文就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展开探讨,分析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影响因素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作为参考.
    • 翁杰; 李蕊
    • 摘要: 冲突法作为行为规范必须具有确定性,同时灵活性也是现代冲突法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确定性与灵活性并非不可协调,法官自由裁量作为调节器,除化解法律适用僵化问题之外,还是冲突法软化背景下实现实质正义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平衡冲突法确定性与灵活性的最佳工具.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冲突规范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留下较大发挥空间,若权力沦为法官的恣意,无疑会破坏冲突法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因此通过相应程序及制度的完善,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适度的空间对涉外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韩学艳; 王旺
    • 摘要: 当事人同意原则承载着协调技术与司法、程序效益与程序公正的使命,是包括电子送达在内的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传统诉讼背景下的当事人同意原则是静态的、封闭的,不能兼顾不同在线诉讼形式程序保障要求的差异,造成电子送达实践与当事人同意原则脱节甚至背离。构建体现动态平衡理念的当事人同意原则,是常态化推进电子送达的必然选择,主要内容是根据不同在线诉讼形式的程序保障需求,动态调整诉讼效益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方式是从事前同意向事后异议转变,基础是建设统一电子送达平台、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异议机制建设等。
    • 冯妍
    • 摘要: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在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背景下,如何促使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规范运行值得深思。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限缩了简易程序选择权空间,释明的缺位影响了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当事人程序参与性不足虚置了简易程序选择权,合意选择的现实难度制约了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规范运行对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及程序主体性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运行困境进行解析,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角度对简易程序选择权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简易程序选择权规范运行的方法措施,以期实现诉讼程序的规范运行。
    • 吴英姿
    • 摘要: 最高法院新《证据规定》没有如很多人期待的那样,对不同类型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明细化规定.表面上“消失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则隐含了深刻的程序法理.证明责任的形式依据与实质原则具有一致性.证明责任的形式论与实质论对峙,源于缺乏程序思维.程序视角下,证明责任无论在价值目标还是规范意义上,都是典型的程序规则.把证明责任当作解决证明难问题的工具是对其制度价值的误解.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并非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而是程序公平原则.正确适用实体法本身不足以保证公平分配证明责任.实践证明,证明责任法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立足程序“制约权力(利)—沟通合意”的价值机理,运用程序思维与程序方法,是实现证明责任形式与实质整合可能的路径.应当承认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并通过程序限制其恣意.
    • 吴英姿
    • 摘要: 最高法院新《证据规定》没有如很多人期待的那样,对不同类型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明细化规定。表面上"消失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则隐含了深刻的程序法理。证明责任的形式依据与实质原则具有一致性。证明责任的形式论与实质论对峙,源于缺乏程序思维。程序视角下,证明责任无论在价值目标还是规范意义上,都是典型的程序规则。把证明责任当作解决证明难问题的工具是对其制度价值的误解。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并非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而是程序公平原则。正确适用实体法本身不足以保证公平分配证明责任。实践证明,证明责任法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立足程序"制约权力(利)—沟通合意"的价值机理,运用程序思维与程序方法,是实现证明责任形式与实质整合可能的路径。应当承认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并通过程序限制其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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