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3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8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3894篇;相关期刊195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海峡两岸“法治建设与社会进步”论坛、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民商合一的相关文献由341位作者贡献,包括樊涛、许中缘、刘馨蔓等。

民商合一—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48 占比:2.44%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13894 占比:97.54%

总计:14245篇

民商合一—发文趋势图

民商合一

-研究学者

  • 樊涛
  • 许中缘
  • 刘馨蔓
  • 夏沁
  • 徐国栋
  • 王文宇
  • 王文静
  • 袁碧华
  • 郭富青
  • 丁小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王浩霖
    • 摘要: 民商合一并非民商关系发展的历史必然,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异化。通过民法商法化的方式实现民商合一,一方面对完全发挥商法的特点产生了不利影响,如商法以促进商业活动为核心的属性受到了抑制,另一方面,由于其实际上减弱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所以对民法本身的发展也产生了负面作用。
    • 汤剑
    • 摘要: 民法与税收征管法在公民权益保护方面,相互协同,相互促进。以民商事关系为基础的税收征管规范,需要构筑与民法典诸多基本制度和规则上的统一性,将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制度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效能。将平等权、基本生存权保护、公平竞争权在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充分彰显,实现与民商法秩序统一。
    • 刘浩然; 雷兴虎
    • 摘要: 代理商作为具有独立商主体资格的商事代理人,在商事交易实践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能够适用于代理商的立法却不能满足代理商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诉求,这势必有碍于商事代理纠纷的妥善解决和代理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结合对域外法实践及我国代理商法律制度现实困境的剖析,制定系统化的代理商立法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具体而言,立法体例上,可在《民法典》之外以商事单行法的形式制定系统化代理商立法;内容构造上,应当围绕代理商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从代理权行使、行为规制、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展开。
    • 张继青
    • 摘要: 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然而民法与商法既有密切联系的一面,也有异质的一面,所谓民商合一并非简单地将商事法律规范并入民法,也非用统一的裁判尺度裁定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而是在承认商事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进行统一的整合.我国民法典没有关于民事关系、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明确.关于欺诈、显失公平、违约金的调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区别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而不同对待.
    • 曹晴
    • 摘要: 《民法典》开我国法典之先河,以“民商合一”之体系形成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并在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创设情势变更制度。但较之严格意义上的“民”与“商”之法涵,二者在伦理基础、价值取向、调整对象、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均存差异。
    • 陈洪磊
    • 摘要: 商事习惯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既是商人的行为准则,也是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分析既有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民商合一路径引导下,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将民商事习惯的适用约束机制同质化,商事习惯表现出独立于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路径.然而,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模糊、填补商法漏洞的不足以及与民法规范适用顺位的分歧,影响了商事习惯司法功能的发挥.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将“习惯”理解为事实上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应坚持外观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适用顺位上,商事习惯应优先于民法任意性规范和旨在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以满足商法体系法源的自足性.与此同时,应借助商事习惯填补因商业创新和矫正我国《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特殊性关照缺失而产生的商法漏洞,以此助推良好营商环境的塑造.
    • 刘练军; 王佳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对优先承租权制度予以法定化.该规定承载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和法治化的营商理念,同时也确立了商事优先承租权制度,以力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基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彰显市场经济治理功能的认知,该条款在形式上创新性地促成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合一,实现了商事规范在民法典中的有机融合.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当下,亟须厘清商事优先承租权的基本法律关系,辨别并保障其救济利益,以摒弃"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的行使前提,完善"规避行为"的认定,后置"同等条件"的作用效果,排除"出租给近亲属"的阻却事由等为切入点,展开规范含义之研讨,助益民法典的司法适用.
    • 丁小兰
    • 摘要: 我国针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学说,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关于两者的争论也是络绎不绝。正因为民法与商法在目的、特征、功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笔者跳出传统的“二元制”的立法模式,主张实质主义“民商分立”与形式主义“民商合一”相结合的体例,即制定《商法通则》,以期实现《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使民法与商法“两架马车”齐头并进,让我国商事交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 邵志超
    • 摘要: 商法与民法特殊的理论渊源,使商法教学中以民法的思维来阐释、论证商法理论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不仅限制了商法教学的空间和路径,同时对学生的理论知识构建和能力培养造成了消极影响.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商法教学民法化现象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化解路径,是商法教学中有益的探索.
    • 张平华; 于惠
    • 摘要: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中,总则编奠定了"民商合一"的基调,再由继承编予以具体践行.继承编的"民商合一"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展开:在实体上,以继承客体为逻辑起点,概括回答了遗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的问题;以实现被继承人意愿为核心目标,并落实于遗嘱信托、遗赠扶养协议、特殊遗赠等具体制度,同时为商事主体介入继承事务提供空间.在程序上,借鉴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商事程序,以强化遗产债权人保护为主要目标,构建兼顾效率与秩序的遗产处理程序.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